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2月14日讯】其一,社会转轨时期,要有死刑。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阵痛期”,市场法规不健全,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化现象屡见不鲜,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有增无减,数额又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显然不合国情。
其二,国际惯例,也会“水土不服”。许多法学家和专家,之所以提倡废除死刑,认为是国际通例。不要老拿国际惯例说事,国际惯例在中国也水土不服。要看中国的国情。连温总理就说过:“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不能废除死刑。”郭一平直言,官员财产向全体人民公布的阳光法案,230年就有了,现在世界上160个国家都实行了,这更是国际惯例吧,咋不去与国际接轨,偏在取消贪官死刑上与国际接轨?郭一平说重了些,有些人是不是居心不良?依郭一平意见,谁主张免贪官死刑,先让谁公布个人财产在网上,教中国人民看看,他究竟是替谁说话。
其三,中国没有“阳光法案”,废除死刑后果不堪设想。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自从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到今年整整16年了。由于大多数官员的反对,此法律至今不仅没有出台,甚至有高官公然反对,以阳光法案不合中国国情为由阻挠出台。阳光法案没有出台,超前防范缺乏有效武器,事后惩治显得尤为重要。试想,事前不能防范,事后惩治不力,经济犯罪高发趋势何以遏止?
其四、违背民意,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除了一些法学家专家主张废除贪官死刑外,广大中国人民对于贪官污吏恨不得“斩立决”,眼见贪污数额越来越破天文数字,人民群众怒火万丈,可贪官一个个保全其身,有背民意,有违民愿,何以“平民之愤”!这样下去,社会何以和谐起来?
其五、贪官不死,腐败又加。贪官在任上,有自己庞大的关系网,贪官不死而入大牢,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就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子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20年变15年,15年变10年……如此,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其六、贪官不死,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 转自《大陆论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其二,国际惯例,也会“水土不服”。许多法学家和专家,之所以提倡废除死刑,认为是国际通例。不要老拿国际惯例说事,国际惯例在中国也水土不服。要看中国的国情。连温总理就说过:“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不能废除死刑。”郭一平直言,官员财产向全体人民公布的阳光法案,230年就有了,现在世界上160个国家都实行了,这更是国际惯例吧,咋不去与国际接轨,偏在取消贪官死刑上与国际接轨?郭一平说重了些,有些人是不是居心不良?依郭一平意见,谁主张免贪官死刑,先让谁公布个人财产在网上,教中国人民看看,他究竟是替谁说话。
其三,中国没有“阳光法案”,废除死刑后果不堪设想。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自从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到今年整整16年了。由于大多数官员的反对,此法律至今不仅没有出台,甚至有高官公然反对,以阳光法案不合中国国情为由阻挠出台。阳光法案没有出台,超前防范缺乏有效武器,事后惩治显得尤为重要。试想,事前不能防范,事后惩治不力,经济犯罪高发趋势何以遏止?
其四、违背民意,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除了一些法学家专家主张废除贪官死刑外,广大中国人民对于贪官污吏恨不得“斩立决”,眼见贪污数额越来越破天文数字,人民群众怒火万丈,可贪官一个个保全其身,有背民意,有违民愿,何以“平民之愤”!这样下去,社会何以和谐起来?
其五、贪官不死,腐败又加。贪官在任上,有自己庞大的关系网,贪官不死而入大牢,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就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子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20年变15年,15年变10年……如此,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其六、贪官不死,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 转自《大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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