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26日讯】(独家)今天上午(8月26日),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家属与众多亲友到湖北省卫生厅打出横幅,抗议省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医德恶劣,导致其姐姐陈舞在子宫肌瘤切除手术中无辜丧命,院方承认负全部责任,但极其恶劣地大搞低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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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时间持续3个多小时,迫于无奈省卫生厅某主任出面接待表示:“湖北省人民医院关于陈舞的赔偿方式不对,应该给予陈舞生命赔偿及其他附带赔偿,但我们省卫生厅管不了人民医院”。言语令人凄凉,陈舞女儿王哲岚因悲愤交加当场晕悸。陈泉表示只好到北京以死相拼,也要为姐姐讨回公道!
在此之前,死者家属曾多次到省人民医院拉横幅抗议。
陈泉,武汉市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16-1号,是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死亡受害者陈舞的亲弟弟。
陈舞今年才47岁,因子宫肌瘤于4月15日住进湖北省人民医院。4月18日手术完后,准备于4月28日出院。
4月25日,陈舞身体发生腹部涨痛,向医生及时反映后,医院进行B超检查,发现有瘀血,院方在随后的3天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救护。
4月27日下午6点左右,院方仅做了简单的穿刺,插上尿管。
4月28日零晨5点左右,发现尿管被瘀血堵死,陈舞突然疼痛难忍,于8:20分悲惨离开人世。事故发生后,院方承认是医院方过错造成,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多次与医院协商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但院方仅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便强硬、霸道地对我们说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最高合计6万馀元了事,而对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陈舞生命死亡赔偿金问题只字不提,态度相当霸道、偏袒。
难道陈舞活着的生命就没有价值?陈舞生前系省电力公司职工,工作年收入在2万-3万。唯一的女儿还要其养活,痛失亲人的孩子还将承受巨大的打击,这一悲惨事实院方难道就不明白生命的价值所在吗?是不是你湖北人民医院是省属单位后台很大就可以漠视人民的生命、就可以随便逃避法律责任?
由于湖北省人民医院狭隘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医德的严重缺失及对人生命和国家法律的藐视,受害者陈舞的遗体至今停放在该医院达4个月。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该项赔偿,如果单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得构成医疗事故比一般性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由此将使处理结果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对该条例参照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在后,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的高阶位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先选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事故责任就是一种侵权的法律责任。
因此,湖北省人民医院必须对陈舞的生命死亡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医院故意偏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某些缺陷,大搞责任事故低价赔偿,无所顾忌于恶劣的医疗工作作风,草菅人命,实属天理难容!
为此,陈泉及逝者陈舞的女儿恳请社会各界及媒体,责成湖北省人民医院负责人加强医疗作风建设、提高医德、增强责任心、同情心,并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及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陈舞医疗事故纠纷事宜,让逝者与生者都得到应有的抚慰! (图片:网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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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时间持续3个多小时,迫于无奈省卫生厅某主任出面接待表示:“湖北省人民医院关于陈舞的赔偿方式不对,应该给予陈舞生命赔偿及其他附带赔偿,但我们省卫生厅管不了人民医院”。言语令人凄凉,陈舞女儿王哲岚因悲愤交加当场晕悸。陈泉表示只好到北京以死相拼,也要为姐姐讨回公道!
在此之前,死者家属曾多次到省人民医院拉横幅抗议。
陈泉,武汉市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16-1号,是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死亡受害者陈舞的亲弟弟。
陈舞今年才47岁,因子宫肌瘤于4月15日住进湖北省人民医院。4月18日手术完后,准备于4月28日出院。
4月25日,陈舞身体发生腹部涨痛,向医生及时反映后,医院进行B超检查,发现有瘀血,院方在随后的3天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救护。
4月27日下午6点左右,院方仅做了简单的穿刺,插上尿管。
4月28日零晨5点左右,发现尿管被瘀血堵死,陈舞突然疼痛难忍,于8:20分悲惨离开人世。事故发生后,院方承认是医院方过错造成,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多次与医院协商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但院方仅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便强硬、霸道地对我们说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最高合计6万馀元了事,而对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陈舞生命死亡赔偿金问题只字不提,态度相当霸道、偏袒。
难道陈舞活着的生命就没有价值?陈舞生前系省电力公司职工,工作年收入在2万-3万。唯一的女儿还要其养活,痛失亲人的孩子还将承受巨大的打击,这一悲惨事实院方难道就不明白生命的价值所在吗?是不是你湖北人民医院是省属单位后台很大就可以漠视人民的生命、就可以随便逃避法律责任?
由于湖北省人民医院狭隘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医德的严重缺失及对人生命和国家法律的藐视,受害者陈舞的遗体至今停放在该医院达4个月。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该项赔偿,如果单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得构成医疗事故比一般性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由此将使处理结果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对该条例参照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在后,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的高阶位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先选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事故责任就是一种侵权的法律责任。
因此,湖北省人民医院必须对陈舞的生命死亡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医院故意偏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某些缺陷,大搞责任事故低价赔偿,无所顾忌于恶劣的医疗工作作风,草菅人命,实属天理难容!
为此,陈泉及逝者陈舞的女儿恳请社会各界及媒体,责成湖北省人民医院负责人加强医疗作风建设、提高医德、增强责任心、同情心,并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及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陈舞医疗事故纠纷事宜,让逝者与生者都得到应有的抚慰! (图片:网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