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违反选罢法 台立委江连福当选无效

2009年10月09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10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市9日电)台中县第3选区立法委员江连福,因拿新台币5万元给太平市民代表陈连吉企图绑桩固票,遭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认定违反选举罢免法,今天驳回江连福的上诉,当选无效定谳。

江连福在本届立委选举中击败对手简肇栋而当选,但简肇栋抓到江连福与陈连吉间有疑似贿选行为的证据,包括录影与录音内容,一状提起江连福当选无效之诉。此案在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江连福于2月间被判决当选无效,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今天就本案宣判,驳回江连福的上诉,江连福当选无效定谳。他也是台中高分院继苗栗县前立委李乙廷后,判决当选无效确定的第2名本届立委。

台中高分院发言人吴火川说,江连福于民国96年11月中旬的立委选举敏感期间,登门拜访不同派系的陈连吉,并当场拿出事先准备的现金5万元交付给陈连吉,要求陈连吉在立委选举中帮忙“抠人”(闽南语拉票之意)、“喊票”(闽南语宣传之意),企图绑桩及固票。

陈连吉事后虽退还5万元,但承审法官认定江连福已有投票行贿行为,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规定,所以认同一审当选无效的见解,驳回江连福的上诉。

江连福一直辩称这5万元是拜托陈连吉帮忙代办竞选的座谈会,并非贿选经费。不过,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陈连吉与江连福派系不同,且非江连福的助选人员,找陈连吉代办座谈会的说法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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