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邮丢失不赔 中国新邮政法被称霸王条款

2009年04月28日大陆
【新唐人2009年4月29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报导)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邮政法》引起争议,多家媒体载文批评,《邮政法》中的有关平邮丢失不赔的条款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4号高票通过了中国新《邮政法》。《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中新网星期一就此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平邮不赔条款是“霸王条款”。邮件损失对百姓利益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屡屡出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邮递过程中丢失的情况,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最终只获得5元的赔偿。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邮局和发信人构成委托邮寄合同关系,邮件出现丢失,邮局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岂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邮政部门对此不承担责任呢?这种法律条款得以通过,是不是与类似《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了矛盾呢?

《大河网讯》也发表文章质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但是,邮寄人怎么能够证明邮政企业是不是故意 将邮件损坏或丢失的呢?难道邮政企业会自己承认故意把平常邮件弄丢吗?按照这个条款,邮政企业就是不是可以随意对待平邮信件了?那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障?文章指出,法律的建立与执行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而不应该偏向哪一方。可是新《邮政法》的这一条款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体现不出邮政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如果这一不公平的法律趋势不改变,社会公平就无从谈起。

美国民间学术机构“中国信息”中心的廖天琪女士就中国新《邮政法》为何引起广泛批评的原因分析说:

“在中国,很多人抱怨有大量的信件会遗失。在遗失的情况之下,人们就会产生很多的疑问。是故意被遗失的?还是无意遗失的?这就侵犯了人的隐私权。在中国,往往邮寄一件东西,你并不知道对方是不是会收到。我说的这个是有我自己的道理的,因为我们在做出版方面的工作,经常需要跟作者来往。几乎是80%到90%,我们的作者都收不到我们邮寄的东西。这种做法是很不对的,因为我作为寄件人,我付了邮资,那么,我就有权利要求收件人收到这个东西。对不对?”

中国“强龙网”发表的有关文章指出,新《邮政法》条款这意味着,公众寄一封邮件是否能到达对方,完全没有保证;如果邮件中有重要物品丢失,当事人也诉之无门。文章认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素。当公众向邮政企业付钱购买了服务,就意味着双方确立了契约关系,如果邮件发生了损伤,那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违约,邮政企业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很显然,新《邮政法》中的一些条款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有霸王条款的烙印。

有人对《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的挂号邮件的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邮资的三倍也提出批评。旅美社会学者刘晓竹先生对此表示,在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侵害:

“我觉得现在中国的事情有一个特征,就是在老百姓的权益和官僚政府的权益之间,任何的法律和政府行为都是偏向于政府的权益。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是很无奈的一种情况,当然会引起老百姓的不满。这种不满不光是在邮政方面,消费者权益根本没有保护的机制。新闻舆论不公开,一切有关老百姓权益保护方面的东西都难以落实。

中国的新《邮政法》将于今年10月1号生效。中国国家邮政局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邮政业务总收入人民币约为260亿元,其中快递收入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占邮政总收入的1/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