下午給外婆買完藥從省城回來的途中,突然從車上廣播裡聽到了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賈敬龍執行死刑的消息。雖然11月14日新華社發佈《走訪賈敬龍故意殺人案發生地》一文,讓我已經預感到不妙,但還是有點震驚。顯然,新華社14日的文章是為15日的執行死刑提前造勢。
賈敬龍一案的大致案情舉國皆知,全球關注,我不想多說了。賈敬龍該不該殺,儘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雖然最高法公佈的案情與民間調查有出入;雖然有不少媒體和專家認為本案還有很多疑點。但我相信有兩點基本上卻是沒有異議的。一是賈敬龍案發於強拆,如果沒有強拆,就不會有賈案。二是賈敬龍是連續兩年向村委、政府維權無效後才起殺心的。
儘管賈敬龍殺人有自己的原因。但不通過法律而殺人,畢竟在甚麼時候都是不允許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有人說不殺賈敬龍,無以顯法律之威嚴,可謂不無道理。可是,退一萬步講,即使賈敬龍該殺,即使賈敬龍已經死去,賈案就已經結束了嗎?一切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嗎?我覺得賈敬龍雖死,起碼至少有三個問題無解。
一是殺一個人容易,如何殺民意?最高法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經將賈敬龍執行死刑,但賈敬龍畢竟贏得了不少輿論的同情,特別是有許許多多的線民認為賈罪不該死。應該說,有相當一部分民意反對殺賈敬龍。如今,雖然最高法殺賈敬龍易如反掌,但殺死民意談何容易。畢竟殺賈敬龍不像殺恐怖份子和貪官一樣「眾望所歸」、「大快人心」,我們不是常說民意不可違嗎?不知道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二是老百姓如何保護自己的私產?法律的價值及尊嚴,不只在於對大多數人利益維護,更在於對那些特別容易被忽視的少數人之意志及利益的捍衛;不只在於保護公財,更在於保護私產。雖然別人的房子,風可以進,雨可以進,而國王不可以進。而我們的房子,政府可以進,拆遷隊可以進,唯獨自己不能進!政府拆房子可以有這樣那樣的理由和依據,但賈敬龍是否也應該有保護自己家園的權利?老百姓是不是也應該具有政府給多少錢我都可以說不的權利?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利,如何保護自己的家園和私產?倘若保護不了,那失去的將僅僅是財產和土地嗎?僅僅是老百姓的損失嗎?
三是當政府和老百姓衝突時如何追責?賈敬龍被執行死刑後,新華社記者就相關焦點問題採訪了最高法。最高法稱: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沒錯,拆除賈家房子方法不當,賈敬龍不能因此殺人。最高法雖然說的含蓄,但別忘了含蓄的「方法不當」卻是賈敬龍殺人的第一原因。也就是說,沒有政府強拆這一因素,就不會有賈案發生。既然強拆與殺人有如此重要的連帶和因果關係,那為甚麼隻追究賈敬龍的責任,不追求別的責任?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那是誰所為?「方法不當」是不是違法?當公民個人與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時,作為弱勢群體,公民個人如何合法,有效的維護和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利?如果依靠法律和政府維權無用時又該怎麼辦——賈敬龍雖死,這些問題至今依然無解。
拆遷,多少暴政和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有人總認為,殺了賈敬龍就沒人敢以下犯上和反對強拆了。這可能嗎?這完全是一廂情願的愚蠢思維。我不明白,有那麼多該殺的貪官都放過了,為甚麼偏偏不放賈敬龍。我們完全可以放一個賈敬龍,以此來震懾強拆並教訓全天下的惡官暴吏,這其實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然而遺憾的是,不知道為甚麼賈敬龍依然難逃一死?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賈敬龍已死,命是償了,不曉得強拆的債現在該由誰來還呢?公民的合法私產和合法權益,法律又應該保護到何種程度?賈敬龍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響,我想,關注者未必是隻關心賈敬龍是否應該被判死刑,而是司法的公正以及賈敬龍案背後所反映的無法解決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這才是最要命的。如果殺了賈敬龍這些問題依然無解,誰能保證不再有賈敬龍?
──轉自《作者博客》本文隻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賈敬龍一案的大致案情舉國皆知,全球關注,我不想多說了。賈敬龍該不該殺,儘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雖然最高法公佈的案情與民間調查有出入;雖然有不少媒體和專家認為本案還有很多疑點。但我相信有兩點基本上卻是沒有異議的。一是賈敬龍案發於強拆,如果沒有強拆,就不會有賈案。二是賈敬龍是連續兩年向村委、政府維權無效後才起殺心的。
儘管賈敬龍殺人有自己的原因。但不通過法律而殺人,畢竟在甚麼時候都是不允許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有人說不殺賈敬龍,無以顯法律之威嚴,可謂不無道理。可是,退一萬步講,即使賈敬龍該殺,即使賈敬龍已經死去,賈案就已經結束了嗎?一切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嗎?我覺得賈敬龍雖死,起碼至少有三個問題無解。
一是殺一個人容易,如何殺民意?最高法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經將賈敬龍執行死刑,但賈敬龍畢竟贏得了不少輿論的同情,特別是有許許多多的線民認為賈罪不該死。應該說,有相當一部分民意反對殺賈敬龍。如今,雖然最高法殺賈敬龍易如反掌,但殺死民意談何容易。畢竟殺賈敬龍不像殺恐怖份子和貪官一樣「眾望所歸」、「大快人心」,我們不是常說民意不可違嗎?不知道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二是老百姓如何保護自己的私產?法律的價值及尊嚴,不只在於對大多數人利益維護,更在於對那些特別容易被忽視的少數人之意志及利益的捍衛;不只在於保護公財,更在於保護私產。雖然別人的房子,風可以進,雨可以進,而國王不可以進。而我們的房子,政府可以進,拆遷隊可以進,唯獨自己不能進!政府拆房子可以有這樣那樣的理由和依據,但賈敬龍是否也應該有保護自己家園的權利?老百姓是不是也應該具有政府給多少錢我都可以說不的權利?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利,如何保護自己的家園和私產?倘若保護不了,那失去的將僅僅是財產和土地嗎?僅僅是老百姓的損失嗎?
三是當政府和老百姓衝突時如何追責?賈敬龍被執行死刑後,新華社記者就相關焦點問題採訪了最高法。最高法稱: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沒錯,拆除賈家房子方法不當,賈敬龍不能因此殺人。最高法雖然說的含蓄,但別忘了含蓄的「方法不當」卻是賈敬龍殺人的第一原因。也就是說,沒有政府強拆這一因素,就不會有賈案發生。既然強拆與殺人有如此重要的連帶和因果關係,那為甚麼隻追究賈敬龍的責任,不追求別的責任?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那是誰所為?「方法不當」是不是違法?當公民個人與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時,作為弱勢群體,公民個人如何合法,有效的維護和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利?如果依靠法律和政府維權無用時又該怎麼辦——賈敬龍雖死,這些問題至今依然無解。
拆遷,多少暴政和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有人總認為,殺了賈敬龍就沒人敢以下犯上和反對強拆了。這可能嗎?這完全是一廂情願的愚蠢思維。我不明白,有那麼多該殺的貪官都放過了,為甚麼偏偏不放賈敬龍。我們完全可以放一個賈敬龍,以此來震懾強拆並教訓全天下的惡官暴吏,這其實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然而遺憾的是,不知道為甚麼賈敬龍依然難逃一死?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賈敬龍已死,命是償了,不曉得強拆的債現在該由誰來還呢?公民的合法私產和合法權益,法律又應該保護到何種程度?賈敬龍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響,我想,關注者未必是隻關心賈敬龍是否應該被判死刑,而是司法的公正以及賈敬龍案背後所反映的無法解決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這才是最要命的。如果殺了賈敬龍這些問題依然無解,誰能保證不再有賈敬龍?
──轉自《作者博客》本文隻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