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何恩义申请退党后被开除党籍

(新唐人记者在线报导)广西军转干部何恩义7月15号上午提交申请退党,下午就被开除党籍,何恩义表示退党是他的自由,他说: “共产党做事不讲道理了,对方不批,把他开除了,他要求落实国家政策解决住房问题十多年了,也不解决,共产党是说一套,做一套,政策不落实,在这里面没什么意义,而且共产党很腐败,不管走到哪里,老百姓都在骂共产党党员,听起来好烦,情况不对,干脆退党算了,不想再承受了,事实已经说明了真相,真正为人民做事的党才是好党。”

据了解,何恩义1981年参军,在部队14年后转业到企业工作。但是在共产党腐败不公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该给军转干部的权益都被剥夺了。何恩义说:“转业了14年了,现在住房一直没解决,当地官员有价值50多万的地皮,可是像我这样的干部没有住房,他也不分给我一块。”

于是何恩义在网上QQ群中聊天发牢骚,并表示要到北京上访等。不料今年3月被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何恩义不服,4月28日提出行政诉讼。7月10日广西的防城港市法院开庭审理。

何恩义强调,当局以他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作为处罚的依据,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何恩义:“这是我的言论自由。我发的帖子也是实事求是,是关于我本人的事实,没有任何夸张、虚构,也没有任何煽动、扰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何恩义交给法院的辩驳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何恩义不服东兴市警局作出的《东公(东)决字[2008]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过法庭的审理,原告对本案的事实与有关证据都有了基本的了解,被告指控原告“在互联网上多次虚构、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没有事实根据,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也明显错误。

一、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
原告何恩义1981年10月入伍于广西武警边防总队,1994年10月连级军官转业。转业被强行安排在防城港市生资公司(负债集体企业),没有住房也没有住房补贴。为住房问题,原告曾多次哀求公司给予解决,但都无济于事。为了服从安排,为了工作,只好用自己的工资到外面租房住,可微薄的工资只够付房租,而原告上有年过花甲父亲,下有不足两岁女儿,家属又无职业,全家老小就靠原告的一点转业安家费来维生(转业费领得七仟多元)。

1995年7月公司将原告安排到防城港市供销边境贸易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本以为到此公司可以有所作为,并能连家属的工作一起解决。可万万没想到此公司是个地地道道的“皮包公司”,房产和资金都是借来的。虽然能解决临时住房,但工资又没钱发。从此,原告就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为找份工作养家糊口,整日东奔西跑,找党委、找政府及有关部门,四处乞哀告怜,要求政府重新安排一份工作,给碗饭吃。求爷爷,告奶奶的。但时间一年年过去,工作问题仍然没得到解决。一名军人出身,从耕无门,从商无路又无本,因而家庭一直没有任何收入。为维持家庭生活,东讨西借,欠下数万元的债。该公司开业不久就被债主逼债并告上法院,法院将公司房子叛给债主抵债,公司人员各自回到亲人身边,而原告仍住在公司。债主为得到房子,多次催赶,并停电停水,而后一次又一次以“侵占他人房屋”为由,将原告诉上法庭,推上被告席。又因本人借了他人的钱,债主频频上门讨要,弄得全家鸡犬不宁,生活处境非常艰苦,在水深火热之中煎熬。堂堂的军队军官,转业后却成了一个丧家犬,被人东驱西赶,住无安宁,苟且偷生。

自从转业后,工作问题成了原告思想上的一个大包袱,整天为工作问题操心、奔波,花费了数年的时间,耗尽了精力和财力。在上访过程中,承受着种种屈辱,饱经人间风霜。为工作走上了长达五年的上访旅程。如诉出上访的旅途生涯,任是铁汉听到也堕泪,纵教泥人闻知也心酸。而偏偏有关组织部门这些有血有肉的人,却是铁石心肠,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无动于衷。原告几经周折,终于在2000年工作问题得以解决。工作问题虽解决了,但住房问题仍然存在。为了住房问题又继续上访至今。

原告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十四年,至今仍然住在临时的水利局的旧办公室里,没有卫生间和厨房,住房条件实在简陋。祖孙三代住在一间三十多平方、没有卫生间和厨房的旧办公室里,长达六年多时间。单位旧办公楼一层,101、102出租,单位是有房间的,可就是不解决军转的住房。政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这是专门用于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办法,别的社会团契是没有这样的特殊《办法》的。可当地就是不给落实中央、政务院的政策。而且,前年东兴市政府分给在职的和退休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不管有没有房住)每人一块别墅福利宅基地,现价值约五十至六十多万,惟独原告企事业军队转业干部被遗忘。

副科以上干部绝大多数都已经享受过“房改分房”和“单位的福利分房”等等。政府还分给每人一块现价值五十至六十多万的别墅福利宅基地。如今我们这些军转有的可说是“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穷光蛋。像这么住房困难的军转,在政府有福利住宅地分发时,为什么领导不作考虑范围对象呢?如果让他们也享受一块福利住宅地,住房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不就少了一些人上访了吗?

为什么为党为国为民众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负出青春和热血的、辛辛苦苦革命了一辈子、退休了的、现仍然住不上房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可以享受?为什么把共和国的有功之臣抛出九霄云外。这公平合理吗?怎教我军转不上访?

二、本案被告作出对原告的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概括地辩驳︰
被告在其处罚决定书及答辩词中均指控原告“在互联网上多次虚构、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以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1、原告在互联网上所有的发贴内容不存在多次虚构、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反映的都是原告的住房事实,证据就是被告所提供给法院对原告的调查笔录。

2、被告指控原告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充足的证据。

3、原告在QQ聊天,主观上是一种闲聊,是隔膜聊天,是在室内个体与个体之间隔膜传递一些讯息,不干绕其它笫三者的任何行动和言语,等于是纸上谈兵。在QQ聊天发发劳骚是很正常的,发泄属于思想语言范畴,没有具体行动(行为),只是一种抽象的,不影响干挠人群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比如,一个人说我要“杀人”,你能说他犯杀人罪吗?只有他实施了具体行动才属犯杀人罪吧。

4、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访并不违法,所谓的煽动上访就更不违法。只有在上访过程中确实存在挠乱公共秩序时才谈得上违法的问题。

5、即使是原告主张上访,主观上也是为了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达到解决自己的不公平待遇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挠乱公共秩序,原告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二) 针对被告提交给法庭的QQ聊天记录所谓的证据予以辩驳(略)

三、本案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上访的问题,上访的问题必须适用专门调整上访问题的特别法律,这就是《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从业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就是说行为人上访不违法,在什么情况下才是违反《信访条例》呢?应该是行为人在上访的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的从业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而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这时候就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如果是上访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按照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活动。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那就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特别提到的是“现场处置”问题。

本案的原告仅仅是在互联网上发诉求的帖和QQ聊天,没有造成任何事实行为的后果。

四、 案 件 综 合 分 析

从以上原告上访原因的陈述、对照《信访条例》、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辩驳及被告指控原告的证据中分析,原告上访事出有因。

原告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由于长期的合法诉求得不到落实,因而上网。想透过网路搜索相关政策寻找法律援助,更希望想透过网路进行信访,减轻政府有限的人力资源的负担和减少原告的上访成本。原告在互联网上所有的发贴内容不存在散布谣言,也没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行为,反映的都是事实,证据就是被告所提供给法院对原告的调查笔录。完全不存在被告指控的“多次虚构、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中国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等事实行为。被告的指控是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空话、虚话,这样使用法律是错误的。

原告网上QQ聊天。主观上是一种闲聊,是隔膜聊天,也没有做出什么散布谣言,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行为。原告只是在聊天,不是什么组织利用互联网QQ进行煽动或策划什么活动、散布反动的谣言。客观上来说,原告在网上所有的发言没有导致社会上的任何公共秩序的混乱。“扰乱公共秩序”必须要有行为,行为必须要有事实的后果,而且其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在某场所或在行政、企事业单位等闹事,演说而引发了乱子的后果。原告在QQ中聊天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后果,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原告有虚构、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各地军转干部集会、进京上访,制造政治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干扰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任何事实行为。怎能谈得上扰乱公共秩序呢?

本案简单地概括︰由于原告所遭遇到的许多不公平的待遇,在原告长期合法诉求刘不到解决,导致原告在互联网QQ上发牢骚,而被告却神经过敏,担心原告和军转干部集体上访, 从而影响所谓的社会不稳定,因而被告滥用职权,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非法对原告予以拘留,导致本案的纠纷。退一步来说,就按被告所列举的所谓证据,也没有几条QQ聊天记录能反'映出原告有不当言论行为,原告的违法情节相当轻微,根本也构不上违法,由此证明被告不应当对原告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因此,东兴市警局对原告作出的《东公(东)决字[2008]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符。请求港口区民众法院依法撤销东兴市警局作出的《东公(东)决字[2008]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辩人︰何恩义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