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点1涉侵害商标权 一审判赔47万馀元

2008年12月05日台湾
(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5日电)“85℃”咖啡店控告“85℃点1”咖啡店侵害商标权,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85℃点1”负责人杨怡君赔偿新台币47万8540元,并于中国时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一天。全案可再上诉。

判决书中指出,原告“85℃”所属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杨怡君有侵害商标专用权,杨怡君也承认。因此判决美食达人公司可以请求杨怡君,在民国96年1月17日至3月26日间营业期间,以“85℃点1”为名开设咖啡店所侵害商标权的损害赔偿。

美食达人公司原本向被告求偿,侵害商标权行为求偿50万元、就商誉损害部分求偿50万元,并须于四大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一天。“85℃点1”咖啡店自民国96年3月26日结束营业后已转让他人。

台北地院认为,“85℃点1”民国96年1至4月间,销售额为135万1927元,以“96年度营利事业各业所得额暨同业利润标准”,咖啡馆的净利率为28%来计算“85℃点1”所得利益的标准,杨怡君应赔偿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所得利益37万8540元,再加上信誉损失10万元,共计47万8540元。

道歉启事部分,台北地院认为,刊登中国时报全国版头版一天,以足够回覆美食达人公司的名誉,因此将美食达人公司其他要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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