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 修订难民法草案

2009年11月19日台湾
【新唐人2009年11月19日讯】中华民国行政院在2007年通过难民法草案,但法案延宕至今都没有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立法院在星期三审议难民法草案,提案的行政院认为当时提出的部分条文拒绝收容大量难民,违背人权价值,因此撤回提案。并表示草案将在修改后,于12月再送立法院审议。

星期三,立法院内政、外交、国防委员会联席审议难民法草案,受邀列席的内政部长江宜桦指出,原来的草案中,对大量难民可以拒绝入境的条文,不符合人权价值,因此提出将草案撤回修正。

内政部长 江宜桦:“国际人权两公约的施行法,所以那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到难民法的部分可能会有一些修订,那有一些人权学者的研讨会议上有进一步提出对原来难民法草案,规范还有不够详细的地方。”

原订草案中对于因种族、宗教或者持特定政治意见等对象,可能遭受迫害的外国人,可以申请难民身份居留台湾,其中包括大陆地区人民与香港澳门居民。立委质疑行政院将草案撤回,是因为担忧未来收容大陆异议人士会触怒当局。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 赖清德:“担心这个难民法里面适用唾弃中共政权的,他门的民众所以担心引起中共的反弹打压。”

对此,江宜桦强调撤回修改难民法草案是为了落实联合国两项人权公约以及回应人权团体的呼吁,江宜桦承诺行政院修改草案后,会在12月以前送交立法院进行审议。

新唐人亚太电视 阜东 刘姿吟 台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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