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民法继承编及施行法部分条文。法务部长王清峰下午指出,这次修法改变千年以来的继承制度,对传统父债子还的概念作大幅度的翻修。
王清峰表示,未来继承人只须以遗产来清偿继承的债务,不必背负无限的责任,更不必以自己辛苦挣来的财产,清偿前人留下来的债务。现代社会已由“家之存续”为中心的“身分继承”,演变为注重“个人主义”的“财产继承”。
王清峰说,民法继承编自民国20年施行以来,一直以千年以来“父债子还”的制度,采行“继承人负概括责任”的原则。这次修法改变千年以来的继承观念,改采“继承人负限定责任”原则,将原来继承债务的“无限”责任修改为“有限”责任,可说是保障继承人权益的世纪新法。
法务部表示,过去在实务上,确实有许多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既存的债务,但须承受继承庞大债务,而影响其财产权及生存权,甚至一辈子喘不过气,无法翻身,所以应该例外地加以保护。这次修法,针对现存最常发生,也最不公平的3种继承现象,得溯及既往,负有限责任。
法务部指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因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而无法知道继承债务的存在,若让他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未来只要以所得遗产负清偿责任。不过,新法规定修正施行前已经偿还的债务,继承人不得再要求返还。
为维护继承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使继承人可以一次解决继承财产及债务清理的问题,这次修法也明定继承人可以进入法院清算或自行办理清算,继承人可以视继承财产关系的复杂程度,选择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只要继承人没有恶意隐匿遗产或在遗产清册上作虚伪记载等行为,就不会负担超过所得遗产的责任。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命继承人进行清算程序。
法务部表示,为避免改采限定责任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为减少所得遗产而脱产,特别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两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上赠与者,该财产视为所得遗产。因此,这次修法在保障继承人的情形下,也同时兼顾债权人的权益。
王清峰表示,未来继承人只须以遗产来清偿继承的债务,不必背负无限的责任,更不必以自己辛苦挣来的财产,清偿前人留下来的债务。现代社会已由“家之存续”为中心的“身分继承”,演变为注重“个人主义”的“财产继承”。
王清峰说,民法继承编自民国20年施行以来,一直以千年以来“父债子还”的制度,采行“继承人负概括责任”的原则。这次修法改变千年以来的继承观念,改采“继承人负限定责任”原则,将原来继承债务的“无限”责任修改为“有限”责任,可说是保障继承人权益的世纪新法。
法务部表示,过去在实务上,确实有许多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既存的债务,但须承受继承庞大债务,而影响其财产权及生存权,甚至一辈子喘不过气,无法翻身,所以应该例外地加以保护。这次修法,针对现存最常发生,也最不公平的3种继承现象,得溯及既往,负有限责任。
法务部指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因不可归责自己的事由而无法知道继承债务的存在,若让他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未来只要以所得遗产负清偿责任。不过,新法规定修正施行前已经偿还的债务,继承人不得再要求返还。
为维护继承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使继承人可以一次解决继承财产及债务清理的问题,这次修法也明定继承人可以进入法院清算或自行办理清算,继承人可以视继承财产关系的复杂程度,选择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只要继承人没有恶意隐匿遗产或在遗产清册上作虚伪记载等行为,就不会负担超过所得遗产的责任。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命继承人进行清算程序。
法务部表示,为避免改采限定责任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为减少所得遗产而脱产,特别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两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上赠与者,该财产视为所得遗产。因此,这次修法在保障继承人的情形下,也同时兼顾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