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民半年免缴劳保费

2009年08月20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8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0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为减轻灾民经济负担,“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将规定灾民免自付保费半年,改由政府负担灾民劳保和就业保险保费,且放宽灾民提早领伤病给付。

行政院通过“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草案”,其中包括对灾区失业者推介就业、保险费代缴和雇用灾区失业者的奖励。

劳委会副主委郭芳煜表示,初步规划灾民免缴保费期间为灾后半年,劳工自付保费由政府支应,雇主负担保费可缓缴。

郭芳煜表示,灾民定义将根据内政部的认定,初步估计约50万人。灾民可减轻保费负担依投保薪资而异,政府总计支应费用约新台币16亿元。

现行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工不能工作第四天起才发给伤病给付;重建特别条例则放宽从不能工作第一天起,即核付灾民伤病给付。

考量参加88临工专案的失业灾民在工作期间应该有基本保障,郭芳煜表示,重建特别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为临工投保劳保和全民健康保险,不符合劳保资格者,改投保其他意外险,保费皆由政府负担。而且因裁减资遣自愿继续加保,或职灾医疗期间继续参加劳保者,可在雇用期满后继续加保,不影响退休权益。

另外,在88水灾失踪的水利署高雄县桃源乡工程14名工人,劳委会下午决定从宽提早发给家属新台币10万元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