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對未來中國公民權利的憲法廓定問題是我這段時間考慮最多的問題之一。顯然它不只是一個簡單的純技術問題,它需要一些現代權利思想、感情、觀念的積累,更得有歷史的現實的綜合考慮,還有必要的借鑒問題。
公民權利在中國,便是單純作為一個概念,在人民中間亦不被廣泛知悉,更別說對其實質性內涵及其思想的了解。公民的權利不是由某個個人或團體賜予的,因此亦不能被任意地收回,這是它與臣民「權利」的本質區別。在任何現代國家,公民權利是所有權力的載體及權力生成的本源。它必須是普遍而平等地被一國內的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它以憲法的形式予以確認,而且一經擁有,便不經特定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剝奪。在文明制度下,公民的權利是標準的、統一的、所有人一律的而不得有任何例外。
對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借鑒,我琢磨最多的依然是美國憲法。事實上,行家一看便知,在體例、形式及內容上,美國憲法對於制憲的形式借鑒價值絕不優於當今可見的世界任何一部憲法。但美國立憲之後二百多年裡生成了迄今世界上無可比肩的豐富而偉大的憲政思想內容。
毫無疑問,美國憲法並不是游離於具體歷史時空外的抽象概念,它實在的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特定歷史背景的生成物,是彼時各種美國利益乃至價值衝突、激盪、博弈的結果。我們能看到的是,美國憲法制定的過程,實際上是圍繞憲法原則進行辯論的歷史,更是辯論的結果。這是美國民情中最可愛的一種迄今蓬勃著無限生命力的存在。形成偉大美國價值生長並階段性實現的一種充滿活力的機制——激烈的辯論,終於的妥協收穫。
對於美國憲法後補成分的權利法案,在這裡孤獨的起草未來中國憲法之際,我依然在思索之先作了認真的抄錄,以作為後續思想之本。
美國憲法一開始竟沒有任何有關公民權利的內容,這在人類憲法制定史上亦屬獨例,在今天的憲政觀念情形下,這是個笑話。但這是全人類成文憲政史的蹣跚起步,一群具有頂級智商頭腦的大人物完全忽視了它且絕非蓄意之謀——許多與會者並未意識到它與憲法關係的偉大意義。而人民,普通的人民卻普遍地惦記著它,這在美國第一屆聯邦議會通過的決議序言中可以看出當時關於公民權利民意表達的澎湃社會背景。
這份序言說:「一系列邦的民意代表大會批准憲法的同時,表達了急切願望,要求進一步增加宣言或限制性的條款,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誤解和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為政府實現民眾幸福提供保障。為此,聯邦議會通過公民權利法案十二條,提交各州議會批准。」
實際上,在聯邦制憲會議上,喬治‧梅森就提議起草公民權利法案列入憲法,卻遭到會議否定。梅森採取了幾項行動,一是拒絕在憲法上簽名;二是把自己的反對意見公諸於社會;三是在弗吉尼亞的民間代表大會上據理力爭,結果形成必須補充公民權利法案作為弗吉尼亞批准《聯邦憲法》的前提條件。弗吉尼亞州的做法迅速得到其它各州的效法,一些州也提出了類似的前提要求作為批准聯邦憲法的條件。(我在這裡不厭其煩地記述這一歷史插曲,意在提醒有志於服務民意的未來中國的民意代表們,對保障民眾利益的熱情及行動是需要執著堅持的。)
人民是一切權力之源,這是美國憲法制定過程中不甚明確的形式表現。但憲法制定者們之思想中,確不缺乏這樣的見識和感情。權力、權利原本屬於人民,是人民的讓予,才使權力的構建成為可能。普遍的美國人民之思想及感情從未有過制定憲法、建立國家、管理人民的初衷。公眾的本意就是為了大家的權利,合意建立一種新的、為大家共同信任的權力機制,以保護業已存在的多元權利。美國的憲法以及對它的闡釋都是特定歷史時空下,美國社會政治、經濟交匯、激盪、衝突的反映。
美國人民從不認為權利是政府賜予的,歷史本身也實在地證實了,人民及其具有天性特徵的權利的生成,遠在國家出現以前。《權利法案》有個很顯著的特點,亦正是美國憲法的偉大之處。它不宣示說人民應當享有何種權利或是憲法賦予人民以何種權利,而是清晰地表述作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所有的何種權利,即:我原來就有——這些權利,只是需要特別以此提醒你政府,不可侵犯我的這些固有權利,這是極重要的。
美國憲法建立的公民憲法權利體制表現形式是特殊的,這就是從未能「進入」過憲法的《權利法案》,內容若下:
一、禁止國會對宗教問題立法、確立國教或限制信仰自由,禁止國會立法侵犯限制人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新聞、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願、申冤的自由。
二、人民擁有持有和攜帶武器之權利。
三、未經房主人允許,軍隊不得在和平時期進駐民房,戰時占有民居需經法律程序。
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受到無理的搜查和扣押,在沒有可能成立的理由和沒有詳細說明搜查及扣押的地點或人物時,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五、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禁止輕易和隨意對任何人判以死刑或重罪,任何人不能被自證有罪(不能逼供取證),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私有財產未給予公平賠償不得被充公使用。
六、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當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和公開審判,並有權被告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與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與自己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以及得到律師的辯護。
七、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
八、禁止要求過多的保釋金和處以過重的罰金,禁用殘酷的和非常的懲罰方式。
九、本憲法未列舉的由公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不得受到否認和輕視。
十、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而對中國未來公民社會的構建,我們確實需要面對普遍而沉重的現實問題。兩個大問題需要我們去現實面對。一個是權力制衡的機制問題,另一則是極為艱巨的公民權利意識的長期培植問題。相較而言,前者是技術性的,在全面借鑒人類已有的普世文明及行為基礎上進行技術構建,這在中國不是個困難的問題。假以時日是可以實現的,但後一個問題則是一個頗棘手的實在現實。
相關鏈接: 附: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下載 (點擊這裡)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標題為編者所加。)
(責任編輯:李明心)
公民權利在中國,便是單純作為一個概念,在人民中間亦不被廣泛知悉,更別說對其實質性內涵及其思想的了解。公民的權利不是由某個個人或團體賜予的,因此亦不能被任意地收回,這是它與臣民「權利」的本質區別。在任何現代國家,公民權利是所有權力的載體及權力生成的本源。它必須是普遍而平等地被一國內的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它以憲法的形式予以確認,而且一經擁有,便不經特定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剝奪。在文明制度下,公民的權利是標準的、統一的、所有人一律的而不得有任何例外。
對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借鑒,我琢磨最多的依然是美國憲法。事實上,行家一看便知,在體例、形式及內容上,美國憲法對於制憲的形式借鑒價值絕不優於當今可見的世界任何一部憲法。但美國立憲之後二百多年裡生成了迄今世界上無可比肩的豐富而偉大的憲政思想內容。
毫無疑問,美國憲法並不是游離於具體歷史時空外的抽象概念,它實在的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特定歷史背景的生成物,是彼時各種美國利益乃至價值衝突、激盪、博弈的結果。我們能看到的是,美國憲法制定的過程,實際上是圍繞憲法原則進行辯論的歷史,更是辯論的結果。這是美國民情中最可愛的一種迄今蓬勃著無限生命力的存在。形成偉大美國價值生長並階段性實現的一種充滿活力的機制——激烈的辯論,終於的妥協收穫。
對於美國憲法後補成分的權利法案,在這裡孤獨的起草未來中國憲法之際,我依然在思索之先作了認真的抄錄,以作為後續思想之本。
美國憲法一開始竟沒有任何有關公民權利的內容,這在人類憲法制定史上亦屬獨例,在今天的憲政觀念情形下,這是個笑話。但這是全人類成文憲政史的蹣跚起步,一群具有頂級智商頭腦的大人物完全忽視了它且絕非蓄意之謀——許多與會者並未意識到它與憲法關係的偉大意義。而人民,普通的人民卻普遍地惦記著它,這在美國第一屆聯邦議會通過的決議序言中可以看出當時關於公民權利民意表達的澎湃社會背景。
這份序言說:「一系列邦的民意代表大會批准憲法的同時,表達了急切願望,要求進一步增加宣言或限制性的條款,以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誤解和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為政府實現民眾幸福提供保障。為此,聯邦議會通過公民權利法案十二條,提交各州議會批准。」
實際上,在聯邦制憲會議上,喬治‧梅森就提議起草公民權利法案列入憲法,卻遭到會議否定。梅森採取了幾項行動,一是拒絕在憲法上簽名;二是把自己的反對意見公諸於社會;三是在弗吉尼亞的民間代表大會上據理力爭,結果形成必須補充公民權利法案作為弗吉尼亞批准《聯邦憲法》的前提條件。弗吉尼亞州的做法迅速得到其它各州的效法,一些州也提出了類似的前提要求作為批准聯邦憲法的條件。(我在這裡不厭其煩地記述這一歷史插曲,意在提醒有志於服務民意的未來中國的民意代表們,對保障民眾利益的熱情及行動是需要執著堅持的。)
人民是一切權力之源,這是美國憲法制定過程中不甚明確的形式表現。但憲法制定者們之思想中,確不缺乏這樣的見識和感情。權力、權利原本屬於人民,是人民的讓予,才使權力的構建成為可能。普遍的美國人民之思想及感情從未有過制定憲法、建立國家、管理人民的初衷。公眾的本意就是為了大家的權利,合意建立一種新的、為大家共同信任的權力機制,以保護業已存在的多元權利。美國的憲法以及對它的闡釋都是特定歷史時空下,美國社會政治、經濟交匯、激盪、衝突的反映。
美國人民從不認為權利是政府賜予的,歷史本身也實在地證實了,人民及其具有天性特徵的權利的生成,遠在國家出現以前。《權利法案》有個很顯著的特點,亦正是美國憲法的偉大之處。它不宣示說人民應當享有何種權利或是憲法賦予人民以何種權利,而是清晰地表述作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所有的何種權利,即:我原來就有——這些權利,只是需要特別以此提醒你政府,不可侵犯我的這些固有權利,這是極重要的。
美國憲法建立的公民憲法權利體制表現形式是特殊的,這就是從未能「進入」過憲法的《權利法案》,內容若下:
一、禁止國會對宗教問題立法、確立國教或限制信仰自由,禁止國會立法侵犯限制人民的言論或出版自由,新聞、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願、申冤的自由。
二、人民擁有持有和攜帶武器之權利。
三、未經房主人允許,軍隊不得在和平時期進駐民房,戰時占有民居需經法律程序。
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受到無理的搜查和扣押,在沒有可能成立的理由和沒有詳細說明搜查及扣押的地點或人物時,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五、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禁止輕易和隨意對任何人判以死刑或重罪,任何人不能被自證有罪(不能逼供取證),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私有財產未給予公平賠償不得被充公使用。
六、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當地公正陪審團的迅速和公開審判,並有權被告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與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與自己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以及得到律師的辯護。
七、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
八、禁止要求過多的保釋金和處以過重的罰金,禁用殘酷的和非常的懲罰方式。
九、本憲法未列舉的由公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不得受到否認和輕視。
十、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而對中國未來公民社會的構建,我們確實需要面對普遍而沉重的現實問題。兩個大問題需要我們去現實面對。一個是權力制衡的機制問題,另一則是極為艱巨的公民權利意識的長期培植問題。相較而言,前者是技術性的,在全面借鑒人類已有的普世文明及行為基礎上進行技術構建,這在中國不是個困難的問題。假以時日是可以實現的,但後一個問題則是一個頗棘手的實在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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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