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以下徒刑得改服社会劳动 9月实施

2009年01月09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1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刑法第10条之2条文,明定日前修正的刑法第41条,6个月以下徒刑得改服社会劳动的规定,自98年9月1日施行,增加刑法第41条实施的过渡时期。

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修正刑法第41条条文,规定获判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罚金或改服社会劳动;结合社区劳动的概念,有助纾解目前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

不过,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等人认为,刑法第41条增订改服社会劳动制度,影响深远,尚须订定作业规范,相关人员也需接受教育训练,为避免实施过于仓促,宜有过渡时期,做为缓冲。

因此,吕学樟等人提案增订刑法施行法第10条之2条文“中国民国97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条,自98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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