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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
你好!
首先请允许我自报家门:张世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现住于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是370421197008260050,身份证签发机关是滕州市公安局。
本函所涉有二:一、简述我的遭遇及要求(详情请阅后附诉状);二、下愚有惑请益于国家主席。
一、简述我的遭遇及要求:
1986年11月6日,参军入伍,服役于某快速反应部队。自幼壮怀激烈,曾写下:让我的血,流成一道护国河。
1989年4月20日,我随所在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当时我部的口号是:视人民如父母,视学生如弟妹。我亲眼目睹了起始于89年6月3日傍晚的这场中华民族的悲剧。事件发生后,我提出了一份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书面申请。随后,我所在部队以“资产阶级自由化”、“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等理由将我从部队除名。
1992年3月14日夜,我在滕州礼堂电影院被便衣秘密逮捕,随后滕州市公安局在我的住处搜缴了我的所有文字资料包括戒严笔记。
1992年7月22日,滕州市公安局未经法院审理,擅自宣布我触犯刑律,并以刑法上所没有的罪名“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将我非法劳教。监狱三年,我的每一封来信都会被“管教”拆阅。至于我邮寄的信件是否也被拆阅、甚至是否被截留,无从知晓。
该案至今已近二十年了。极其荒唐和可悲的是我至今都没有接到《劳教通知书》、《劳教决定书》,也就是说我被非法劳教至今快二十年了,“人民政府”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的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在这期间,我依法多次向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乃至国务院、全国人大提出复议、起诉、上诉、申诉(当然我无法保证我的诉状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的到达了目的地),除了法院闭着眼一律回敬我“不予受理”的书面函件之外,没有任何国家机构依据法律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机构。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先后九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主席申诉,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因此,我完全有理由认为:中国政府集体不作为。中国政府集体违法。中国的法律——从宪法到信访条例——全是假的。
胡锦涛同志,这是我写给你的第十封信。十八年来,我尝试了所有的“合法的”维权渠道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的亲身遭遇让我认识到,立党为公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中国人民政府,是多么虚伪、麻木和冷血啊!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你也表示:广开言路。因此请允许我公开此信,正义的呼声、人民的呐喊,不应该成为“共和国里的独白”。
胡锦涛同志,冒昧的称呼你为同志,是因为我假设你应该与我同有“振兴中华”之志。“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毛泽东同志说过:“现代的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先贤已逝,其言犹在,我愿意与你共勉。
我爱我的祖国,我爱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我们脚下踩着的是祖先留下的土地,这片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蕴育的几千年文明—— 就是我们的祖国。这是所有中国人的祖国,是所有炎黄子孙神圣的公器,而不能是任何一人、一家、一党的私产,不能被任何组织和势力以国家的、人民的、理想的名义所霸占。胡锦涛同志,我这朴素的认识,你同意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有限情况,山东境内因本案入狱的有刘村亭、关祥勇、张世军三人(被称之为“刘关张”反革命集团)。
情况到2004年发生了变化,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刘村亭,因生活所迫原本在广州打工,人却在新疆被莫名其妙的枪杀了。刘村亭,与我同在一个部队,入伍前曾是一名教师,性沉郁,治文史,品行高洁,才华横溢。生前曾期盼2008年北京奥运会能成为一道国运开光的帷幕,帷幕拉开了,刘村亭,这个爱国青年却已经被淘汰出局。
刘村亭,一个忧国忧民的热血青年,对社会上的种种丑恶现象深恶痛绝,一度濒临绝望,曾写下这样的诗句:“闭上双眼/如关闭两扇门/世界在门外/咆哮不息”。愿村亭在天之灵,安息!
村亭噩耗初传,时我在深圳,写诗烧灰作纸钱:“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刘村亭,还有张世军。”
本案的另一位受害人关祥勇,上学时始终都是班长,是那种父母心中的乖孩子、老师眼里的好学生。幼读《岳飞传》,曾言“文须海瑞,武做岳飞”。 1988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本地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之余,仍好学不倦,并于1992年考入山东省财政学院(因非法劳教所累,未能成学)。
十八年前,一些执法犯法者以国家的名义迫害摧残了一批爱国青年;十八年来,在境内竟没有一个国家机构敢于正视、受理、审查此案。今天,我陈案再起,直接呈诉于国家主席面前,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有撄扰重大国是之处,我也就只能是不胜惶恐了。
我的要求很简单:请“人民法院”受理并全面、公开审理此案。
我要求法院能向全社会公开审理此案,允许媒体记者全程旁听、录音、摄像,以监督法庭审理的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下愚有惑,请不吝赐教:
胡锦涛主席,我最近读了一本书,书名是《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内容为六十年前(1942——1949)中共领导人、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言论社论结集。鄙陋如我一见之下惊为奇文,胡锦涛主席身兼中共总书记对于这段历史定然是烂熟于胸,我不揣冒昧厚颜献芹与你共赏: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 , 谈论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就是‘反革命’,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毛泽东同志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是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 第689-698页)
周恩来同志说:“我们今天纪念孙中山先生,讲到他的遗嘱,真是无限感慨。遗嘱中说,国民革命的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我们知道,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外独立,对内民主。可是孙先生已经逝世十九年了,这个目的,还没达到。……民国本是应该实行民主的,但国民党执政已经十八年了,至今还没实行民主。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最大的损失。实行宪政,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1944年3月12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
刘少奇同志说:“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只要一有可能,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是共产党的目的,也是全国极大多数人民共同的目的。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没有其它的利益与目的。”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茅盾先生说:“我们受尽了欺骗。如果将来其它文献统统失传,只剩下堂皇的官报,则无话可说。现在既然连政府也口口声声说‘民主’,那么,我们就要求一个真正的民主。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1946年2月1日《新华日报》)
胡锦涛主席,以上言论是凭空捏造还是历史真实?今天的政治现实对于“昨天”是一个怎样的传承和延续?国民党在蒋经国时代已经兑现的她的政治诺言,开放了报禁、党禁,实现了普选。共产党在什么时候兑现她曾经许下的远比国民党漂亮的诺言,有没有时间表?
胡锦涛主席,我认为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深深的爱着自己的祖国,无论他远走海外还是身陷囹圄。当代中国史最令人痛哭失声的当属“六四悲剧”,祈愿胡锦涛主席的政治智慧和道德情操能引领中国通过正确的解决之道、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民主,让我们的国家更加伟大、光荣和美丽,让我们的孩子获得自由。
胡锦涛主席,当代中国人民不需要“广开言路”,我们要求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当代中国人民也不需要什么“执政为民”,我们要求中共兑现当初的诺言“还政于民”,人民普遍选举合法的政府实行民主法制的管理。
胡锦涛主席,我始终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她所拥有的爱国青年、热血青年是这个国家的“阳气”,应以珍惜,应以培育,如果听任黑暗势力肆意戕害,野蛮杀戮,那么这个国家将会是危险的……
作为这个国家一缕微弱的阳气,我可以被消灭,但绝不会自行蒸发,无论我的周围如何险恶、情况如何糟糕。
今天,我站出来,在这片土地上呼唤正义、公理和未来,我多么希望我微弱的声音能够传出去,我多么希望强大的回应能够传开来,这让我期待,也值得我期待。
如果,在这片古老而又崭新的土地上,我没有能够沐浴到民主与法制的阳光;而罪恶的尖刀却已经抵住了我的后心,我会平静的对着身后的鬼魅说:我准备好了。
我会对着这个世界说:我准备好了。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因为,我仍然相信,我的祖国——这片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蕴育的几千年文明。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炎黄子孙:张世军
2009年03月06日
电邮:rulaizang@yahoo.cn
行 政 申 诉 状
(本状写于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动)
姓名:张世军 联系: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 277500
正 文
(此状正文包括:一、申诉请求;二、劳教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一、申诉请求:
1、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历史、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
3、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的书籍、信件、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资产。
二、《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申诉人“犯罪事实”以及实际情况:
在开始反驳《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自从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教我的决定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枣庄市劳教委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我现在所依据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申诉人犯有下列四条违法犯罪事实,我将逐一进行陈诉、驳斥:
(一)“张士君被部队除名回滕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
这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第一项“犯罪事实”。
张世军 (张士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军队已有结论,我保留意见,但明显不属于犯罪行为。事涉军队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暂不提及。
至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请问散布了什么语言?何不列举一二?古代中国不乏文字狱的故事,当代中国的大陆文革时期、台湾戒严时期也不乏以言获罪、牛棚黑牢的范例,难道在今天推进民主、强调法制的中国大陆,人民张开嘴巴说说话就会犯罪?
八、九十年代,关于“经济体制”的问题在学界、政界争论不休。吴敬琏的“市场经济”和厉以宁的“股份制”,引发了我的思索。在我的印象里当时学界、政界反对“无市场”“历股份”的声音是主流。至于当时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办案人员(此案的具体承办者)的思想认识还停滞在“姓社姓资”的迷雾里一头雾水、执迷不悟。他们顽固的认为:股份、股票是资本主义腐朽、罪恶的事物,一直也将永远被社会主义所拒绝、所唾弃。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甚至申诉人提到孙中山先生的经济思想就是反动、就是反革命。
够了!对此我已不想再多说什么,请枣庄市劳教委明确指出张世军的那一句话是“犯罪行为”。
(十四大政治报告通过了新的建国方针,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哪位老兄抢在邓小平之前提出来这个理论口号。我想,杀他十次头也会可能的。现在的问题是邓小平说搞市场经济模式是革命的,而别人说这些话就是图谋颠覆现行制度,就是反革命。——摘至《那年,我问“反革命罪”一词谁先发明?》)
(附注:市场经济、股份制、股票等早已为社会实践所证实,而“反革命罪”一词也已于1997年在《刑法》中消失了——本人)
(二)“一九九0年春节,张纠集关祥勇、崔军、王印堂、张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处理)在张士君家中秘密聚会,由张士君提议成立非法组织“真知力行社”,张士君自封社长,并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进行宣誓,妄图把此组织作为实现多元政治格局后的政治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二项“犯罪事实”。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闹闹,亲友皆知,“纠集”“秘密聚会”从何说起?
“提议成立”,是提议?还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么?在哪里?誓词又是什么?
那段时间,我正在阅读《孙中山全集》,孙中山先生的一个哲学命题“知难行易”令我折服,时常挂在嘴边。那次除夕熬年时不期然又一次提及,并顺口说:为了加强团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我们成立个社团吧,名字就取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真知力行好了。
我清晰的记得毛泽东主席说过:“现代的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
“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认为这就是孙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难道我学习孙中山先生的着作是违法的?难道我弘扬孙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孙中山先生学说的组织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张士君的策划下,散布了非法出版物“红月亮”诗刊,并成立“红月亮诗社”,张士君任总编,并设社长、编辑、理事,共发展社员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红月亮”诗集,计五百多份,张士君还向香港、台湾邮寄,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三项“犯罪事实”。
首先,我想请教枣庄市劳教委解释一下什么是“出版”?什么是“出版物”?“散发”又是什么动作?
写点诗、打印出来就是“出版”?几张诗页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间交流传阅就是“散发”?
“红月亮诗社”是一个文学团体。只是一个文学团体。
写点诗,违法了?打印诗稿,犯罪了?“还向香港、台湾邮寄”,罪大恶极?
至于“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我的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所有文字资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公之于众,以辩是非。
(四)“秘密串联、南北呼应,先后与东北的坏分子牛世鹏、湖南的吴孜孜通信、联络,相互往来,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最后一项“犯罪事实”。
牛世鹏,是位残疾人,好读书,家住吉林,通过信见过面,没有深入了解。
吴孜孜,原名吴卫东,毛泽东家乡人。在我印象里吴孜孜书生气十足,稍显_腆,是当地共青团书记。卫东者,父母取名,保卫伟大领袖毛泽东之意;至于孜孜,孜孜以求也。吴孜孜来山东时是冬天,我还记得他在凛冽的寒风中一边瑟瑟发抖、一边大声朗诵拜伦的诗篇《拿破仑的告别》,与之谈论时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热血、一种执着。至于怎么就成了“坏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万步讲,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于“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我倒要问了,是阴谋?还是成立?还是推理、假设、想当然?如果什么都没有的话,“全国性的非法组织”又是怎么回事?我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枣庄市劳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认定,张世军有阴谋,这就已经是犯罪了。阴谋是什么呢?是成立“封神演义党”,这个党虽然还只是杀戮爱国青年的一个借口,一个莫须有,但它已经是“非法”的啦。
(五)“张的以上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轻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三年。
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后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92年7月8日(枣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印)
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制的“罪状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结束。在此案中,在事实主体、办案过程、适用条款、法定程序上到处充满了谬误、违法乃至犯罪。我将在下面的申诉部分予以有选择、有保留的驳斥。
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以下的每一项申诉都将严格依照此项原则: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战友邀请我去滕州市礼堂影院看电影。记忆中该片是法国片,片名《血连环》。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听得高音喇叭喊话:“张世军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现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个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象土匪、象黑社会、象电影中的绑架情节?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并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殴打、体罚、整夜的疲劳审讯,然后就是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宪法》第37条的规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上写“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决定予以收容审查。现收容于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日期栏填写为“1992年3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
申诉人姓名真实(户口簿、身份证上都是张世军,而迫害我的警察们却在办案手续中一再的写成张士君、张士军,草率、随意到了极点,制造冤假错案如同游戏,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确(“人民警察”们事先以种种理由去过我家多次),明显不属于被收容审查对象。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违反规定,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
(三)我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被非法拘禁,于十五日被非法关押,于十六日被非法收审,直至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离开收审所,我莫名其妙的在滕州市收审所蹲了四个月零九天的大牢。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嫌疑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查清事实;案情复杂或跨省区作案,在一个月内不能审查清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如果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延长,但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不但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而且还超出最长三月的审查期限恶意关押,违反规定,超期收审。
(四)在审讯期间,“你为什么要向香港、台湾邮寄诗稿?”这样一类的指责充斥了整个审讯过程。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言论包括新闻、出版、着作、绘画等。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公民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非法干涉。
那篇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教决定书中,也到处是对我言论的指控。有眼人都能看出来,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肆无忌惮地侵犯了我作为一名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以言定罪——甚至没有“言明”导致我获罪之言的“语言”是什么?!
(五)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现已变身为“国安”或叫“国保”)对我进行的审讯是一种“你就是有罪,你不承认不行”的审讯,我按照事实回答就是狡辩,我拒绝胡说八道就是态度不好,就要被体罚、被侮辱、被殴打……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警察多次明显向我提示: “你没有罪,那就是我们错了?”“你的父母也都老了,你不想再也见不到他们了吧”、“哪个庙里没有冤死的鬼呵”……在人格、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没有丝毫保障的情况下,我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采取了审讯人员写什么就是什么的态度,以求保全生命,以求尽快结束那一连串“不定你罪誓不罢休”的审讯。
(我稍感欣慰的是那些头戴国徽的罪犯们始终没有“整理”出来一条法律意义上“罪证”——补记)
国家有多种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了严禁诱供、逼供等条款,在这里我不想再一一列举。
在滕州市公安局审讯室、在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在山东省劳教所,我亲身经历、耳闻目睹的大量的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审讯手段,这些黑幕什么时间合适公之于众?我还没有想好。
(六)在收审期间,我曾多次要求审讯人员提供纸笔,向国家有关机关检举、控告这一系列极不正常的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多次要求,均遭拒绝。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检举权、控告权,我的那点权利被滕州市公安局剥夺的干干净净。
在一九九二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的公安局里,一个爱国青年只有破坏刑具的权利。
(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管理人员向我出示了一纸标明为“滕州市公安局”并戳有“滕州市公安局”印记的文书,该文书从头至尾全文如下:“《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书》字第62号/被收审人张士君男22岁,住址西岗镇程柚村(原文如此),因反党反社会主义于92 年3月6日被收容审查(原文如此)”,经审理经枣庄市劳教委第051号决定(原文如此),劳教3年。/本决定已于92年7月22日向我宣布。/被收审人张士军/92年7月22日”。
这是更伟大的一篇奇文,太荒谬了!荒谬之处,容我一一指出:
首先,滕州市公安局无权向我宣布劳动教养,宣布也是无效。公安部【89】法字69号文指出:“公安机关虽然实际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但对外不能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宣布劳动教养”。合乎法律程序的文书应该是《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通知书》、《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我出示这个非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的人甚至不是审讯我的政保科人员,而是收审所的管理人员。
(申明:我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通知书》,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
其次,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言明是依据枣庄市劳教委的决定书,我来对比一下:枣庄市劳教委的决定书注明我的住址为:“善国南路东巷3号”,而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注明我的住址为:“西岗镇程柚村”,我明明住在市内善国路,户口本、身份证都有注明,人民警察更是拜访过我多次,我的住址怎么突然离奇的变成“西岗镇程柚村”了呢?再说,滕州市西岗镇有个“程楼村”,全滕州市可能都没有一个“程柚村”,我从未去过“程柚村”或者“程楼村”,也不知道“程柚村”或者“程楼村”的确切位置,我出身于滕州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坚决要求对我知之甚祥的滕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对我解释一下“程柚村”的谜团,难道我的住址也属于保密范围,因而胡乱填写是法律允许的?
我明明是92年3月16日被非法收审,可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却写成了“92年3月6日”,这个警察老爷们可能解释为笔误,我可以忽略不究,可掌握着无须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将一个公民关进监狱四年权利的国家专政机器怎么可以如此马虎草率呢?
其三,既然《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已于92年7月8日做出,为什么不立即通知我、让我在《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签字并交给我一份呢?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争取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通知书》,更别提签名了。我于九四年底解除劳教回滕后,才见到一份递交给我父母的《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尽管这个决定书最后注明“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但我的那一份呢?没有人递交我《劳动教养决定书》,我也没有签名,《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上的“张士君”的签名,不知是哪位书法大家的违法杰作。
同时,我也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清楚的写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三年,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真可谓白纸黑字,我到要向枣庄市劳教委请教一下了,张世军被打成反革命十八年了,至今没有接到贵会的“本决定”,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向本会提出申诉”?
我现在向贵会提出申诉,怎么说也不能算晚吧!
(2001年5月,我曾专门在枣庄市公安局局长接待日去拜访〈枣劳教、枣公安其实是一个衙门〉,可怜我命微福薄,枯坐几个小时也没有见到局长大人一面,询之,曰,未来。留下诉状,至今未见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法定期限是一百年还是无期?我想可能是因为我至今没有接到“入学通知书”——尽管“毕业” 都15年了——却要探讨“强制学习”的问题,这在“衙门”里看来,我的行为可能还是太“超前”了!——补记)
特别申明:贵枣庄市劳教委是92年7曰8日签署对我劳教决定的,还明确要求,十日内提出申诉。
而贵滕州市公安局是92年7曰22日告知我被劳教的(尽管这个宣布非法无效——没有告知劳教根据、没有告知起止期限、没有告知申诉时效及被劳教人权利、法规规定不能由公安局宣布劳教)。
92年7曰8日, 92年7曰22日,十日内。期限!我数学不好,请人民公仆们替我算算,这两个日期之间是多少天?
我只是一个傻傻的竟敢爱国的小人物,犯得着为我这样的草民设局下套?
(八)1、《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载:“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原文如此)”。
2、《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书》字第62载:“因反党反社会主义”。
3、《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载:“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
首先,所谓的“中国社会进步党”只是一个抓人的借口,被抓之后,我没有听到任何人向我问讯过什么中国社会进步党。
“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请注意:判定申诉人有罪的是枣庄市劳教委,而不是法院!),大人,告诉小民,什么行为,触犯了刑律。我眼拙,通篇只看到写有“语言”,还未言明是何语言,我没有看到一个指甲盖大小实在的行为。再者,从刑法对反革命罪定义的规定看,主观上要有目的,客观上要有行为。目的看不见摸不着莫须有不好说了,那行为呢?请枣庄市劳教委列举出一条实实在在的张世军的反革命行为。
还有, “反革命罪”是一个罪类,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反革命案件时,不能笼统的定为反革命罪,而应根据具体的破坏活动,予以准确定罪。《刑法》反革命罪从第九十一条至一百零二条,共12个条款,17种罪名,请问枣庄市劳教委:张世军到底犯了哪一条罪?请问枣庄市劳教委:你有权利给公民定罪吗?请问枣庄市劳教委:谁赋予了你不经过法庭审理就自行宣判公民有罪的权利?
枣庄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判申诉人犯了“反革命罪”,这是一个缺乏起码法律常识的笼统的、错误的认定,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而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又认定申诉人“反党、反社会主义”,更是驴头不对马嘴。
(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取消了“反革命罪”这一政治罪名。)
对于上述几项节制的、保留的陈诉、驳斥进行简单总结一下就可以确认,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至少犯有八条违犯法律的行为:
1、侵犯人权,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2、非法收审。
3、违法超期收审。
4、以言定罪,搞文字狱。
5、刑讯逼供。
6、剥夺检举权、控告权。
7、违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给申诉人《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滕州市公安局竟然违反规定代替枣庄市劳教委越权向申诉人进行非法宣布、无效宣布,而且滕州市公安局的宣布还是在劳教决定做出的十四天之后。
8、毫无事实证据,定罪没有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乱扣笼统罪名,致使一批革命青年一夜之间被打成了反革命。
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这是一场政治迫害。
这是九十年代初期一场不为世人所知的、发生在山东滕州、薛城的政治迫害。
这是一些头戴国徽、心术不正的人为了立功领赏、升官发财而昧着良心干下的伤天害理的勾当。毁灭了一批爱国青年的崇高理想、摧残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身心健康、剥夺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自由发展,给很多人的生活、家庭、事业带来深远的、无法弥补的、一生的、甚至是祸延子孙的灾难性影响。
这就是我对此案的认识。
我的态度很简明:1、解决问题;2、审讯人员、定案人员不是我个人的仇人;3、向前看。我还年轻,今年才三十八岁,明天的日子还很多,今后的道路还很长,我不能再这样披枷戴锁的走下去了,黑暗太黑了,我要敲打出一点火光。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这就是我对此案的态度。
为生者争尊严 为死者争尊严
为法律争尊严 为国家争尊严
祈祝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申述人:共和国公民张世军
重新整理于2008年10月1日
1、本人光明磊落,真名实姓,对于公开信中所有言论的真实、准确、合法负责。
2、欢迎义士侠客转载流传,本人文字没有版权不收版费。
3、拒绝“五毛”评论,谩骂者请公开表明自己身份,象我一样,否则即为跳梁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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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座机0632-5692228,手机13589632025,电邮rulaizang@yahoo.cn,目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
你好!
首先请允许我自报家门:张世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现住于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是370421197008260050,身份证签发机关是滕州市公安局。
本函所涉有二:一、简述我的遭遇及要求(详情请阅后附诉状);二、下愚有惑请益于国家主席。
一、简述我的遭遇及要求:
1986年11月6日,参军入伍,服役于某快速反应部队。自幼壮怀激烈,曾写下:让我的血,流成一道护国河。
1989年4月20日,我随所在部队进京执行戒严任务,当时我部的口号是:视人民如父母,视学生如弟妹。我亲眼目睹了起始于89年6月3日傍晚的这场中华民族的悲剧。事件发生后,我提出了一份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书面申请。随后,我所在部队以“资产阶级自由化”、“拒不执行戒严任务”等理由将我从部队除名。
1992年3月14日夜,我在滕州礼堂电影院被便衣秘密逮捕,随后滕州市公安局在我的住处搜缴了我的所有文字资料包括戒严笔记。
1992年7月22日,滕州市公安局未经法院审理,擅自宣布我触犯刑律,并以刑法上所没有的罪名“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将我非法劳教。监狱三年,我的每一封来信都会被“管教”拆阅。至于我邮寄的信件是否也被拆阅、甚至是否被截留,无从知晓。
该案至今已近二十年了。极其荒唐和可悲的是我至今都没有接到《劳教通知书》、《劳教决定书》,也就是说我被非法劳教至今快二十年了,“人民政府”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的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在这期间,我依法多次向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乃至国务院、全国人大提出复议、起诉、上诉、申诉(当然我无法保证我的诉状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的到达了目的地),除了法院闭着眼一律回敬我“不予受理”的书面函件之外,没有任何国家机构依据法律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机构。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先后九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主席申诉,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因此,我完全有理由认为:中国政府集体不作为。中国政府集体违法。中国的法律——从宪法到信访条例——全是假的。
胡锦涛同志,这是我写给你的第十封信。十八年来,我尝试了所有的“合法的”维权渠道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的亲身遭遇让我认识到,立党为公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中国人民政府,是多么虚伪、麻木和冷血啊!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你也表示:广开言路。因此请允许我公开此信,正义的呼声、人民的呐喊,不应该成为“共和国里的独白”。
胡锦涛同志,冒昧的称呼你为同志,是因为我假设你应该与我同有“振兴中华”之志。“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毛泽东同志说过:“现代的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先贤已逝,其言犹在,我愿意与你共勉。
我爱我的祖国,我爱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我们脚下踩着的是祖先留下的土地,这片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蕴育的几千年文明—— 就是我们的祖国。这是所有中国人的祖国,是所有炎黄子孙神圣的公器,而不能是任何一人、一家、一党的私产,不能被任何组织和势力以国家的、人民的、理想的名义所霸占。胡锦涛同志,我这朴素的认识,你同意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有限情况,山东境内因本案入狱的有刘村亭、关祥勇、张世军三人(被称之为“刘关张”反革命集团)。
情况到2004年发生了变化,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刘村亭,因生活所迫原本在广州打工,人却在新疆被莫名其妙的枪杀了。刘村亭,与我同在一个部队,入伍前曾是一名教师,性沉郁,治文史,品行高洁,才华横溢。生前曾期盼2008年北京奥运会能成为一道国运开光的帷幕,帷幕拉开了,刘村亭,这个爱国青年却已经被淘汰出局。
刘村亭,一个忧国忧民的热血青年,对社会上的种种丑恶现象深恶痛绝,一度濒临绝望,曾写下这样的诗句:“闭上双眼/如关闭两扇门/世界在门外/咆哮不息”。愿村亭在天之灵,安息!
村亭噩耗初传,时我在深圳,写诗烧灰作纸钱:“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刘村亭,还有张世军。”
本案的另一位受害人关祥勇,上学时始终都是班长,是那种父母心中的乖孩子、老师眼里的好学生。幼读《岳飞传》,曾言“文须海瑞,武做岳飞”。 1988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本地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之余,仍好学不倦,并于1992年考入山东省财政学院(因非法劳教所累,未能成学)。
十八年前,一些执法犯法者以国家的名义迫害摧残了一批爱国青年;十八年来,在境内竟没有一个国家机构敢于正视、受理、审查此案。今天,我陈案再起,直接呈诉于国家主席面前,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有撄扰重大国是之处,我也就只能是不胜惶恐了。
我的要求很简单:请“人民法院”受理并全面、公开审理此案。
我要求法院能向全社会公开审理此案,允许媒体记者全程旁听、录音、摄像,以监督法庭审理的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下愚有惑,请不吝赐教:
胡锦涛主席,我最近读了一本书,书名是《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内容为六十年前(1942——1949)中共领导人、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言论社论结集。鄙陋如我一见之下惊为奇文,胡锦涛主席身兼中共总书记对于这段历史定然是烂熟于胸,我不揣冒昧厚颜献芹与你共赏: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1944年6月12日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 , 谈论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就是‘反革命’,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毛泽东同志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是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 第689-698页)
周恩来同志说:“我们今天纪念孙中山先生,讲到他的遗嘱,真是无限感慨。遗嘱中说,国民革命的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我们知道,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外独立,对内民主。可是孙先生已经逝世十九年了,这个目的,还没达到。……民国本是应该实行民主的,但国民党执政已经十八年了,至今还没实行民主。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最大的损失。实行宪政,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1944年3月12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
刘少奇同志说:“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只要一有可能,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是共产党的目的,也是全国极大多数人民共同的目的。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没有其它的利益与目的。”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茅盾先生说:“我们受尽了欺骗。如果将来其它文献统统失传,只剩下堂皇的官报,则无话可说。现在既然连政府也口口声声说‘民主’,那么,我们就要求一个真正的民主。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1946年2月1日《新华日报》)
胡锦涛主席,以上言论是凭空捏造还是历史真实?今天的政治现实对于“昨天”是一个怎样的传承和延续?国民党在蒋经国时代已经兑现的她的政治诺言,开放了报禁、党禁,实现了普选。共产党在什么时候兑现她曾经许下的远比国民党漂亮的诺言,有没有时间表?
胡锦涛主席,我认为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深深的爱着自己的祖国,无论他远走海外还是身陷囹圄。当代中国史最令人痛哭失声的当属“六四悲剧”,祈愿胡锦涛主席的政治智慧和道德情操能引领中国通过正确的解决之道、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民主,让我们的国家更加伟大、光荣和美丽,让我们的孩子获得自由。
胡锦涛主席,当代中国人民不需要“广开言路”,我们要求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当代中国人民也不需要什么“执政为民”,我们要求中共兑现当初的诺言“还政于民”,人民普遍选举合法的政府实行民主法制的管理。
胡锦涛主席,我始终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她所拥有的爱国青年、热血青年是这个国家的“阳气”,应以珍惜,应以培育,如果听任黑暗势力肆意戕害,野蛮杀戮,那么这个国家将会是危险的……
作为这个国家一缕微弱的阳气,我可以被消灭,但绝不会自行蒸发,无论我的周围如何险恶、情况如何糟糕。
今天,我站出来,在这片土地上呼唤正义、公理和未来,我多么希望我微弱的声音能够传出去,我多么希望强大的回应能够传开来,这让我期待,也值得我期待。
如果,在这片古老而又崭新的土地上,我没有能够沐浴到民主与法制的阳光;而罪恶的尖刀却已经抵住了我的后心,我会平静的对着身后的鬼魅说:我准备好了。
我会对着这个世界说:我准备好了。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因为,我仍然相信,我的祖国——这片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蕴育的几千年文明。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炎黄子孙:张世军
2009年03月06日
电邮:rulaizang@yahoo.cn
行 政 申 诉 状
(本状写于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动)
姓名:张世军 联系: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 277500
正 文
(此状正文包括:一、申诉请求;二、劳教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一、申诉请求:
1、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历史、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
3、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的书籍、信件、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资产。
二、《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申诉人“犯罪事实”以及实际情况:
在开始反驳《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自从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教我的决定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枣庄市劳教委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我现在所依据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申诉人犯有下列四条违法犯罪事实,我将逐一进行陈诉、驳斥:
(一)“张士君被部队除名回滕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
这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第一项“犯罪事实”。
张世军 (张士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军队已有结论,我保留意见,但明显不属于犯罪行为。事涉军队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暂不提及。
至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请问散布了什么语言?何不列举一二?古代中国不乏文字狱的故事,当代中国的大陆文革时期、台湾戒严时期也不乏以言获罪、牛棚黑牢的范例,难道在今天推进民主、强调法制的中国大陆,人民张开嘴巴说说话就会犯罪?
八、九十年代,关于“经济体制”的问题在学界、政界争论不休。吴敬琏的“市场经济”和厉以宁的“股份制”,引发了我的思索。在我的印象里当时学界、政界反对“无市场”“历股份”的声音是主流。至于当时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办案人员(此案的具体承办者)的思想认识还停滞在“姓社姓资”的迷雾里一头雾水、执迷不悟。他们顽固的认为:股份、股票是资本主义腐朽、罪恶的事物,一直也将永远被社会主义所拒绝、所唾弃。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甚至申诉人提到孙中山先生的经济思想就是反动、就是反革命。
够了!对此我已不想再多说什么,请枣庄市劳教委明确指出张世军的那一句话是“犯罪行为”。
(十四大政治报告通过了新的建国方针,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哪位老兄抢在邓小平之前提出来这个理论口号。我想,杀他十次头也会可能的。现在的问题是邓小平说搞市场经济模式是革命的,而别人说这些话就是图谋颠覆现行制度,就是反革命。——摘至《那年,我问“反革命罪”一词谁先发明?》)
(附注:市场经济、股份制、股票等早已为社会实践所证实,而“反革命罪”一词也已于1997年在《刑法》中消失了——本人)
(二)“一九九0年春节,张纠集关祥勇、崔军、王印堂、张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处理)在张士君家中秘密聚会,由张士君提议成立非法组织“真知力行社”,张士君自封社长,并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进行宣誓,妄图把此组织作为实现多元政治格局后的政治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二项“犯罪事实”。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闹闹,亲友皆知,“纠集”“秘密聚会”从何说起?
“提议成立”,是提议?还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么?在哪里?誓词又是什么?
那段时间,我正在阅读《孙中山全集》,孙中山先生的一个哲学命题“知难行易”令我折服,时常挂在嘴边。那次除夕熬年时不期然又一次提及,并顺口说:为了加强团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我们成立个社团吧,名字就取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真知力行好了。
我清晰的记得毛泽东主席说过:“现代的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
“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认为这就是孙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难道我学习孙中山先生的着作是违法的?难道我弘扬孙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孙中山先生学说的组织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张士君的策划下,散布了非法出版物“红月亮”诗刊,并成立“红月亮诗社”,张士君任总编,并设社长、编辑、理事,共发展社员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红月亮”诗集,计五百多份,张士君还向香港、台湾邮寄,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三项“犯罪事实”。
首先,我想请教枣庄市劳教委解释一下什么是“出版”?什么是“出版物”?“散发”又是什么动作?
写点诗、打印出来就是“出版”?几张诗页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间交流传阅就是“散发”?
“红月亮诗社”是一个文学团体。只是一个文学团体。
写点诗,违法了?打印诗稿,犯罪了?“还向香港、台湾邮寄”,罪大恶极?
至于“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我的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所有文字资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公之于众,以辩是非。
(四)“秘密串联、南北呼应,先后与东北的坏分子牛世鹏、湖南的吴孜孜通信、联络,相互往来,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最后一项“犯罪事实”。
牛世鹏,是位残疾人,好读书,家住吉林,通过信见过面,没有深入了解。
吴孜孜,原名吴卫东,毛泽东家乡人。在我印象里吴孜孜书生气十足,稍显_腆,是当地共青团书记。卫东者,父母取名,保卫伟大领袖毛泽东之意;至于孜孜,孜孜以求也。吴孜孜来山东时是冬天,我还记得他在凛冽的寒风中一边瑟瑟发抖、一边大声朗诵拜伦的诗篇《拿破仑的告别》,与之谈论时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热血、一种执着。至于怎么就成了“坏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万步讲,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于“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我倒要问了,是阴谋?还是成立?还是推理、假设、想当然?如果什么都没有的话,“全国性的非法组织”又是怎么回事?我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枣庄市劳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认定,张世军有阴谋,这就已经是犯罪了。阴谋是什么呢?是成立“封神演义党”,这个党虽然还只是杀戮爱国青年的一个借口,一个莫须有,但它已经是“非法”的啦。
(五)“张的以上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轻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三年。
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后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92年7月8日(枣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印)
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制的“罪状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结束。在此案中,在事实主体、办案过程、适用条款、法定程序上到处充满了谬误、违法乃至犯罪。我将在下面的申诉部分予以有选择、有保留的驳斥。
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以下的每一项申诉都将严格依照此项原则: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战友邀请我去滕州市礼堂影院看电影。记忆中该片是法国片,片名《血连环》。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听得高音喇叭喊话:“张世军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现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个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象土匪、象黑社会、象电影中的绑架情节?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并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殴打、体罚、整夜的疲劳审讯,然后就是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宪法》第37条的规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上写“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决定予以收容审查。现收容于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日期栏填写为“1992年3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
申诉人姓名真实(户口簿、身份证上都是张世军,而迫害我的警察们却在办案手续中一再的写成张士君、张士军,草率、随意到了极点,制造冤假错案如同游戏,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确(“人民警察”们事先以种种理由去过我家多次),明显不属于被收容审查对象。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违反规定,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
(三)我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被非法拘禁,于十五日被非法关押,于十六日被非法收审,直至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离开收审所,我莫名其妙的在滕州市收审所蹲了四个月零九天的大牢。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嫌疑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查清事实;案情复杂或跨省区作案,在一个月内不能审查清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如果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延长,但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公安部的通知,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不但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而且还超出最长三月的审查期限恶意关押,违反规定,超期收审。
(四)在审讯期间,“你为什么要向香港、台湾邮寄诗稿?”这样一类的指责充斥了整个审讯过程。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言论包括新闻、出版、着作、绘画等。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公民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非法干涉。
那篇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教决定书中,也到处是对我言论的指控。有眼人都能看出来,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肆无忌惮地侵犯了我作为一名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以言定罪——甚至没有“言明”导致我获罪之言的“语言”是什么?!
(五)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现已变身为“国安”或叫“国保”)对我进行的审讯是一种“你就是有罪,你不承认不行”的审讯,我按照事实回答就是狡辩,我拒绝胡说八道就是态度不好,就要被体罚、被侮辱、被殴打……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警察多次明显向我提示: “你没有罪,那就是我们错了?”“你的父母也都老了,你不想再也见不到他们了吧”、“哪个庙里没有冤死的鬼呵”……在人格、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没有丝毫保障的情况下,我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采取了审讯人员写什么就是什么的态度,以求保全生命,以求尽快结束那一连串“不定你罪誓不罢休”的审讯。
(我稍感欣慰的是那些头戴国徽的罪犯们始终没有“整理”出来一条法律意义上“罪证”——补记)
国家有多种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了严禁诱供、逼供等条款,在这里我不想再一一列举。
在滕州市公安局审讯室、在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在山东省劳教所,我亲身经历、耳闻目睹的大量的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审讯手段,这些黑幕什么时间合适公之于众?我还没有想好。
(六)在收审期间,我曾多次要求审讯人员提供纸笔,向国家有关机关检举、控告这一系列极不正常的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多次要求,均遭拒绝。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检举权、控告权,我的那点权利被滕州市公安局剥夺的干干净净。
在一九九二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的公安局里,一个爱国青年只有破坏刑具的权利。
(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管理人员向我出示了一纸标明为“滕州市公安局”并戳有“滕州市公安局”印记的文书,该文书从头至尾全文如下:“《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书》字第62号/被收审人张士君男22岁,住址西岗镇程柚村(原文如此),因反党反社会主义于92 年3月6日被收容审查(原文如此)”,经审理经枣庄市劳教委第051号决定(原文如此),劳教3年。/本决定已于92年7月22日向我宣布。/被收审人张士军/92年7月22日”。
这是更伟大的一篇奇文,太荒谬了!荒谬之处,容我一一指出:
首先,滕州市公安局无权向我宣布劳动教养,宣布也是无效。公安部【89】法字69号文指出:“公安机关虽然实际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但对外不能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宣布劳动教养”。合乎法律程序的文书应该是《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通知书》、《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向我出示这个非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的人甚至不是审讯我的政保科人员,而是收审所的管理人员。
(申明:我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通知书》,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
其次,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言明是依据枣庄市劳教委的决定书,我来对比一下:枣庄市劳教委的决定书注明我的住址为:“善国南路东巷3号”,而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注明我的住址为:“西岗镇程柚村”,我明明住在市内善国路,户口本、身份证都有注明,人民警察更是拜访过我多次,我的住址怎么突然离奇的变成“西岗镇程柚村”了呢?再说,滕州市西岗镇有个“程楼村”,全滕州市可能都没有一个“程柚村”,我从未去过“程柚村”或者“程楼村”,也不知道“程柚村”或者“程楼村”的确切位置,我出身于滕州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坚决要求对我知之甚祥的滕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对我解释一下“程柚村”的谜团,难道我的住址也属于保密范围,因而胡乱填写是法律允许的?
我明明是92年3月16日被非法收审,可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却写成了“92年3月6日”,这个警察老爷们可能解释为笔误,我可以忽略不究,可掌握着无须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将一个公民关进监狱四年权利的国家专政机器怎么可以如此马虎草率呢?
其三,既然《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已于92年7月8日做出,为什么不立即通知我、让我在《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签字并交给我一份呢?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争取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通知书》,更别提签名了。我于九四年底解除劳教回滕后,才见到一份递交给我父母的《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尽管这个决定书最后注明“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但我的那一份呢?没有人递交我《劳动教养决定书》,我也没有签名,《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上的“张士君”的签名,不知是哪位书法大家的违法杰作。
同时,我也再一次申明,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清楚的写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三年,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真可谓白纸黑字,我到要向枣庄市劳教委请教一下了,张世军被打成反革命十八年了,至今没有接到贵会的“本决定”,我应该在什么时候“向本会提出申诉”?
我现在向贵会提出申诉,怎么说也不能算晚吧!
(2001年5月,我曾专门在枣庄市公安局局长接待日去拜访〈枣劳教、枣公安其实是一个衙门〉,可怜我命微福薄,枯坐几个小时也没有见到局长大人一面,询之,曰,未来。留下诉状,至今未见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法定期限是一百年还是无期?我想可能是因为我至今没有接到“入学通知书”——尽管“毕业” 都15年了——却要探讨“强制学习”的问题,这在“衙门”里看来,我的行为可能还是太“超前”了!——补记)
特别申明:贵枣庄市劳教委是92年7曰8日签署对我劳教决定的,还明确要求,十日内提出申诉。
而贵滕州市公安局是92年7曰22日告知我被劳教的(尽管这个宣布非法无效——没有告知劳教根据、没有告知起止期限、没有告知申诉时效及被劳教人权利、法规规定不能由公安局宣布劳教)。
92年7曰8日, 92年7曰22日,十日内。期限!我数学不好,请人民公仆们替我算算,这两个日期之间是多少天?
我只是一个傻傻的竟敢爱国的小人物,犯得着为我这样的草民设局下套?
(八)1、《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载:“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原文如此)”。
2、《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书》字第62载:“因反党反社会主义”。
3、《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载:“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
首先,所谓的“中国社会进步党”只是一个抓人的借口,被抓之后,我没有听到任何人向我问讯过什么中国社会进步党。
“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请注意:判定申诉人有罪的是枣庄市劳教委,而不是法院!),大人,告诉小民,什么行为,触犯了刑律。我眼拙,通篇只看到写有“语言”,还未言明是何语言,我没有看到一个指甲盖大小实在的行为。再者,从刑法对反革命罪定义的规定看,主观上要有目的,客观上要有行为。目的看不见摸不着莫须有不好说了,那行为呢?请枣庄市劳教委列举出一条实实在在的张世军的反革命行为。
还有, “反革命罪”是一个罪类,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反革命案件时,不能笼统的定为反革命罪,而应根据具体的破坏活动,予以准确定罪。《刑法》反革命罪从第九十一条至一百零二条,共12个条款,17种罪名,请问枣庄市劳教委:张世军到底犯了哪一条罪?请问枣庄市劳教委:你有权利给公民定罪吗?请问枣庄市劳教委:谁赋予了你不经过法庭审理就自行宣判公民有罪的权利?
枣庄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判申诉人犯了“反革命罪”,这是一个缺乏起码法律常识的笼统的、错误的认定,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而滕州市公安局的《决定书》又认定申诉人“反党、反社会主义”,更是驴头不对马嘴。
(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取消了“反革命罪”这一政治罪名。)
对于上述几项节制的、保留的陈诉、驳斥进行简单总结一下就可以确认,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至少犯有八条违犯法律的行为:
1、侵犯人权,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2、非法收审。
3、违法超期收审。
4、以言定罪,搞文字狱。
5、刑讯逼供。
6、剥夺检举权、控告权。
7、违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给申诉人《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滕州市公安局竟然违反规定代替枣庄市劳教委越权向申诉人进行非法宣布、无效宣布,而且滕州市公安局的宣布还是在劳教决定做出的十四天之后。
8、毫无事实证据,定罪没有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乱扣笼统罪名,致使一批革命青年一夜之间被打成了反革命。
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这是一场政治迫害。
这是九十年代初期一场不为世人所知的、发生在山东滕州、薛城的政治迫害。
这是一些头戴国徽、心术不正的人为了立功领赏、升官发财而昧着良心干下的伤天害理的勾当。毁灭了一批爱国青年的崇高理想、摧残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身心健康、剥夺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自由发展,给很多人的生活、家庭、事业带来深远的、无法弥补的、一生的、甚至是祸延子孙的灾难性影响。
这就是我对此案的认识。
我的态度很简明:1、解决问题;2、审讯人员、定案人员不是我个人的仇人;3、向前看。我还年轻,今年才三十八岁,明天的日子还很多,今后的道路还很长,我不能再这样披枷戴锁的走下去了,黑暗太黑了,我要敲打出一点火光。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这就是我对此案的态度。
为生者争尊严 为死者争尊严
为法律争尊严 为国家争尊严
祈祝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申述人:共和国公民张世军
重新整理于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