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 控告中国森达集团商标侵权胜诉

2008年04月16日大陆
据BBC新闻网15日报导,国际知名品牌 Gucci 控告中国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森达将赔偿原告 Gucci 18 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报导中引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裁决表示,被告森达因生产和销售一种带有“GG”商标的女凉鞋,构成对 Gucci 产品商标的侵权。

中共官方新华网称, Gucci 是在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商场中,发现森达专柜销售附有“GG”标志的女款凉鞋的。

Gucci表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 Gucci 商标权利的侵害,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该款侵权女鞋,并索赔其经济损失共计 61 万元人民币。

不过法院裁决认为,第一八佰伴商场在此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该款女鞋。

Gucci表示,该公司旗下的“GG”商标在1961年开始使用,并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在中国获准注册。

据报道引述,Gucci在中国的门市已由2004年底的四家增加了三倍,该品牌归法国零售商PPR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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