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幸妤夫妇涉漏报代言费 行政诉讼遭驳回

2009年07月16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7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杜宇雯台北16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代言脐带血涉漏报税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决,认为代言费是薪资所得,没申报就属逃漏税,驳回2人的行政诉讼。全案可上诉。

赵建铭、陈幸妤夫妇为脐带血厂商代言,遭法务部调查局北机组查获,送交国税局查办。国税局查出,陈幸妤91年度应申报所得总额为新台币861万馀元,漏报531万多元,须补税143万多元,罚锾87万6000馀元;赵建铭部分,则被查出民国94年的所得税,也漏报531 万多元,须补缴170万馀元,罚锾101万馀元。

赵建铭、陈幸妤在民国95年6月12日补缴税款,并提出诉愿指出,脐带血代言费是执行业务所得,并不是薪资所得。但财政部认为2人是在国税局查帐后才补税,并不符合自动补报、补缴的免罚规定,国税局的补税罚锾决定并没有错,驳回诉愿。对此,2人不服提行政诉讼。

判决书中指出,陈幸妤夫妇取自于广告代言,不必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与盈亏,是单纯属于劳务提供,并不负工作成败责任,所以这分所得是薪资所得不是执行业务所得,所以应该以薪资所得来申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陈幸妤夫妇收受代言费时,就所得而不申报,就属于逃漏税的行为,裁罚罚锾是有理由的,因此,驳回2人的诉讼。全案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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