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天,辱母案在全國發酵,成為最為熱點的事件,這客觀反映出人們對中國法制狀況的普遍不滿,也同樣反映出人們普遍對公平正義的強烈渴望。至目前為止,已有很多的評論文章分析該案,但筆者注意到,這些文章極少揭示出合議庭在本案中對案件的操控手法,大多數認為這是法律與道德要求的矛盾所致,而忽視了法官故意扭曲法律適用這個關鍵,而該問題,在中國的法律界中,實際上是一個已氾濫成災的普遍現象,已成為極其突出的問題,如果不立即糾正,將成為全面依法治國之災。
筆者認為,本案中,絕不存在着法律判決與道德要求相矛盾的問題,而只存在法官錯誤扭曲適用了法律導致判決完全違背了道德要求的問題,道德與法律的價值追求本質上是一致的,法律就是必須遵守的道德要求。本案中,如果報導的內容屬實的話,可以斷定的是,法官就是人為操控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也錯誤操控的法律適用。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
法官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完全錯誤。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該法條規定,筆者不得不問:11名凶手對母子倆控制、當著兒子的面用JJ污辱其企業家母親的討債行為,難道還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法官難道對這一行為的性質竟然無法區分?
根據媒體的報導,法官之所以不採信律師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的原因是,11名凶手無人使用工具,而該合議庭的做法顯然是在濫用裁量權,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必須使用工具才構成侵害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凶手拿着工具才能夠正當防衛,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也未見合議庭法官理解的相關意思。可見,如果不是該合議庭法官共同水平低下,就是該合議庭法官同流合污對本案法律事實進行了人為操控,完全屬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事實上,本案是否是正當防衛,是對本案定性的關鍵,而本案鐵的事實告訴我們(基於媒體的報導的事實),本案被判無期徒刑的於歡,正是對11名暴力犯罪者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完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道德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使人們追求善美,抑制醜惡,但本案中所體現出來的,恰恰是對11名暴力討債者的放縱和對受害者正當防衛的沉重打擊,這不能不使人質問該判決的正義性在哪裡?懲惡揚善的功能又體現在哪裡?事實已經證明,如果不是媒體的報導,那很有可能這個黑社會團體將繼續作惡,那這樣無視法律價值的判決還將不斷產生。
筆者認為,本案絕不是法律的勝利,而是法律的恥辱!從本案的具體情形看,該合議庭法官所損害的,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中央多次提到改革要拿出壯士斷腕的精神,那筆者把該話延伸一下:糾正本案之錯,法院也要有壯士斷腕的精神,絕不讓任何法官人為操控案件。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雨田)
筆者認為,本案中,絕不存在着法律判決與道德要求相矛盾的問題,而只存在法官錯誤扭曲適用了法律導致判決完全違背了道德要求的問題,道德與法律的價值追求本質上是一致的,法律就是必須遵守的道德要求。本案中,如果報導的內容屬實的話,可以斷定的是,法官就是人為操控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也錯誤操控的法律適用。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
法官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完全錯誤。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該法條規定,筆者不得不問:11名凶手對母子倆控制、當著兒子的面用JJ污辱其企業家母親的討債行為,難道還不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法官難道對這一行為的性質竟然無法區分?
根據媒體的報導,法官之所以不採信律師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的原因是,11名凶手無人使用工具,而該合議庭的做法顯然是在濫用裁量權,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必須使用工具才構成侵害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凶手拿着工具才能夠正當防衛,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也未見合議庭法官理解的相關意思。可見,如果不是該合議庭法官共同水平低下,就是該合議庭法官同流合污對本案法律事實進行了人為操控,完全屬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事實上,本案是否是正當防衛,是對本案定性的關鍵,而本案鐵的事實告訴我們(基於媒體的報導的事實),本案被判無期徒刑的於歡,正是對11名暴力犯罪者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完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道德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使人們追求善美,抑制醜惡,但本案中所體現出來的,恰恰是對11名暴力討債者的放縱和對受害者正當防衛的沉重打擊,這不能不使人質問該判決的正義性在哪裡?懲惡揚善的功能又體現在哪裡?事實已經證明,如果不是媒體的報導,那很有可能這個黑社會團體將繼續作惡,那這樣無視法律價值的判決還將不斷產生。
筆者認為,本案絕不是法律的勝利,而是法律的恥辱!從本案的具體情形看,該合議庭法官所損害的,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中央多次提到改革要拿出壯士斷腕的精神,那筆者把該話延伸一下:糾正本案之錯,法院也要有壯士斷腕的精神,絕不讓任何法官人為操控案件。
作者提供,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