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缺乏商业道德谁之责任?

2008年09月19日大陆
震惊中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有关企业良知以及商业道德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思考。那么,导致这类事件发生的因素有哪些呢?中国法律又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导致婴儿死亡和患病的事件曝光后,中国媒体对中国产品的品质,特别是商业道德的缺失进行了大量的分析报道。新闻晨报一篇评论文章指出,这一事件深刻地揭示了某些行业的自律意识是何等薄弱,企业的道德良知是何等缺乏!而这同样严正警示着其他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南方网的报道则强调必须完善法治、健全监督,恢复消费者对民族品牌的信任。

另外,中国的一些专家也在思考三鹿毒奶粉事件涉及的更深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企业应承担道德责任*

北京安邦集团研究总部的分析师张巍柏认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发生,是由一些社会环境因素促成的,例如有些企业不堪成本压力,采取了挺而走险的方式去降低成本。张巍柏指出,商业道德问题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在其他的社会中也同样存在。

张巍柏说:“我相信,商业道德不是什么文化或价值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自于商业利益,源自于市场的问题。作为商人,他一旦发现制度上和法律上的漏洞,就忍不住在利益的驱使下寻求暴利的机会。这样就会导致商业道德问题,所以,商业道德是一个源自于市场的,很难根除的东西。”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指出,三鹿毒奶粉事件说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企业除了挣钱盈利之外,还要承担企业的道德责任。

他说:“企业在经营生产的产品的时候,除了经济效益以外,还应该考虑社会效益,尤其是食品等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生命或健康这样重要的事情,特别应该要树立一种公共的精神。这种公共的精神实际上就是企业的道德。我们企业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很多发展起来了,也挣了钱,但是在诚信和信誉方面可以说有比较严重的欠缺。”

李炜光教授不赞同把三鹿毒奶粉事件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企业和奶农。李炜光教授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也是事件的受害方。他解释说,在缺乏法治和道德精神的社会环境下,在政府监管不得利以及不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若要经商并且盈利,有时会采取一些旁门左道达到目的。

李炜光教授指出,如果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不同时建立一个受到约束的政府以及公开透明的资讯披露机制,这种问题在所难免。

北京公益律师周泽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发表了一封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公开信。他在信中要求李长江为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并敦促他辞职。

他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一个行政道德和伦理的问题,比如当发生这么大的事情的时候,作为质检总局这样一个产品监管的部门,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以至于发生这么重大事件,它的行政领导人,当然要对此承担责任。在这件事上,国家质检总局存在明显的失职和渎职行为。 ”

不过,周泽律师同时指出,中国政府能够公开报道这一事件本身值得称道,这表明中国政府勇于正视问题,而且有信心对出现的问题彻底整改,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

目前,中国各地已经有几十位律师组成了志愿律师团,表示愿意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的介绍,潜在的受害消费者数量非常庞大:“考虑到他们都是中低收入阶层, 我们一些律师进行了一些沟通,觉得有必要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上的谘询和指导。我们起草了一个索赔指南,告诉他们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同时把当时10个省份20个律师的电话公布在网上,第二天,就是9月13号,就有大量的电话打过来。当天,我们接到了2百多个电话,到现在已经接到9百多个受害者家庭的资讯电话。”

另外一方面,中国国家质检总局9月17号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但是,有些人士提出,在消费者付出了生命代价后,品质检查监督部门才采取上述举措,这是否来得太迟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