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日电)歌林股份公司因财务困难,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公司声请重整案,为避免债权人相继行使权利,也向法院声请紧急处分。台北地院今天裁定,自裁定起九十日内,歌林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行使债权(含行使留置权、抵销权在内),歌林公司对其所负债务,亦不得履行。
裁定并指出,歌林公司为维持营运所必要的履约行为,以及支付继续营业所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员工的薪资、退休金、资遣费者,不在紧急处分的范围内。
裁定并指出,歌林公司为维持营运所必要的履约行为,以及支付继续营业所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员工的薪资、退休金、资遣费者,不在紧急处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