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聞】太陽花學運若在香港和大陸 結果將如何

2018年03月15日台灣學運反服貿
【新唐人2018年03月14日訊】3月13號,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太陽花學運領袖黃國昌等22人全體無罪,引發外界對台灣民主的盛讚,並思考如果相同場景發生在一岸之隔的大陸,和主權移交大陸已滿20週年的香港,結果將會怎樣?

四年前的3月18號,因反對立法院黑箱審查服貿協議,台灣爆發「太陽花學運」,青年學生及民眾佔領立法院長達24天。

台北地檢署以妨害公務等多罪起訴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但台北地方法院援引「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概念,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

3月13號,台灣高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無罪。高院多次強調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法官重申「主權在民」。

高院表示,黃國昌等人認為立法委員對服貿議題未恪盡職守,才選擇到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立法院聚集,表達訴求,這顯現台灣人民於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也可提出理性批判,是民主國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環。

至於22人被起訴違反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高院認為他們只是要表達政治訴求,不涉及煽惑罪。

對此,學運領袖盛讚台灣司法進步。

太陽花學運代表陳為廷:「這個判決的意義,不在於告訴未來人民可以在街頭胡作非為,為所欲為,而在於劃出一條界線,劃出公民不服從的定義,就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讓人民在一個法律保障的範圍當中,可以進行和平、有理的抗爭。」

對於蔡丁貴等拆卸立法院銜牌,被訴侮辱公署,高院認為這屬於政治性言論的象徵性方式,既沒侵害他人人身,也沒侵害個人人性尊嚴,就算行為足使立法院難堪,也不構成侮辱公署罪。

高院表示,黃國昌等人的政治性言論是人民與政府溝通的一種方式,如果無「明顯而立即危險」,國家應予保障,而非以事後加諸刑罰、箝制制裁。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再上訴。

判決引發多方關注。

香港《開放》雜誌編輯蔡詠梅感慨,如果太陽花學運發生在香港,這些年輕人肯定會被秋後算帳。

香港《開放》雜誌編輯蔡詠梅:「雨傘運動發生以後,香港就開始秋後算帳。已經有很多年輕人判了刑,還有些佔中的發起人,他們的官司還在打,大家都感覺凶多吉少了。」

蔡詠梅說,以前台灣在言論自由、司法方面不如香港,但現在香港是倒退,台灣則在進步中,所以台灣現狀好過香港。至於大陸,蔡詠梅認為根本不可能發生。

蔡詠梅:「中國是不可能發生的,中國怎麼可能發生太陽花?還沒有發生共產黨就說要消滅在萌芽狀態。悼念六四就在家裡邊,都會被抓被判刑。」

學者表示,大陸不可能出現太陽花判決這樣的結果,主因在於兩岸法律觀念不同。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曾建元:「可以想像,在中國大陸,佔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可能會被認為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因為台灣法律基本上是建立在憲政主義的基礎,認為法律是保障人民的自由,約束政府不當的作為。可是中國大陸的法律觀念,從早期就認為說法律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到現在這樣的觀念並沒有差的太遠。」

陳為廷表示,這也警告中共不要小看台灣,當中共想出手,台灣人民會再次挺身而出,台灣的司法,也會在人民起身抵抗時,保障人民的權利。

曾建元:「意思就是說,如果未來台灣面臨中共的侵略,人民起來抵抗,當中可能對於中共的軍隊或者官員所造成的傷害,他相信台灣的司法也會站在台灣人民的立場,來支持台灣人民自力救濟的正當防衛行為。我想他大概是表達這樣的意思。」

3月13號,中共《環球網》以加了感嘆號的「離譜」為題,報導此事。

採訪/易如 編輯/王子琦 後製/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