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3月29日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们是蒙自员警开枪杀人的2.13事件死难者潘俊的家属。2.13案件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也得到了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该案已于3月24日在蒙自县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将很快报送贵院。由于庭审中存在的弊端和蒙自官方新闻媒体偏袒凶手的通稿报导,我们很担心审判的结果不公,凶手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特将庭审中的瑕疵、疑点和案情的有关重要情况呈报贵院,期盼贵院能调审庭审的全部材料,切实了解案件的真像,解决这些问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应该回避的蒙自县公安局没有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其中第4种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在职老民警,他之所以能开枪杀死潘俊,与蒙自县公安局对枪支的管理、对警员酗酒驾车的管理疏漏有直接关系,应该是回避的物件,该局应主动回避此案件的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但实际上蒙自县公安局完全介入了整个案件调查,并提供了本案全部重要证据材料,这必然会导致很多重要证据的失真,影响司法公正。请贵院高度重视。
二、法庭审判的公诉词中有因潘俊殴打员警,致使吉忠春开枪杀死潘俊的意思,这是对案件事实的歪曲。吉忠春是在下班以后,穿着便衣,醉醺醺地开着私家车,来潘俊所住院子找人,而造成矛盾冲突的。双方并不认识,潘俊不可能知道他是真正的员警。吉忠春的辩护人声称,吉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开的枪。这是站不住脚的,吉身高在170CM以上,体重85KG;潘俊身高165CM,体重58KG。潘在吉的面前明显处于弱势。法医鉴定结论说到吉忠春的伤情是“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吉声称潘俊踢了他的下身,潘俊当时穿的是棉拖鞋(这双棉拖鞋案发后至今一直由蒙自县公安局保管),即使穿着棉拖鞋踢了他一脚,这对他的生命构成了多大威胁?
三、庭审中的公诉词,明显地主要采用了犯罪嫌疑人吉忠春的供词,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潘俊爱人许馨月的证词均未采信。许在笔录中陈述过,潘俊出来后看到吉不讲道理,说了一句“反正他要赔的”,转身就要走,却被吉拦住了。这与吉的供述完全冲突,但法庭并未对此进行辩论。许馨月是自始至终在场的证人,她在吉忠春陈述时,指出吉是“撒谎”,不但被法庭训斥,而且整个庭审中都没有得到一次陈述和作证的机会。
四、吉的陈述矛盾突出,完全存在虚假和伪造的可能。案发地点官恒花园的所有证人都说只听到三声枪响,吉忠春表示对自己开枪时的情形“记得非常清楚”,自己当时一共开了4枪,第一枪打在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是鸣枪示警。而在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到看守所内才恢复过来。(警方在地面也只找到三枚弹壳。)既然他对开枪情形“记得非常清楚”,吉忠春应该意识到自己下班带枪、酒后驾车等一系列行为是违反规章的,他的开枪杀人就是在意识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发生的了。而在开枪后的思维一片空白中,他竟然用手机拨打了几个电话。这种前后矛盾的供词如果是在吉酒醉不清醒时造成的,吉说潘对他构成的生命威胁说就不可采信。如果吉的供词可信,只能说明他杀死潘俊完全是故意行为。
五、蒙自县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存在一定的问题,报告中不仅没有最起码弹道说明,就连身体表面的6个弹孔也只描述了5个,这样的解剖报告失去了本来应有的价值。庭审中我们从照片上看到,第一枪是从左胸部至右腰部,枪弹损伤的应该是左肺和肝脏;第二枪是从左肩至腋下,损伤的是主动脉弓和右肺上叶;第三枪是从背部入口左锁骨上方穿出的一枪,这一枪损伤了下腔静脉,导致了极大量的出血。第三枪从后背进入,说明潘俊当时已经倒地,对吉更不可能构成任何威胁,但吉仍然凶残地补杀了这一枪,吉忠春要把潘俊置之死地的动机在这一枪上暴露无遗。
六、庭审中,我们没有发现潘俊对吉忠春构成生命威胁的确实证据,而从受害者的尸检图片上,明显看到潘俊面部左唇红肿,有血迹,右肩部也有很大的一块红肿淤血,极有可能是吉忠春打的,说明开枪前潘俊受到吉忠春殴打损伤更为严重。吉忠春还声称在车中就被潘俊殴打鼻子出血,但在其车中就没有检测到吉忠春血迹。
七、关于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按他的自述“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这还能有真正清醒地自首的动机吗?从开枪到110员警出警到现场的时间仅有三分钟,110员警在现场看到的是吉忠春在给局外人打电话,所谓自首的法律条文是:“a:主动投案,b:如实的交待犯罪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他的自首行为。
八﹑审判过程中,吉忠春的辩护人在列举被告很多“优秀事迹”后,竟无耻的说,“员警长期生活在很压抑的工作环境中,有一定的宣泄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庭并未干预。在尊严的国徽下,在神圣的法律面前,说这样的话,令人吃惊,如果员警都这样宣泄一下,全国将有多少冤死的潘俊。吉忠春陈述中缺乏畏罪意识,与此是否存在关联?
以上就是我们现在已经发现的疑点。
我们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2?13”死难者家属:父亲:潘宝贵
母亲:王爱英
妻子:许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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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蒙自员警开枪杀人的2.13事件死难者潘俊的家属。2.13案件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也得到了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该案已于3月24日在蒙自县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将很快报送贵院。由于庭审中存在的弊端和蒙自官方新闻媒体偏袒凶手的通稿报导,我们很担心审判的结果不公,凶手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特将庭审中的瑕疵、疑点和案情的有关重要情况呈报贵院,期盼贵院能调审庭审的全部材料,切实了解案件的真像,解决这些问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应该回避的蒙自县公安局没有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其中第4种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在职老民警,他之所以能开枪杀死潘俊,与蒙自县公安局对枪支的管理、对警员酗酒驾车的管理疏漏有直接关系,应该是回避的物件,该局应主动回避此案件的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但实际上蒙自县公安局完全介入了整个案件调查,并提供了本案全部重要证据材料,这必然会导致很多重要证据的失真,影响司法公正。请贵院高度重视。
二、法庭审判的公诉词中有因潘俊殴打员警,致使吉忠春开枪杀死潘俊的意思,这是对案件事实的歪曲。吉忠春是在下班以后,穿着便衣,醉醺醺地开着私家车,来潘俊所住院子找人,而造成矛盾冲突的。双方并不认识,潘俊不可能知道他是真正的员警。吉忠春的辩护人声称,吉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开的枪。这是站不住脚的,吉身高在170CM以上,体重85KG;潘俊身高165CM,体重58KG。潘在吉的面前明显处于弱势。法医鉴定结论说到吉忠春的伤情是“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吉声称潘俊踢了他的下身,潘俊当时穿的是棉拖鞋(这双棉拖鞋案发后至今一直由蒙自县公安局保管),即使穿着棉拖鞋踢了他一脚,这对他的生命构成了多大威胁?
三、庭审中的公诉词,明显地主要采用了犯罪嫌疑人吉忠春的供词,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潘俊爱人许馨月的证词均未采信。许在笔录中陈述过,潘俊出来后看到吉不讲道理,说了一句“反正他要赔的”,转身就要走,却被吉拦住了。这与吉的供述完全冲突,但法庭并未对此进行辩论。许馨月是自始至终在场的证人,她在吉忠春陈述时,指出吉是“撒谎”,不但被法庭训斥,而且整个庭审中都没有得到一次陈述和作证的机会。
四、吉的陈述矛盾突出,完全存在虚假和伪造的可能。案发地点官恒花园的所有证人都说只听到三声枪响,吉忠春表示对自己开枪时的情形“记得非常清楚”,自己当时一共开了4枪,第一枪打在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是鸣枪示警。而在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到看守所内才恢复过来。(警方在地面也只找到三枚弹壳。)既然他对开枪情形“记得非常清楚”,吉忠春应该意识到自己下班带枪、酒后驾车等一系列行为是违反规章的,他的开枪杀人就是在意识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发生的了。而在开枪后的思维一片空白中,他竟然用手机拨打了几个电话。这种前后矛盾的供词如果是在吉酒醉不清醒时造成的,吉说潘对他构成的生命威胁说就不可采信。如果吉的供词可信,只能说明他杀死潘俊完全是故意行为。
五、蒙自县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存在一定的问题,报告中不仅没有最起码弹道说明,就连身体表面的6个弹孔也只描述了5个,这样的解剖报告失去了本来应有的价值。庭审中我们从照片上看到,第一枪是从左胸部至右腰部,枪弹损伤的应该是左肺和肝脏;第二枪是从左肩至腋下,损伤的是主动脉弓和右肺上叶;第三枪是从背部入口左锁骨上方穿出的一枪,这一枪损伤了下腔静脉,导致了极大量的出血。第三枪从后背进入,说明潘俊当时已经倒地,对吉更不可能构成任何威胁,但吉仍然凶残地补杀了这一枪,吉忠春要把潘俊置之死地的动机在这一枪上暴露无遗。
六、庭审中,我们没有发现潘俊对吉忠春构成生命威胁的确实证据,而从受害者的尸检图片上,明显看到潘俊面部左唇红肿,有血迹,右肩部也有很大的一块红肿淤血,极有可能是吉忠春打的,说明开枪前潘俊受到吉忠春殴打损伤更为严重。吉忠春还声称在车中就被潘俊殴打鼻子出血,但在其车中就没有检测到吉忠春血迹。
七、关于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按他的自述“开枪后自己的思维一片空白”,这还能有真正清醒地自首的动机吗?从开枪到110员警出警到现场的时间仅有三分钟,110员警在现场看到的是吉忠春在给局外人打电话,所谓自首的法律条文是:“a:主动投案,b:如实的交待犯罪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他的自首行为。
八﹑审判过程中,吉忠春的辩护人在列举被告很多“优秀事迹”后,竟无耻的说,“员警长期生活在很压抑的工作环境中,有一定的宣泄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庭并未干预。在尊严的国徽下,在神圣的法律面前,说这样的话,令人吃惊,如果员警都这样宣泄一下,全国将有多少冤死的潘俊。吉忠春陈述中缺乏畏罪意识,与此是否存在关联?
以上就是我们现在已经发现的疑点。
我们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2?13”死难者家属:父亲:潘宝贵
母亲:王爱英
妻子:许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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