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春在台被控 违犯残害人群罪

2009年12月15日大陆
【新唐人2009年12月15日讯】中共中央委员徐光春才刚抵达台湾,隔天15日下午2点,台湾法轮大法佛学会及法轮功律师团,就前往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按铃控告徐光春,违犯残害人群罪及民权公约的规定,高等法院已受理这个案件。

台湾法轮大法佛学会张清溪表示,徐光春1995年到2005年任职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机关党委书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在其职能范围大面积污蔑法轮功。所下达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的档案中,明确要求制作利用文宣批评法轮功,煽动仇恨思想。

台湾法轮大法佛学会理事长 张清溪:“包括2001年1月23日天安门自焚案的那个事件,他当总局长,这是一个他用来污蔑法轮功的一个最重要的一个所谓证据。”“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以来,徐光春几乎说几乎每一次迫害的重大事情他都参与。”

美国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朱婉琪律师表示,这次控告徐光春援用的法源基础是民国42年制定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以及两公约具备国内法效力的包括鼓动、仇恨宗教的条款。

美国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 朱婉琪律师:“这次可以说是两公约,尤其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之后,第一个对于这个中共来台,却违犯了非常严重的国际刑事罪行的中共官员的一个提告。也可以说是两岸开放以来的一个首例。”

台湾法轮大法佛学会理事长张清溪强调,司法要独立于政治,才能保障人权。朱婉琪律师也表示,希望台湾司法能够站在国际人权公约上,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访台的参与残害人群、鼓动仇恨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官员,展开侦办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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