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法 药袋须标示作用或适应症

2009年06月18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6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18日电)为保障民众用药的权益,让相关法律规范一致,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药师法”修正草案,增订药袋上须标示“作用或适应症”的规定,让民众有更多资讯,正确用药。

新闻局长苏俊宾上午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由于现行医疗法、医师法和药师法对于交付药剂容器或包装的载明事项有不同规范,所以这次修法把药袋上的标示规范采相同规定。

他说,医疗法和医师法在药品标示部分,只要求载明药品名称、剂量、数量和用法,而无现行药师法“警语或副作用”的规定,但今年5月13日医疗法与医师法修正公布后,除了加注“警语和副作用”外,也增加“作用或适应症”的规定。

苏俊宾表示,为保障病人知的权利和用药安全,并与相关法律的规范事项具有一致性,行政院会上午通过“药师法”修正草案,增列药袋上须标明“作用或适应症”的规定。

另外,行政院会上午也通过农委会所属农业试验所等7个试验研究机构组织法草案,以取代目前以暂行组织规程订定的作法,行政院长刘兆玄希望尽早完成法制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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