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暴政恶法不除 国民无宁日(上)

2010年12月15日郭国汀
【新唐人2010年12月15日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暴政恶法不除,国民无宁日”。这是有关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系列讲座的倒数第二讲。因为我们已经从各个角度充份论证了中共政权是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论证了它的非法性,犯罪性,骗子性;论证了它的无法无天、司法腐败、道德堕落;论证了它的酷刑,精神病迫害;论证了它对教育、文化,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毁灭性破坏等等。

今天我们重点论证恶法的问题。中共的恶法多如牛毛。恶法如何产生?它的定义如何?哪些法律是恶法?恶法的根源何在?恶法的理论依据何在?恶法对中国社会造成什么样的严重问题?如何终结恶法?这些问题我想跟各位听众朋友讨论交流。

首先,恶法的定义。法学者萧翰汉认为“恶法是违背人类的天理良心,人类社会的基本文明规则,宪政、法治的精神,但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起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人的基本人权的行为规范”。我基本上赞同该恶法的定义。

孙文广教授说“恶法就是侵犯人权,旨在维护专制和极权的法律”。还有人说,“恶法实际上就指邪恶的法律”,这是从字面上意义上的解释。“恶法是普通公众觉的不合理的法律,实际上是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民众,将法律推向人民的对立面,维护专制,维护人治的法律”。

恶法的定义,归纳言之有几个特点:一是违背人类的天理和良心;二则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准则,三违背宪政法治精神,四违背普通公众的意志维护专制和人治,五是邪恶。

今天的论题叫作“暴政恶法不除,国民无宁日”。国民包括国家和国民,亦即暴政恶法不除,国家没有安宁日,人民更无安宁日。因此恶法问题是有关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刚才介绍恶法的定义,接着我们来介绍一下恶法的实例,举例来印证。恶法一般来说,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法律方面,即所谓上层建筑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一般的刑、民事法律上,恶法体现得不那么明显,但是涉及人权,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特别明显。比如中共一夺权建政,就颁布了三个相关《镇压反革命暂行条例》《土地改革法》就是典型的恶法。

它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现行行为,而是根据当事人历史上的行为,或言论,或身份;不是根据行为人的现行犯罪行为来追求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而是根据这个人的历史身份,比如地主,富农,或前国民党政府的党政军文教人员,就可以定为反革命罪,没收财产判处极刑。

当年中共暴政在长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一共镇压了“反革命”至少六百万人,尽管中共仅承认杀了七十一万,实际杀人至少在三百万以上,甚至可能更多。因为当年中共以各种名义,除了所谓反革命,另有几百万国民政府原党政军文教人员,被当作土匪镇压;而土改杀害的地主、富农也高达300万至600万人。

第二,恶法的实例。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个《公安六条》,全称是《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直到一九七九年二月才被撤消。

这个《公安六条》,就是个标准的恶法。其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第四条还规定“地、富、反、坏、右份子等二十一种人”的黑名单。过去一直是黑五类,文革中增加至黑九类,而实际上文革中剧增至黑二十一类,也就是全中国有二十一种人属于中共镇压迫害的对象。甚至胡氏专权时仍有所谓“四种人”属于打击迫害目标。

正因为这个臭名昭着的公安六条,导致文化大革命中,全中国人被中共屠杀,被迫自杀、被武斗打死,以及被群体灭绝的总数高达二千万人,而受株连的人数超过一亿。公安六条直接导致一九六八年北京大兴县大屠杀,湖南道县和绍阳县大屠杀,江西瑞金和兴国县大屠杀,以及广西省十馀个县活吃三千多名“阶级敌人”等重大恶性事件,实际上都起源于该公安六条。

第三例,就是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刑法一百零一条一直到一百零八条,都是标准的恶法。此外还有一九五七年为了反右,由国务院炮制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也就是关于劳教的行政规章,也是标准的恶法,到今天仍未废除。

还有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办法”,就是导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打死的恶法,这条恶法现在已经被取消。还有许许多多的,比如强制拆迁的法律,有关批准宗教信仰的规定,有关思想信仰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方面的行政规章等都是恶法。

中共暴政几乎在所有的领域制定的所有的法规,存在着大量恶法,通过恶法的实例,使我们对恶法能够有一个概况了解。为什么说中共恶法远远超过历朝历代,超过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恶法总合还更邪恶。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

希特勒是全世界公认的恶魔,因为他用“最后解决方案”残忍地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把在西欧各国的犹太人押送到在波兰专门建造的五个大型毒气室,其中的奥斯维辛毒气集中营,就屠杀了几百万人,所以希特勒是全球公认的恶魔。

但是在希特勒统治期间他的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污辱元首的,处两个星期的拘禁”。这个条款跟中共的公安六条一比较,可见公安六条是比希特勒这个恶魔的法律要残暴上万倍。

在中共暴政下,不要说污蔑污辱毛泽东,根本没有达到污辱程度,只不过是喊了句“打倒毛泽东!”这种口号,就有可能被枪毙。因为按照公安六条这个行为是现行反革命,而现行反革命,根据公安六条第六条,最高刑就是枪决。

事实上,文革期间二千万中国人被中共暴政屠杀,其中至少几十万人。我在大陆的时曾看过中共的一个内部文件,列举文革期间以反革命罪被枪决的人数,至少三十六万人;这个所谓内部文件,是不是真实的呢?它是不是真的把所有被枪决的反革命罪都列清楚了呢?我认为很可能还是隐瞒的数字。

第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恶法产生的根源何在?恶法要是不铲除其根源,恶法会源源不断地炮制出来。恶法的根源首先是立法不公。立法者决定谁来立法?如果立法者不公不义,那么立法者天天都在制定法律,每日每时都可能炮制出大量恶法。

立法者为什么不公?立法者就是国家的上议院、下议院(参议院、众议院)的代表。当代全世界各国立法机构均由上、下两院,或参众两院组成,其代表就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的产生不公不义的话,那么它必然成为恶法的母机。中共的立法机构理论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完全受中共一党操控。

全国人大本身是中共一党操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中共一党操控,所以中国所有的恶法产生的机构,其来源根源,就是中共一党操纵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共的人大不分上、下(参众)两院,而唯有一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重违悖共和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全部是由中共包办。

自中共一九四九年盗国窃政迄今,从来没有举行过任何一次合法、公平、公开的自由选举。所谓人大代表全部是中共指定,或在军警特的操控下产生的虚假的代表,纯属中共一党独裁专制的代理人。所有的代表,包括所谓工人农民士兵的代表,妇女代表,中青年的代表,少数民族的代表,无一例外都是符合中共的意志的奴仆式的人物,只有极少数个别的点缀。也就说中共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四,恶法要怎么根除呢?首先必须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根除恶法。如果不终结这个罪恶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的抗争,为废除恶法所进行的具体的每一项呼吁抗争,仅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因为即使经过长期艰苦的抗争,废除了一个恶法,中共立马就能炮制出一百个恶法来,所以恶法的根源一定要铲除,才有可能根除恶法,也才有可能使国民无宁日这种现状得到彻底纠正。

根据政治学原理,一个国家如果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的代表,超过比如五百人以后,它就会效率低下,若超过一千人,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代表就会受其中一小撮人操控,而中共的人大代表超过三千人,故中共通过操纵人大常委会控制了立法机构。从政治科学代表制原理来说,它违背政治科学原理。

因为全国人大代表高达三千人,根本无法操作。所以中共就玩了一个猫腻,把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权变成由人大常委会撑控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把立法权按行业划分,由各行各业自己立法。比如工商管理、教育、医疗部门,人大时常将立法权放行给各行业的行政官僚自己制定法律规章。自己给自己立法的话,肯定忽视民众的利益,而重视自己这个官僚机构的利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显然从一开始就是不公不义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草案以后,最后是通过全国人大每年年会表决通过,但由于代表们都是中共自已指定或操纵的代理人,故他们仅是起到像皮图章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十有八九都是恶法。这就是恶法产生的根源。

第五,恶法的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是恶法亦法,也就是恶法也是法律;二是恶法非法理论。恶法亦法论认为,恶法也是法律。

追根朔源,在古希腊时就已有恶法亦法的理论萌芽,苏格拉底主张恶法也是法律。他认为只要法律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管这个法律制定得好还是坏,当事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要执行。这是恶法亦法论的最早来源。

但是苏格拉底本人并没有阐述恶法亦法的理论根据,真正创立恶法亦法理论者,是分析法学派的奥古斯丁,他是古罗马的一个法学家,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1]。“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2]奥斯丁主张,在法理学中必须剔除“应当存在的法”,因为那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是伦理学和立法学的任务,而不是法学或法理学的任务。“最有害的法,即便与上帝意旨矛盾,也是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3]但是恶法亦法论,无论分析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均强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是由合法的立法机关的代表制定的,且经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也就不太可能产生恶法,在这种意义上我是赞同恶法亦法论的。我认为如果一个法律是经过合法的立法机构,然后又通过合法的法定程序,严格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这种前提保证下恶法亦法论是可以成立的。

但问题是从逻辑上推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他的合法的立法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很难产生恶法。根本不可能产生象中共暴政下产生的,比如公安六条、或镇压反革命条例等这种恶法。

因为立法者合法,首先保障了立法源头的正义、良知、公理的存在。而中共暴政立法者的产生本身就不合法,必然导致立法者本身不合法,且中共立法机构不分上下两院,导致立法过程中没有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得法律单纯反映的是中共一党的意志;加上它制定法律的程序既不严格又不合法,所以不能够把国际上,或法学理论家们认定恶法亦法论套在中共暴政上。

问题是在中共暴政下的法学者,现在中国大陆许多法学教授们,实际上是抛开上述前提来论恶法亦法。举例而言,陈金钊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写道,“现在欧美的许多法学家,长期在规则下生活,久闻不知其香,都遗忘了规则对法治的意义,批评规则的缺陷,这种批评对欧美有现实意义,但却误导了我国大陆的法学。[4]其结果必然是消解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时下我们所面临的是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族传统的“治法”观念脱胎换骨成现代法治观念。中国社会法治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注定了我们高扬恶法亦法理论具有其价值和目的合理性”。[5]

他的意思是若否定恶法亦法,结果是必然消减刚刚起步的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绝对性;他要树立规则崇拜意识,法律至上意识;说白了陈金钊就是要充分肯定中共暴政恶法的合法性。实际上陈教授是个党用文人。他抛开立法者本身的合法性,不顾制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却奢谈什么法律至上规则,规则崇拜意识。这种教授显然是把良知卖给了魔鬼的没有良心的教授。

第二个例子,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说(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大一个数量,是由一些不怎么懂法甚至全然不懂法的人搞出来的,更不是主要由懂得立法科学的人们制定和完善的。特别是无论是立法决策者还是实际运作者,普遍不谙运用立法技术。”[6]今日中国的法和法治,既不是良法和良法之治,也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是一种‘笨法’和‘笨法之治’。[7]

我认为周教授的说法真假参半,中国的立法者大多数都是不懂法,根本就是外行立法,这是对的;但是他说中国现在的法和法治不是恶法和恶法之治,而仅是一种笨法和笨法之治,这种说法是错的。

因为中共暴政炮制了很多恶法,虽然是由不懂良法之治的人炮制的,但是中共是精通恶法之治的,所以它炮制大量的恶法;只不过周教授不敢直言不讳公开批判中共恶法,或许他为了他自保,保护既得利益,所以他装作不知道或仅作不痛不痒的评价,这是第二个教授的说法。

再举个例子,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文中写道“面对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者(应该树立)护宪意识和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意识”。“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不应该提倡‘革命’式的学术倾向……克服过分的革命意识,过多的改革意识,过多的激进意识……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宪法文本的规范意识,谨防社会现象突破规范的界限。”

我非常遗憾看到韩大元教授居然会有这种论点,这种论点似乎是丧失了良知的御用文人的论点。很显然,他要宪法学者不应当提倡革命意识、改革意识、激进意识,而要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共产党领导一切的这种宪法体制。这种观点只能是党棍的意识,决非什么宪法学者的意识。

上述三位中国法学界所谓权威人士的论述,这些人确有以良知跟魔鬼交易,然后昧着良心为中共暴政涂脂抹粉,维护暴政的重大嫌疑。

什么叫恶法非法?恶法非法在法学界争论很多,但是恶法非法是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学界长期倡导的观点,主要源于自然法学派。着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8]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运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正义是衡量法是否合法的标准: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的法即是恶法。正义是自然法的核心,是高于国家制定法的实在法的准则,因此恶法非法。我非常赞同自然法学派有关恶法非法的论点。

我一九八零年上吉林大学时,就一直非常欣赏自然法观点,所以我的英文名字叫ThomasGuo,因为Thomas阿奎那是十二世纪意大利的一个神学家、思想家和哲学家,他将自然法归类为四类法律中的一种:永恒法(宇宙物理法则),神法(启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产物,据此能够区别什么是好的,什么是邪恶的。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规范。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则是通过启示而教给人们的(圣经和神圣传统),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则,不是通过启示,而纯属通过理性辩识的。

它是任何时代任何地方普遍适用的永恒法律原则,也就是说现行社会适用的法律,不能违背自然法,而自然法源于上帝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则高于实在法,也就是现实社会中的实用法律,凡是违背自然法,违背上帝法的实在法都是非法无效的。这就是恶法非法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刚开始时并没有法律,原始社会只有习惯,就是对同类事件长期反覆适用的行为规则,部落首领,皆是德高望重的长者,他就是部落的立法者、执法者。因为当时并没有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部落里人们之间的各种争议,是由部落首领根据习惯来公正处理,经过漫长的岁月,对同类事物的处理形成惯例,最后变成所有的人共同遵守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要符合正义的原则。

正义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义符合一个社会共同体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个法律违背正义原则,比如不公不义,这样的法律当然从一开始就会受到所有人的反对,特别是制定一个法律,首先要考虑这个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他不能只顾皇帝一个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农民的利益,或只顾奴隶的利益,而不考虑主人的利益,不考虑中间阶层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规则,一般来说,都是考虑到这个社会各方利益条件下的一种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显然要符合真实、善良、美好的原则。所以法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符合正义,公正、公道、公平原则。

唯有这种法律才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原则能成立,自然的结论就是,凡是违背正义、违背天良、违背法治原则、违背自然法原理的法律,就是恶法。既然是恶法,由于它违反了正义原则,故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律,它不是说后来变成了非法。

恶法非法是从恶法诞生之日起即无效,正由于恶法非法,所以人民没有义务遵守这个恶法。所以只要保证立法者的客观公正,恶法的根源就断了。我们特别强调不能仅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恶法,而不针对它的根源,如果这样仅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有彻底废除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这种罪恶政治体制,中国人才有可能摆脱恶法的蹂躏,这是我要讲的第四个问题。

──转自[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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