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渔工威胁船长案 两人将遣送回国

2009年10月14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10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郭芷瑄屏东县13日电)屏东地检署晚间发出新闻稿表示,琉球籍渔船“渔群166号”2名印尼渔工恐吓船长案,1名印尼渔工确涉恐吓危害安全罪嫌,另1名罪证不足,2人都责付仲介公司送回印尼。

  渔群166号今天返国后,屏东地检署指派检察官刘志文前往高雄市旗津第5海巡队了解,随后并指示海巡人员将船长、轮机长及船上8名印尼籍渔工带回屏东地检署一一讯问。

 屏东地检署说,船长施进兴向检察官表示,渔工帕吉安托(Padrianto)及范迪(Fandy-sahambangung )2人上船后,常唱反调,故意捣蛋,其中帕吉安托曾经对船长比出手枪射击的手势。轮机长蔡明智则表示,范迪曾经以手拿刀比出割喉的动作。

  施进兴与黄明智向检察官表示,他们两人在商量后,认为继续下去情况危险,因此当时希望能就近让这两名渔工下船,希望政府可以协调日本帮忙,所以才请家人向政府单位请求协助。

检察官在讯问完船上所有人员后,认为帕吉安托确实涉有刑法第305条的恐吓危害安全罪嫌,至于范迪,除轮机长的陈述,还没有其他证据可为佐证。

另,检察官也讯问施进兴及黄明智是否对2名渔工提出告诉,两人都表示,希望把2位印尼渔工遣送回印尼就可以,不用提出告诉。

地检署说,检察官认为帕吉安托与范迪仅是远距离的手势比划,并无近距离或持物作势攻击等具体性危害或肢体冲突,还有船长在10月2日求援后,两人也未再有其他威胁性的言行举止。

地检署说,检察官也考量船长、轮机长的意见,于是决定将2名渔工责付给仲介公司人员带回,并尽速办妥离境手续,仲介公司人员也同意立即与两人解约,将他们送回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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