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二日电)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中国大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海婴告上法院,以其侵犯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7万馀元。不过,中国大陆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周海婴败诉。
上海“新闻晨报”报导,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的独子,是鲁迅财产权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他此前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鲁迅的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定,但这些协定均已终止。
报导表示,周海婴近期发现大量鲁迅纪念酒在浙江和上海等地市场销售,这些纪念酒均在外包装上使用鲁迅姓名及肖像,并标有“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酿造”的字样。
报导指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鲁迅纪念酒是基于其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子)、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定书”,协定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公司则表示,出售的鲁迅纪念酒只是未售完的库存。
报导表示,法院认为,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周海婴先后通过协定或授权其子签约的方式,许可被告使用鲁迅肖像直至2006年11月19日,而其作为证据所提供的两种酒的生产日期均在此前,故对其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上海“新闻晨报”报导,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的独子,是鲁迅财产权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他此前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鲁迅的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定,但这些协定均已终止。
报导表示,周海婴近期发现大量鲁迅纪念酒在浙江和上海等地市场销售,这些纪念酒均在外包装上使用鲁迅姓名及肖像,并标有“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酿造”的字样。
报导指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鲁迅纪念酒是基于其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子)、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定书”,协定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公司则表示,出售的鲁迅纪念酒只是未售完的库存。
报导表示,法院认为,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周海婴先后通过协定或授权其子签约的方式,许可被告使用鲁迅肖像直至2006年11月19日,而其作为证据所提供的两种酒的生产日期均在此前,故对其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