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3日讯】作者﹕曹长青
湖北巴东一名21岁的女子邓玉娇,因为刺杀一名政府官员事件,成为海内外媒体和网络上一条热门的新闻,各种跟贴、评论简直数不胜数,而且几乎全部都是同情邓玉娇。因为那几名官员,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在争执和强迫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一名政府官员,刺伤另一名同行官员。
湖北巴东的警方,现已将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此举引起广泛批评和争议。很多法律专家指出,根据警方最初提供的现场描述,邓玉娇属“正当防卫”,按中国现行法律,正当防卫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宪政专家陈永苗等几十名中国知名学者发表公开信,要求以正当防卫为由,无罪释放邓玉娇。陈永苗认为,此案是中国社会官民冲突的缩影,更集中反映中国民众在被压迫中奋起反抗的潮流。
但警方所以关押邓玉娇,主要理由是,三位官员到了这个娱乐服务场所,和邓玉娇在交易时发生口角冲突,邓只是被其中一名官员邓贵大两次“推坐”到沙发上,邓玉娇就用刀子刺人,涉嫌“故意杀人”。而且后来的报告又说邓玉娇有忧郁症,刀子来自旁边的店铺。
这个罪名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不是正当防卫。巴东警方说的“忧郁症”、“刀子从店铺来的”等,即使是真的,也不具有关键意义:因为一般医学常识是,忧郁症患者多是要自杀,鲜少听说要用刀子杀别人。另外不管刀子是从哪里来的,都不存在邓玉娇蓄意准备在这一天杀这个官员。这显然是个“突发事件”,而且各种迹象证明,邓玉娇是在极端愤怒,或者还有非常恐惧的情绪下,刺杀了那个官员邓贵大。
那么为什么邓玉娇会这么愤怒或恐惧?根据巴东警方提供的最初的版本,即使是最后的版本,人们也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刺激因素:
第一个:邓玉娇并不是该娱乐场所“水疗部”的服务人员,她当时只是在这个“水疗部”的休息室内。当邓贵大等官员进来要求她提供服务时,她表明自己不是这个“ 水疗部”的,拒绝提供服务。这是双方起冲突的开端。可想而知,邓贵大等三位当地官员,对这个“拒绝”一定是不高兴,因为根据后来当地报纸记者的采访,邓贵大是这个娱乐服务部门的常客,因为他那辆很显眼的白色越野吉普车,这个娱乐场所的很多人都认得。一个常客,又是当地有点权势的官员,受到拒绝,会感到没有面子,所以发脾气。
而且也是根据当地记者的报导,这几个政府官员,刚刚在旁边一家酒楼被款待过,八个人喝了三瓶白酒,平均每人近四两,正处于酒气熏天、以酒壮胆的状态。按常理,人家拒绝,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何况对方已经说明了,她不是这个部的服务人员。但正因为他们是当地官员,又是常客,才有下面的霸王硬上弓。
第二,根据报导,在邓玉娇拒绝后,邓贵大拿出一叠钱,摔打到邓玉娇的头部,肩上,并喊叫“你怕我们没钱吗”。这已经是人格侮辱,等于是要求邓玉娇做妓女,并已认定邓玉娇是卖身的。同时也是人身侵害,因为已砸到对方的头上、肩上。
第三,即使如此,邓玉娇还是没有反抗,根据现场描述,她准备离开这个休息室,但在这个时候,却被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后来警方的报告,又把这个“按倒”改为 “推坐”。这时邓玉娇挣扎起身,还是准备离开,但再次被邓贵大“按倒”,于是发生邓玉娇拿起刀,刺了邓贵大的喉咙静脉,导致死亡。
从以上情节来看,邓玉娇并不存在蓄意、预谋杀人。整起事件,都是在争执、冲突中,突发的。那么这个突发事件是警方目前认定的涉嫌“故意杀人”,还是很多法律专家和网民认为的“正当防卫”?
所谓故意杀人,从字面意思,人们也可想到,是有原因,有动机,或有计划,而有意把人的生命结束。但从邓玉娇事件来看,她没有到别人的家里,或其他人的地方去杀人,而是那个被她杀的人,到她服务的场合。这个事发地点,就使“故意杀人”打了折扣。
其二,邓玉娇动刀,是在三个情况下才发生的:邓贵大先是言语侮辱(说他有钱可以买来服务),然后身体攻击(用一叠钱砸她的头和肩膀),最后两次把她按倒在沙发。即使是警方后来改口说的“推坐”,那也是强迫、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而且对她来说,她会恐惧这是要施暴,因为她是一个年轻女性,而对方是三个成年男人。即使对方不是真的想施暴(强奸),但事实已构成调戏、侮辱。而且他们的那种行为,已经和街头流氓没有什么区别。邓玉娇在当时那种场合,那种情绪氛围中,完全可能认为对方要施暴,或要继续侮辱、损害她,所以才出于自卫、愤怒和捍卫尊严而刺杀了那个官员。
邓贵大被刺中的是喉管,才导致死亡。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的情节。因为如果不是很近的距离,或者说不是那个官员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身体紧靠在她身上,喉管非常清楚地暴露在对方眼前(压在身上面仰状),一般来说,刀子很难直接刺到对方的喉管。如果不是距离很近,邓看到对方刀子,总会有下意识的反应而躲避,至多手臂或脸部等受伤,不至于被一下子刺中喉管。
最新的信息是,律师首次见到被关押的邓玉娇之后紧急呼吁,要验证邓玉娇当时的胸罩和内裤上的指纹,等于是说,那个官员的手,已经伸到了这些地方,所以不是什么仅仅“推坐”两次。而且一般常理来说,如果只是推坐到沙发上,不至于把人刺激到要动刀刺人。
事发后,邓玉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案,并没有逃离现场。这也是不存在“故意杀人”的证据之一。邓玉娇还给自己的母亲打了电话,她母亲赶到后,听到女儿高喊,他们是“畜生”。这种反应也证明,邓玉娇认为那个官员要强暴她、侮辱她。女人使用“畜生”这个词形容男人,一般多是感到对方“性威胁”、“性暴力”。
我们退一步设想,如果那几个官员没有真想强暴,只是按倒邓玉娇猥亵、泄愤,而邓玉娇认为自己是被强暴和羞辱,用刀刺死了那个官员,这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们可以用美国的一个案子做个比较:1992年,在美国的16岁日本留学生服部刚丈(Yoshihiro Hattori),因在万圣节那天晚上去参加聚会,误入一个私人住宅大院,那家男主人以为是强盗,拿着枪出来,大喝“Freeze”(不许动),结果这个日本学生听不太懂英语,继续前行,被对方开枪打死。这个案子最后判决开枪者无罪,引起日本舆论哗然。但在美国,法律规定,不经允许进入私人领地属违法,警告之后,仍进行,可开枪自卫,属“正当防卫”。12个陪审员一致裁决开枪者无罪。
当然,事后也有人指出,那个开枪者应先向空中开枪示警,或向对方的大腿开枪,都可避免生命损失。而且事后很清楚,那个日本学生完全没有犯罪意图,只是走错了路,不懂英文,造成的悲剧。但法庭仍判开枪者无罪,因为那是个黑夜,私宅主人看不清对方,又有点紧张,在发出警告无效过,“主观”认定,对方是坏人,必须采取行动。
再看邓玉娇案,当时她很可能“主观”上认定,对方要强暴羞辱她,所以才拿刀自卫。而且对方那个官员,不像那个日本留学生,他完全有犯罪意图(刚喝过大量白酒),先是用言语侮辱,然后用一叠子钱摔打邓玉娇的头和肩部,最后又两次把她按倒在沙发上。从最新律师见到邓玉娇后描绘的情节,那个官员把手都伸到邓玉娇的胸罩和内裤上。邓玉娇产生自己要被强暴羞辱的“主观”认定,完全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她拿刀刺人,属于“正当防卫”,或至多是“防卫过度”;而不是 “故意杀人”。
当然,中国的法律跟美国不同。另外更明显的是,这次被刺死的是一名政府官员,从目前湖北巴东警方的动作来看,很像是在袒护那几个流氓官员,把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拘捕,就是一个信号。面对这样明显的司法不公,那个弱女子只能期待中国的普通百姓,那些网民们,还有国内外媒体的记者们,多发出一点良心和道义的声音,替这个无权无势、被欺辱的女子说几句话。众人的声音是有可能促使这个案子得到一个公平的裁决的。
2009年5月21日于美国
——转自《观察》
湖北巴东一名21岁的女子邓玉娇,因为刺杀一名政府官员事件,成为海内外媒体和网络上一条热门的新闻,各种跟贴、评论简直数不胜数,而且几乎全部都是同情邓玉娇。因为那几名官员,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在争执和强迫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一名政府官员,刺伤另一名同行官员。
湖北巴东的警方,现已将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此举引起广泛批评和争议。很多法律专家指出,根据警方最初提供的现场描述,邓玉娇属“正当防卫”,按中国现行法律,正当防卫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宪政专家陈永苗等几十名中国知名学者发表公开信,要求以正当防卫为由,无罪释放邓玉娇。陈永苗认为,此案是中国社会官民冲突的缩影,更集中反映中国民众在被压迫中奋起反抗的潮流。
但警方所以关押邓玉娇,主要理由是,三位官员到了这个娱乐服务场所,和邓玉娇在交易时发生口角冲突,邓只是被其中一名官员邓贵大两次“推坐”到沙发上,邓玉娇就用刀子刺人,涉嫌“故意杀人”。而且后来的报告又说邓玉娇有忧郁症,刀子来自旁边的店铺。
这个罪名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不是正当防卫。巴东警方说的“忧郁症”、“刀子从店铺来的”等,即使是真的,也不具有关键意义:因为一般医学常识是,忧郁症患者多是要自杀,鲜少听说要用刀子杀别人。另外不管刀子是从哪里来的,都不存在邓玉娇蓄意准备在这一天杀这个官员。这显然是个“突发事件”,而且各种迹象证明,邓玉娇是在极端愤怒,或者还有非常恐惧的情绪下,刺杀了那个官员邓贵大。
那么为什么邓玉娇会这么愤怒或恐惧?根据巴东警方提供的最初的版本,即使是最后的版本,人们也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刺激因素:
第一个:邓玉娇并不是该娱乐场所“水疗部”的服务人员,她当时只是在这个“水疗部”的休息室内。当邓贵大等官员进来要求她提供服务时,她表明自己不是这个“ 水疗部”的,拒绝提供服务。这是双方起冲突的开端。可想而知,邓贵大等三位当地官员,对这个“拒绝”一定是不高兴,因为根据后来当地报纸记者的采访,邓贵大是这个娱乐服务部门的常客,因为他那辆很显眼的白色越野吉普车,这个娱乐场所的很多人都认得。一个常客,又是当地有点权势的官员,受到拒绝,会感到没有面子,所以发脾气。
而且也是根据当地记者的报导,这几个政府官员,刚刚在旁边一家酒楼被款待过,八个人喝了三瓶白酒,平均每人近四两,正处于酒气熏天、以酒壮胆的状态。按常理,人家拒绝,就不应该继续纠缠,何况对方已经说明了,她不是这个部的服务人员。但正因为他们是当地官员,又是常客,才有下面的霸王硬上弓。
第二,根据报导,在邓玉娇拒绝后,邓贵大拿出一叠钱,摔打到邓玉娇的头部,肩上,并喊叫“你怕我们没钱吗”。这已经是人格侮辱,等于是要求邓玉娇做妓女,并已认定邓玉娇是卖身的。同时也是人身侵害,因为已砸到对方的头上、肩上。
第三,即使如此,邓玉娇还是没有反抗,根据现场描述,她准备离开这个休息室,但在这个时候,却被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后来警方的报告,又把这个“按倒”改为 “推坐”。这时邓玉娇挣扎起身,还是准备离开,但再次被邓贵大“按倒”,于是发生邓玉娇拿起刀,刺了邓贵大的喉咙静脉,导致死亡。
从以上情节来看,邓玉娇并不存在蓄意、预谋杀人。整起事件,都是在争执、冲突中,突发的。那么这个突发事件是警方目前认定的涉嫌“故意杀人”,还是很多法律专家和网民认为的“正当防卫”?
所谓故意杀人,从字面意思,人们也可想到,是有原因,有动机,或有计划,而有意把人的生命结束。但从邓玉娇事件来看,她没有到别人的家里,或其他人的地方去杀人,而是那个被她杀的人,到她服务的场合。这个事发地点,就使“故意杀人”打了折扣。
其二,邓玉娇动刀,是在三个情况下才发生的:邓贵大先是言语侮辱(说他有钱可以买来服务),然后身体攻击(用一叠钱砸她的头和肩膀),最后两次把她按倒在沙发。即使是警方后来改口说的“推坐”,那也是强迫、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而且对她来说,她会恐惧这是要施暴,因为她是一个年轻女性,而对方是三个成年男人。即使对方不是真的想施暴(强奸),但事实已构成调戏、侮辱。而且他们的那种行为,已经和街头流氓没有什么区别。邓玉娇在当时那种场合,那种情绪氛围中,完全可能认为对方要施暴,或要继续侮辱、损害她,所以才出于自卫、愤怒和捍卫尊严而刺杀了那个官员。
邓贵大被刺中的是喉管,才导致死亡。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的情节。因为如果不是很近的距离,或者说不是那个官员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身体紧靠在她身上,喉管非常清楚地暴露在对方眼前(压在身上面仰状),一般来说,刀子很难直接刺到对方的喉管。如果不是距离很近,邓看到对方刀子,总会有下意识的反应而躲避,至多手臂或脸部等受伤,不至于被一下子刺中喉管。
最新的信息是,律师首次见到被关押的邓玉娇之后紧急呼吁,要验证邓玉娇当时的胸罩和内裤上的指纹,等于是说,那个官员的手,已经伸到了这些地方,所以不是什么仅仅“推坐”两次。而且一般常理来说,如果只是推坐到沙发上,不至于把人刺激到要动刀刺人。
事发后,邓玉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案,并没有逃离现场。这也是不存在“故意杀人”的证据之一。邓玉娇还给自己的母亲打了电话,她母亲赶到后,听到女儿高喊,他们是“畜生”。这种反应也证明,邓玉娇认为那个官员要强暴她、侮辱她。女人使用“畜生”这个词形容男人,一般多是感到对方“性威胁”、“性暴力”。
我们退一步设想,如果那几个官员没有真想强暴,只是按倒邓玉娇猥亵、泄愤,而邓玉娇认为自己是被强暴和羞辱,用刀刺死了那个官员,这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们可以用美国的一个案子做个比较:1992年,在美国的16岁日本留学生服部刚丈(Yoshihiro Hattori),因在万圣节那天晚上去参加聚会,误入一个私人住宅大院,那家男主人以为是强盗,拿着枪出来,大喝“Freeze”(不许动),结果这个日本学生听不太懂英语,继续前行,被对方开枪打死。这个案子最后判决开枪者无罪,引起日本舆论哗然。但在美国,法律规定,不经允许进入私人领地属违法,警告之后,仍进行,可开枪自卫,属“正当防卫”。12个陪审员一致裁决开枪者无罪。
当然,事后也有人指出,那个开枪者应先向空中开枪示警,或向对方的大腿开枪,都可避免生命损失。而且事后很清楚,那个日本学生完全没有犯罪意图,只是走错了路,不懂英文,造成的悲剧。但法庭仍判开枪者无罪,因为那是个黑夜,私宅主人看不清对方,又有点紧张,在发出警告无效过,“主观”认定,对方是坏人,必须采取行动。
再看邓玉娇案,当时她很可能“主观”上认定,对方要强暴羞辱她,所以才拿刀自卫。而且对方那个官员,不像那个日本留学生,他完全有犯罪意图(刚喝过大量白酒),先是用言语侮辱,然后用一叠子钱摔打邓玉娇的头和肩部,最后又两次把她按倒在沙发上。从最新律师见到邓玉娇后描绘的情节,那个官员把手都伸到邓玉娇的胸罩和内裤上。邓玉娇产生自己要被强暴羞辱的“主观”认定,完全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她拿刀刺人,属于“正当防卫”,或至多是“防卫过度”;而不是 “故意杀人”。
当然,中国的法律跟美国不同。另外更明显的是,这次被刺死的是一名政府官员,从目前湖北巴东警方的动作来看,很像是在袒护那几个流氓官员,把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拘捕,就是一个信号。面对这样明显的司法不公,那个弱女子只能期待中国的普通百姓,那些网民们,还有国内外媒体的记者们,多发出一点良心和道义的声音,替这个无权无势、被欺辱的女子说几句话。众人的声音是有可能促使这个案子得到一个公平的裁决的。
2009年5月21日于美国
——转自《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