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18年11月02日訊】新唐人網站收到大陸民眾投書,現全文刊登如下:
《就上海閔行法院對本人政治司法迫害和枉法裁判致中共當局及監察委的公開信》
因全國人大退回我所有的控告信,國監委和滬監委用網絡技術手段定向屏蔽封殺我所有的控告信,我在其官網發的信全部被作為「非法訪問」而拒受,我在中國控告無門只能通過貴網站向海內外及中共當局控告,請求貴網站刊登我的公開信。
控告人:倪天英,男,58歲,失業,住上海市顧戴路1266弄111號101室
被控告人:陳獻茗,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控告請求:就閔行法院(下稱一審)對控告人作出的錯判,要求懲處陳獻茗。要求督促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案,支持控告人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上海東慧莊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本人物業服務合同(下稱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對本人作出極不公正的錯判。一審濫用司法職權,對本案的認定及裁判既沒有向本人列舉任何事實,也沒有向本人出示任何證據,僅憑物管一紙合同就違背客觀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律規定:物管的物業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遇到物管違法違約損害業主利益,就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拒付物業費。因為這屬於物管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付費屬於行使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行為,是依據《合同法》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規定而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法院應當駁回物管要求業主付物管費的訴訟請求。但是:第一:一審未依據本人近兩百張照片、五段錄音和書面材料等證據及十五頁答辯狀來審判;一審故意無視本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物管已經違反合同第二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故意無視物管未按合同約定對本人履行職責義務、管理和服務不到位、存在諸多嚴重瑕疵和過錯;故意無視物管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巨額不當利益;對本人提供的證據、事實、理由不調查,不作為裁判依據,對物管諸多嚴重的違約、過錯不調查,不作為裁判依據;沒有拿出任何事實和證據就否定本人拒付物管費的正當理由和合理抗辯。第二:一審的裁判故意無視和迴避物管每晚用高音喇叭擾民、本人兩次在小區被第三人侵害、物管不制止業主電動車停大堂、物管未維護設施導致污水倒灌到我家、小區嚴重違章搭建和侵佔公共用地等物管違約侵害和本人抗辯理由。第三:物管一些侵害只發生在我附近,未發生在絕大多數業主附近,只侵害我權益,未侵害別的業主權益。因此我在答辯狀、庭審時詳述和強調我對物管違約侵害有一票否決權利。但判決書惡意把物管在大門口用音響報車牌擾民、在我樓下設電動車充電站、監控探頭對着我家窗口、我樓下的電影與演出等只侵害我權益的事情綁架到全體業主頭上,即一審只允許物管肆意對我違約侵害,而不允許我維權抗辯拒付費,我要維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要求獲得賠償必須得到域外其他無關業主共同決定與同意。我不受這一法西斯法律和法院的約束。第四:一審僅憑物管一紙合同,沒有提供任何事實和證據就作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2013年9月至2018年期間對被告所在小區提供了實際物業服務」的認定結論,但是這句話裡故意迴避、不寫「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這幾個對案件性質和本案裁判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字,來故意迴避物管提供服務時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管理和服務不到位、有嚴重暇疵和過錯、侵害本人權益等與本案有直接關聯的問題。物管關於本案的證據僅憑一紙合同,並沒有向法庭向本人提供任何事實和證據來證明其對本人履行合同時沒有違反約定。因此明顯屬於證據不足,舉證不能。因為僅憑合同並不能證明物管是按約履行了合同,而沒有違約、沒有暇疵過錯、沒有侵害本人權益。因此一審的上述認定結論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第五:本人的照片、錄音和書面材料等證據充分證明物管多處違約,但一審沒有對我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沒有對我拿出任何事實和證據來具體說明本人未提供哪些充分證據,本人證據在哪些地方不充分,就毫無根據地憑空作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的認定結論。一審這一認定違背事實,抽象空洞,無事實無證據,是憑空誣捏。第六:物管大量違約侵害本人權益,與本案本人拒付物管費具有不可分割的直接關聯和因果關係,因為合同第十七條(二)有物管「不得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物管只要根據合同向我收費,我就有對等權利根據物管違反該合同第二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拒絕付費,二者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全部屬於民事糾紛範圍,必須一併裁判。但一審惡意割斷二者之間的直接關聯,不作為裁判依據。第七:本人在答辯狀和庭審時提出一審受理的本人2017滬0112行初219號訴訟與本案有直接關聯,因為該案中物管違反了合同第二條(五)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但一審違背事實,不作為裁判依據。第八:一審迴避、無視物管代理人在庭審時拒絕正面回答本人一系列發問,其回答均為「與本案無關」的答非所問,但一審不對此作認定,不作為裁判依據。第九:本人兩份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與待證事實有直接關聯,但一審對此憑空武斷否定,故意不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違反程序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第十:對於我在答辯狀和庭審質證時否定物管對摧收物管費信函的舉證,一審迴避、無視,不作為裁判依據。1:摧收信寫的收件人非本人,因此物管摧收信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2:我沒有拿到催收信,物管沒有向一審法庭和本人舉證出示有本人簽名的摧收信送達簽收回執單,因此物管沒有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我拿到了摧收信,物管對本人拿到摧收信的舉證證據不足,舉證不能。第十一:一審無視我是低保特困人員按照政府指示應免除物管費。我失業已有幾十年,在中共濫發貨幣哄抬物價的今天,第一我無錢吃飯,第二我無錢補充營養,第三我無錢治療十幾種疾病。2008年4月20日新民晚報報道:「低保戶免費,物業公司埋單。民政部門發文,要物業減免物業費,由企業自行消化」。在物管費問題上,我只承認政府的指示。因為中共壟斷控制了中國一切權力和資源,包括壟斷控制了政府、法律、法院、法官、律師、住建局房管辦、物價局、物業公司等等,它就對中國的一切事務有最高話語權和決定權。而全球新聞自由指數中國排名倒數第五,中國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因此報紙的信息即為政府的聲音,政府說出的話必須「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我是低保戶,應免物管費。第十二:現在個稅都可以抵扣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租房、贍養老人、最低為零,那麼我更有理由要求把物管侵佔我的數萬經營收益抵扣物管費,並且我在答辯狀中已列舉十幾個小區經營收益抵扣物管費的案例。物管是對業主進行盤剝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組織,並且非法侵佔我的共有部分來經營盈利並侵吞我的共有收益,2013年以來物管掠奪小區的數千萬經營收益中,包括了屬於本人的數萬經營收益。但一審不判令物管把侵吞我的數萬收益歸還我,並且無視本人數萬經營收益已經全部抵扣了物管費,反而判令本人必須接受物管的多層剝削重複再繳物管費,中共法院沒有任何司法公平和社會公平的底線,對待貧民惡毒殘忍,不但不對本人扶貧,反而對本人劫貧濟富。中共不但在與民爭利,而且還勾結商家與低保戶特困戶的本人爭利!
法治的前提和核心是法律對基本人權的極度尊重和充分保障,並通過正當法律程序確保這些不可讓渡的基本人權不被剝奪、不被侵害、不被克減。一切違背保障基本人權和公平正義原則的法律都是惡法。法治是善法之治,良法之治,而非惡法之治。惡法非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通過嚴格限制約束公權力的行使來保障公民私權力和個人自由不受侵害,但中共法律本質上是掌權者手裡的麵糰,是可任意揉捏的家法黨法惡法。中國的腐敗,最大的是司法腐敗。在司法腐敗中,最大的是法院和法官的腐敗。司法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底線,而法院和法官是掌握這一底線的部門和個人。全世界公認:中國最黑的是法院,普遍濫用職權、故意違背事實、篡改庭審記錄、偽造法律文書、對應採信的不採信、不調查收集證據、貪污腐化。審判的任意性、隨意性極強,使法律權威和尊嚴,法律公平和正義,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案件事實和真相都消失的無影無蹤,中共司法辦案全部是冤假錯案。本案中,一審陳獻茗瀆職,知法犯法,踐踏法治,法商勾結,為商家利益服務,做商家的保護傘和利益代言人。陳獻茗不以事實為依據,對本人有證據的迴避無視,不作為裁判依據,掩飾、包庇、縱容物管對本人的違約與過錯;對物管毫無證據和事實依據的說辭卻作為裁判依據,延續一審法院十幾年以來一貫對本人政治迫害打壓和司法迫害打壓的傳統對我作枉法裁判製造冤假錯案。過去一審法院有一系列迫害打壓我的惡行:1:2005年我控告公安對我毆打,並把我塞進容積僅有400升的警車後備箱悶了半小時,閔行法院(2005)閔受初字第11號裁定不受理。2:2006年6月本人因言獲罪,國保公安非法闖入本人民宅,打劫搶走價值連城的文物至今不還,在拘留本人10天的同時,國保公安兩次脅迫本人付物管費。單憑公安這一犯罪,我就有權拒付物管費,因為中共政權的一切事務都是一體化。3:2011年6月20日我被三男群毆被踢斷三根肋骨致輕傷的損害結果,古美派出所不但不把我送醫救治,還對我非法拘禁,並10次拒絕我驗傷要求。事後又幫兇手掩飾,用犯罪手段處理該案(美國之音2011年8月6日採訪並作報道),我除了向各級領導和各相關機構控告外,同年11月我和母親到閔行法院交起訴狀控告公安和兇手,但法院拒收起訴狀拒絕受理。4:2017年3月10日我在小區被第三人無端追逐攔截並被拖下單車遭其武力侵害,但古美派出所對具備拘留資格的尋釁滋事者林之洋不作處理。我向閔行法院行政訴訟,法院違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和所有司法審判程序,對於我要求法院責令公安補充證據材料,責令公安對於我的質證置疑當庭逐一舉證說明,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法院全部不施行。法院對我指定的證據不調查收集,對公安毫無證據的口頭辯解卻採信。法院無視107號監控證據對我作枉法裁判。十幾年來對於我所有的控告起訴,一審法院全部不受理立案,唯一立案的也枉法裁判。今年6月1日我和境外的《中國曝料革命全球協調中心》、《中國冤假錯案曝光台》做了一個小時的視頻連線直播,標題是《上海倪天英遭中共公檢法十幾年聯手打壓迫害》,控訴公檢法長期舉國家之力、動用所有國家公器對我實行國家恐怖暴政和政治司法迫害,並對我關閉所有控告大門拒絕解決我所有冤案和控告,在Youtube、推特上終身留下案底,可永久追究。境外《維權網》、《萬維網》《禁聞》等網站也刊登我遭迫害的詳情。
綜上所述,中國不是法治國家,而是人治國家。一審對本案的判決不是來自法律的需要,而是來自政治的需要。一審判決罔顧事實,主要事實不清,主要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法律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裁判毫無權威性公正性,完全喪失司法公信,本人對一審判決完全不服,已向上海一中院上訴。現本人請求監察委依法履職,對本人的上述控告進行監督調查。要求對瀆職、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一審審判員陳獻茗問責追責;要求督促二審的上海一中院維護本人權益,糾正一審錯案,支持本人上訴請求。
美國法律規定:當政府對人民實行暴政,人民就有權推翻政府。因此如果無視我的充分證據和正當理由,濫用國家強權硬性允許商人身份的物管對低保特困身份的本人恣意違約和施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強迫交易,繼續對我施行政治司法打壓迫害,不糾正一審錯案,那麼政府對我犯罪,我控告無門就有權用一切手段做一切事維權。不排除採用對等權利自我救濟依據憲法言論自由權利號召民眾推翻暴政,單憑當局讓我生活在恐懼中或搶劫我文物不還就有權利號召推翻暴政!更何況中共法律聯手物管掠奪業主財富、公權力私有、不公示官員財產、不還權於民等。我有對等權利拒絕專制惡法和流氓法院的統治權、侵害權、剝削權與約束。我已把本案國際化網絡化,已把一審答辯狀、判決書、二審上訴狀、本控告書拍成照片,打成文字,通過網絡、本人推特、臉書、微信、QQ發給全世界各組織和個人,重點發給美國使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美國之音、CIA、美國著名議員馬可•盧比奧、克裡斯•史密斯、中國幾百萬個小區業主論壇、微信和QQ的政論群、物業群、維權群、境外人權組織、媒體等等,讓全世界來知曉、關注和監督本案的裁判。再次要求監察委查處陳獻茗,督促二審法院依據本人證據和客觀事實,糾正一審錯判,支持本人上訴請求。
控告人:倪天英 2018.10.31
(責任編輯:劉明湘)
《就上海閔行法院對本人政治司法迫害和枉法裁判致中共當局及監察委的公開信》
因全國人大退回我所有的控告信,國監委和滬監委用網絡技術手段定向屏蔽封殺我所有的控告信,我在其官網發的信全部被作為「非法訪問」而拒受,我在中國控告無門只能通過貴網站向海內外及中共當局控告,請求貴網站刊登我的公開信。
控告人:倪天英,男,58歲,失業,住上海市顧戴路1266弄111號101室
被控告人:陳獻茗,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控告請求:就閔行法院(下稱一審)對控告人作出的錯判,要求懲處陳獻茗。要求督促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案,支持控告人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上海東慧莊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本人物業服務合同(下稱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對本人作出極不公正的錯判。一審濫用司法職權,對本案的認定及裁判既沒有向本人列舉任何事實,也沒有向本人出示任何證據,僅憑物管一紙合同就違背客觀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律規定:物管的物業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遇到物管違法違約損害業主利益,就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拒付物業費。因為這屬於物管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付費屬於行使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行為,是依據《合同法》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規定而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法院應當駁回物管要求業主付物管費的訴訟請求。但是:第一:一審未依據本人近兩百張照片、五段錄音和書面材料等證據及十五頁答辯狀來審判;一審故意無視本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物管已經違反合同第二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故意無視物管未按合同約定對本人履行職責義務、管理和服務不到位、存在諸多嚴重瑕疵和過錯;故意無視物管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巨額不當利益;對本人提供的證據、事實、理由不調查,不作為裁判依據,對物管諸多嚴重的違約、過錯不調查,不作為裁判依據;沒有拿出任何事實和證據就否定本人拒付物管費的正當理由和合理抗辯。第二:一審的裁判故意無視和迴避物管每晚用高音喇叭擾民、本人兩次在小區被第三人侵害、物管不制止業主電動車停大堂、物管未維護設施導致污水倒灌到我家、小區嚴重違章搭建和侵佔公共用地等物管違約侵害和本人抗辯理由。第三:物管一些侵害只發生在我附近,未發生在絕大多數業主附近,只侵害我權益,未侵害別的業主權益。因此我在答辯狀、庭審時詳述和強調我對物管違約侵害有一票否決權利。但判決書惡意把物管在大門口用音響報車牌擾民、在我樓下設電動車充電站、監控探頭對着我家窗口、我樓下的電影與演出等只侵害我權益的事情綁架到全體業主頭上,即一審只允許物管肆意對我違約侵害,而不允許我維權抗辯拒付費,我要維權要求其停止侵害要求獲得賠償必須得到域外其他無關業主共同決定與同意。我不受這一法西斯法律和法院的約束。第四:一審僅憑物管一紙合同,沒有提供任何事實和證據就作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2013年9月至2018年期間對被告所在小區提供了實際物業服務」的認定結論,但是這句話裡故意迴避、不寫「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這幾個對案件性質和本案裁判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字,來故意迴避物管提供服務時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管理和服務不到位、有嚴重暇疵和過錯、侵害本人權益等與本案有直接關聯的問題。物管關於本案的證據僅憑一紙合同,並沒有向法庭向本人提供任何事實和證據來證明其對本人履行合同時沒有違反約定。因此明顯屬於證據不足,舉證不能。因為僅憑合同並不能證明物管是按約履行了合同,而沒有違約、沒有暇疵過錯、沒有侵害本人權益。因此一審的上述認定結論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第五:本人的照片、錄音和書面材料等證據充分證明物管多處違約,但一審沒有對我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沒有對我拿出任何事實和證據來具體說明本人未提供哪些充分證據,本人證據在哪些地方不充分,就毫無根據地憑空作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的認定結論。一審這一認定違背事實,抽象空洞,無事實無證據,是憑空誣捏。第六:物管大量違約侵害本人權益,與本案本人拒付物管費具有不可分割的直接關聯和因果關係,因為合同第十七條(二)有物管「不得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物管只要根據合同向我收費,我就有對等權利根據物管違反該合同第二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拒絕付費,二者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全部屬於民事糾紛範圍,必須一併裁判。但一審惡意割斷二者之間的直接關聯,不作為裁判依據。第七:本人在答辯狀和庭審時提出一審受理的本人2017滬0112行初219號訴訟與本案有直接關聯,因為該案中物管違反了合同第二條(五)和第十七條(二)的約定,但一審違背事實,不作為裁判依據。第八:一審迴避、無視物管代理人在庭審時拒絕正面回答本人一系列發問,其回答均為「與本案無關」的答非所問,但一審不對此作認定,不作為裁判依據。第九:本人兩份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與待證事實有直接關聯,但一審對此憑空武斷否定,故意不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違反程序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第十:對於我在答辯狀和庭審質證時否定物管對摧收物管費信函的舉證,一審迴避、無視,不作為裁判依據。1:摧收信寫的收件人非本人,因此物管摧收信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2:我沒有拿到催收信,物管沒有向一審法庭和本人舉證出示有本人簽名的摧收信送達簽收回執單,因此物管沒有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我拿到了摧收信,物管對本人拿到摧收信的舉證證據不足,舉證不能。第十一:一審無視我是低保特困人員按照政府指示應免除物管費。我失業已有幾十年,在中共濫發貨幣哄抬物價的今天,第一我無錢吃飯,第二我無錢補充營養,第三我無錢治療十幾種疾病。2008年4月20日新民晚報報道:「低保戶免費,物業公司埋單。民政部門發文,要物業減免物業費,由企業自行消化」。在物管費問題上,我只承認政府的指示。因為中共壟斷控制了中國一切權力和資源,包括壟斷控制了政府、法律、法院、法官、律師、住建局房管辦、物價局、物業公司等等,它就對中國的一切事務有最高話語權和決定權。而全球新聞自由指數中國排名倒數第五,中國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因此報紙的信息即為政府的聲音,政府說出的話必須「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我是低保戶,應免物管費。第十二:現在個稅都可以抵扣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租房、贍養老人、最低為零,那麼我更有理由要求把物管侵佔我的數萬經營收益抵扣物管費,並且我在答辯狀中已列舉十幾個小區經營收益抵扣物管費的案例。物管是對業主進行盤剝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組織,並且非法侵佔我的共有部分來經營盈利並侵吞我的共有收益,2013年以來物管掠奪小區的數千萬經營收益中,包括了屬於本人的數萬經營收益。但一審不判令物管把侵吞我的數萬收益歸還我,並且無視本人數萬經營收益已經全部抵扣了物管費,反而判令本人必須接受物管的多層剝削重複再繳物管費,中共法院沒有任何司法公平和社會公平的底線,對待貧民惡毒殘忍,不但不對本人扶貧,反而對本人劫貧濟富。中共不但在與民爭利,而且還勾結商家與低保戶特困戶的本人爭利!
法治的前提和核心是法律對基本人權的極度尊重和充分保障,並通過正當法律程序確保這些不可讓渡的基本人權不被剝奪、不被侵害、不被克減。一切違背保障基本人權和公平正義原則的法律都是惡法。法治是善法之治,良法之治,而非惡法之治。惡法非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通過嚴格限制約束公權力的行使來保障公民私權力和個人自由不受侵害,但中共法律本質上是掌權者手裡的麵糰,是可任意揉捏的家法黨法惡法。中國的腐敗,最大的是司法腐敗。在司法腐敗中,最大的是法院和法官的腐敗。司法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底線,而法院和法官是掌握這一底線的部門和個人。全世界公認:中國最黑的是法院,普遍濫用職權、故意違背事實、篡改庭審記錄、偽造法律文書、對應採信的不採信、不調查收集證據、貪污腐化。審判的任意性、隨意性極強,使法律權威和尊嚴,法律公平和正義,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案件事實和真相都消失的無影無蹤,中共司法辦案全部是冤假錯案。本案中,一審陳獻茗瀆職,知法犯法,踐踏法治,法商勾結,為商家利益服務,做商家的保護傘和利益代言人。陳獻茗不以事實為依據,對本人有證據的迴避無視,不作為裁判依據,掩飾、包庇、縱容物管對本人的違約與過錯;對物管毫無證據和事實依據的說辭卻作為裁判依據,延續一審法院十幾年以來一貫對本人政治迫害打壓和司法迫害打壓的傳統對我作枉法裁判製造冤假錯案。過去一審法院有一系列迫害打壓我的惡行:1:2005年我控告公安對我毆打,並把我塞進容積僅有400升的警車後備箱悶了半小時,閔行法院(2005)閔受初字第11號裁定不受理。2:2006年6月本人因言獲罪,國保公安非法闖入本人民宅,打劫搶走價值連城的文物至今不還,在拘留本人10天的同時,國保公安兩次脅迫本人付物管費。單憑公安這一犯罪,我就有權拒付物管費,因為中共政權的一切事務都是一體化。3:2011年6月20日我被三男群毆被踢斷三根肋骨致輕傷的損害結果,古美派出所不但不把我送醫救治,還對我非法拘禁,並10次拒絕我驗傷要求。事後又幫兇手掩飾,用犯罪手段處理該案(美國之音2011年8月6日採訪並作報道),我除了向各級領導和各相關機構控告外,同年11月我和母親到閔行法院交起訴狀控告公安和兇手,但法院拒收起訴狀拒絕受理。4:2017年3月10日我在小區被第三人無端追逐攔截並被拖下單車遭其武力侵害,但古美派出所對具備拘留資格的尋釁滋事者林之洋不作處理。我向閔行法院行政訴訟,法院違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和所有司法審判程序,對於我要求法院責令公安補充證據材料,責令公安對於我的質證置疑當庭逐一舉證說明,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法院全部不施行。法院對我指定的證據不調查收集,對公安毫無證據的口頭辯解卻採信。法院無視107號監控證據對我作枉法裁判。十幾年來對於我所有的控告起訴,一審法院全部不受理立案,唯一立案的也枉法裁判。今年6月1日我和境外的《中國曝料革命全球協調中心》、《中國冤假錯案曝光台》做了一個小時的視頻連線直播,標題是《上海倪天英遭中共公檢法十幾年聯手打壓迫害》,控訴公檢法長期舉國家之力、動用所有國家公器對我實行國家恐怖暴政和政治司法迫害,並對我關閉所有控告大門拒絕解決我所有冤案和控告,在Youtube、推特上終身留下案底,可永久追究。境外《維權網》、《萬維網》《禁聞》等網站也刊登我遭迫害的詳情。
綜上所述,中國不是法治國家,而是人治國家。一審對本案的判決不是來自法律的需要,而是來自政治的需要。一審判決罔顧事實,主要事實不清,主要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法律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裁判毫無權威性公正性,完全喪失司法公信,本人對一審判決完全不服,已向上海一中院上訴。現本人請求監察委依法履職,對本人的上述控告進行監督調查。要求對瀆職、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一審審判員陳獻茗問責追責;要求督促二審的上海一中院維護本人權益,糾正一審錯案,支持本人上訴請求。
美國法律規定:當政府對人民實行暴政,人民就有權推翻政府。因此如果無視我的充分證據和正當理由,濫用國家強權硬性允許商人身份的物管對低保特困身份的本人恣意違約和施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強迫交易,繼續對我施行政治司法打壓迫害,不糾正一審錯案,那麼政府對我犯罪,我控告無門就有權用一切手段做一切事維權。不排除採用對等權利自我救濟依據憲法言論自由權利號召民眾推翻暴政,單憑當局讓我生活在恐懼中或搶劫我文物不還就有權利號召推翻暴政!更何況中共法律聯手物管掠奪業主財富、公權力私有、不公示官員財產、不還權於民等。我有對等權利拒絕專制惡法和流氓法院的統治權、侵害權、剝削權與約束。我已把本案國際化網絡化,已把一審答辯狀、判決書、二審上訴狀、本控告書拍成照片,打成文字,通過網絡、本人推特、臉書、微信、QQ發給全世界各組織和個人,重點發給美國使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美國之音、CIA、美國著名議員馬可•盧比奧、克裡斯•史密斯、中國幾百萬個小區業主論壇、微信和QQ的政論群、物業群、維權群、境外人權組織、媒體等等,讓全世界來知曉、關注和監督本案的裁判。再次要求監察委查處陳獻茗,督促二審法院依據本人證據和客觀事實,糾正一審錯判,支持本人上訴請求。
控告人:倪天英 2018.10.31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