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月16日讯】(新唐人特约记者李亦菲采访报道)1月14日兰志学和张传利律师,在大连市看守所首次会见王永航。律师证实王永航被绑架当天,遭遇3次残酷殴打,在看守所被野蛮灌食致窒息。家属请求国际大赦,联合国人权组织介入调查,追究直接责任人。要求中共当局无条件释放王永航律师。
2010年1月14日上午8点,北京律师兰志学和张传利接受王永航律师妻子于晓燕委托,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反覆交涉,要求会见王永航律师。当日下午2点,两位律师在大连市看守所见到王永航,3点30完成会见。
律师向家属透露,会见开始,王永航律师即要求现场人员回避,在明确无罪辩护的前提下,签字委托兰志学和张传利为辩护律师。同时,他对看守所虐待法轮功学员,沙河口区法院秘密开庭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
律师证实,王永航在被绑架时,分别在绑架现场,和锦绣小区派出所遭到3次残暴殴打。殴打导致王永航律师脚踝骨折,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踝骨缺损,后手术植入人工骨头。8月11日手术期间,有目击者告诉亲属,看到王永航肩、背部有新增伤疤,T恤留有未洗掉的血迹。
另据知情人透露,王永航律师制止看守所人员虐待法轮功学员,招致狱医和犯人对他野蛮灌食,插管第一次插入即致出血,后反覆插入7、8次,几近窒息。然后用手铐将王永航律师拷在地铺,长达48小时。律师表示确有其事。对此,家属请求国际组织介入调查王永航律师的迫害案例,帮助追究直接迫害者的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27日,大连沙河口区法院以刑法300条,对王永航律师非法判刑7年,判决书提及的事实仅为,接受大纪元采访,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以及电脑中有法轮功网站的信息。对此,家属和律师均表示当局对王永航因言治罪。
家属认为,王永航律师发表的文章都是他自己专业领域中的观点探讨,文章从法律角度阐述应用刑法300条作为法轮功案件量刑的法律依据不当,本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对法制高度负责的行为,却触怒某些枉法者。王永航律师表示:“所谓的审理,就是无耻的迫害。”
兰志学律师是第一次见到王永航律师,他描述王永航:乐观,刚毅,熟知法律,擅思考,有口才。他说王永航非常关心高智晟律师的下落,会见时,首先询问有没有高智晟律师的消息。
目前,法院没有告知二审的开庭时间,律师表示,现在不知道合议庭成员名单,没有提交辩护意见,但已经递交要求公开开庭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7月4日,王永航律师被大连国保秘密绑架,10月16日,大连沙河口法院秘密开庭审理王永航律师案,一个星期后,家属和律师才意外获知。
2008年8月,王律师上书“两高”,《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从纯法律的角度、从犯罪构成四要素上,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指出中国各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错误判决是中国法律史上最荒唐最不该发生的事,将使大陆司法界、乃至后世法律人为此而蒙羞。
附录:王永航律师海外发表文章
1. 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
--------王永航致信中国最高司法机关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8/9/12/48610b.html
2. 大连律师王永航致复旦大学校领导及师生公开信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8/5/10/47625b.html
3. 大连律师王永航为胡、温补节法律课
http://www.epochtimes.com/b5/8/5/6/n2106742.htm
4. 王永航: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
http://www.epochtimes.com.au/b5/8/8/29/n2245647.htm
5. 王永航:乐师的琴与律师的证
http://h1n1china.org/b5/8/6/5/n2143993.htm
2010年1月14日上午8点,北京律师兰志学和张传利接受王永航律师妻子于晓燕委托,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反覆交涉,要求会见王永航律师。当日下午2点,两位律师在大连市看守所见到王永航,3点30完成会见。
律师向家属透露,会见开始,王永航律师即要求现场人员回避,在明确无罪辩护的前提下,签字委托兰志学和张传利为辩护律师。同时,他对看守所虐待法轮功学员,沙河口区法院秘密开庭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
律师证实,王永航在被绑架时,分别在绑架现场,和锦绣小区派出所遭到3次残暴殴打。殴打导致王永航律师脚踝骨折,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踝骨缺损,后手术植入人工骨头。8月11日手术期间,有目击者告诉亲属,看到王永航肩、背部有新增伤疤,T恤留有未洗掉的血迹。
另据知情人透露,王永航律师制止看守所人员虐待法轮功学员,招致狱医和犯人对他野蛮灌食,插管第一次插入即致出血,后反覆插入7、8次,几近窒息。然后用手铐将王永航律师拷在地铺,长达48小时。律师表示确有其事。对此,家属请求国际组织介入调查王永航律师的迫害案例,帮助追究直接迫害者的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27日,大连沙河口区法院以刑法300条,对王永航律师非法判刑7年,判决书提及的事实仅为,接受大纪元采访,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以及电脑中有法轮功网站的信息。对此,家属和律师均表示当局对王永航因言治罪。
家属认为,王永航律师发表的文章都是他自己专业领域中的观点探讨,文章从法律角度阐述应用刑法300条作为法轮功案件量刑的法律依据不当,本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对法制高度负责的行为,却触怒某些枉法者。王永航律师表示:“所谓的审理,就是无耻的迫害。”
兰志学律师是第一次见到王永航律师,他描述王永航:乐观,刚毅,熟知法律,擅思考,有口才。他说王永航非常关心高智晟律师的下落,会见时,首先询问有没有高智晟律师的消息。
目前,法院没有告知二审的开庭时间,律师表示,现在不知道合议庭成员名单,没有提交辩护意见,但已经递交要求公开开庭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7月4日,王永航律师被大连国保秘密绑架,10月16日,大连沙河口法院秘密开庭审理王永航律师案,一个星期后,家属和律师才意外获知。
2008年8月,王律师上书“两高”,《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从纯法律的角度、从犯罪构成四要素上,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指出中国各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错误判决是中国法律史上最荒唐最不该发生的事,将使大陆司法界、乃至后世法律人为此而蒙羞。
附录:王永航律师海外发表文章
1. 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
--------王永航致信中国最高司法机关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8/9/12/48610b.html
2. 大连律师王永航致复旦大学校领导及师生公开信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8/5/10/47625b.html
3. 大连律师王永航为胡、温补节法律课
http://www.epochtimes.com/b5/8/5/6/n2106742.htm
4. 王永航: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
http://www.epochtimes.com.au/b5/8/8/29/n2245647.htm
5. 王永航:乐师的琴与律师的证
http://h1n1china.org/b5/8/6/5/n21439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