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5月12日訊】台北巿內湖區去年4歲女童「小燈泡」遭王姓被告砍殺致死案,今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王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士院發言人黃潔茹指出,被告再犯風險高,犯後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受限人權兩公約等規定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報導,去年3月28日,王男在台北巿內湖區環山路一段,當街持菜刀砍殺4歲女童小燈泡,導致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
合議庭判處王姓被告無期徒刑的理由是,被告雖經台北榮總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本案殺人行為也是因為這個症狀影響而引起,但是合議庭調查後,綜合判斷結果認為,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是違法的,也知要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來實施犯罪,因此認定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都跟常人沒有不同,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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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潔茹說,殺人罪的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立法院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解釋意旨,對於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因此本院無從對有精神障礙的本案被告判處死刑。
黃潔茹說,合議庭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殘暴、駭人,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親眼目睹幼女被菜刀砍殺的劇痛,也造成社會民眾情緒的激化,以及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常重大, 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告犯罪後雖然坦承犯行,並且多次向家屬當庭道歉,但是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另外,合議庭囑託心理教授鑑定結果,就被告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以及再犯風險顯示,被告成長過程中,重覆出現違規、違法行為,顯見自治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性不良,再犯風險高,而且被告在犯罪後,並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
合議庭為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責任編輯:許惠安)
相關鏈接: 台灣4歲女童遭隨機砍殺 社會震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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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判處王姓被告無期徒刑的理由是,被告雖經台北榮總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本案殺人行為也是因為這個症狀影響而引起,但是合議庭調查後,綜合判斷結果認為,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是違法的,也知要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來實施犯罪,因此認定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都跟常人沒有不同,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的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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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潔茹說,殺人罪的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立法院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解釋意旨,對於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因此本院無從對有精神障礙的本案被告判處死刑。
黃潔茹說,合議庭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殘暴、駭人,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親眼目睹幼女被菜刀砍殺的劇痛,也造成社會民眾情緒的激化,以及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常重大, 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告犯罪後雖然坦承犯行,並且多次向家屬當庭道歉,但是迄今沒有任何實質賠償,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另外,合議庭囑託心理教授鑑定結果,就被告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以及再犯風險顯示,被告成長過程中,重覆出現違規、違法行為,顯見自治力不佳,自我反省能力不好,品性不良,再犯風險高,而且被告在犯罪後,並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
合議庭為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對被告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責任編輯:許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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