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不作为 五人向北京申请静坐示威

2011年02月25日网闻
1.关于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起诉和申诉的申请书
申请人:
孙树仁:男,汉族,身份证: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前街4号1号楼2单元301室,
联系电话:15063294476
孙成亮:男,汉族,身份证: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东北园居委,
联系电话:15854962896
王汝兰:女,汉族,身份证:372801194112260629,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体委家属院1单元5楼,
联系电话:0539--8799048
魏兰玉:女,汉族,身份证:372801195011080228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顾家园居委226号
联系电话:13954927979
魏秀芬:女,汉族,身份证: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农机小区8号楼2单元501室
联系电话:13953902965
负责人:孙树仁,男,65岁,汉族,个体职业者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煤山居委
电话:15063294476

使用横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诉是对法律的不恭。
2、强烈要求受诉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口号:
1、没有程序正义,便没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集会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时-17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8年2月先后通过邮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具体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一部分申请人通过邮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一部分申请人通过邮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申请人的起诉书和申诉书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后,如泥牛入海,至今无影无息。申请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起诉或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身为受诉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竟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样视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儿戏,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职和监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诉敷衍推诿致使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至今得不到伸张,更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得不到实施,不符合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引起社会对申请人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为此,特呈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审查、许可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申请人:



2009年5月25日

2.关于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起诉的申请书
申请人:孙树仁:男,汉族,身份证: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前街4号1号楼2单元301室,
联系电话:15063294476

使用横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诉是对法律的不恭。
2、强烈要求受诉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口号:
1、没有程序正义,便没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静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时-17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8年2月通过邮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具体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申请人通过邮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申请人的起诉书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后,如泥牛入海,至今无影无息。申请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起诉或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身为受诉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竟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样视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儿戏,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职和监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诉敷衍推诿致使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至今得不到伸张,更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得不到实施,不符合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引起社会对申请人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为此,特呈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审查、许可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申请人:

2009年5月25日

3.关于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起诉的申请书
申请人:孙成亮:男,汉族,身份证: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东北园居委,
联系电话:15854962896

使用横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诉是对法律的不恭。
2、强烈要求受诉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口号:
1、没有程序正义,便没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静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时-17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8年2月通过邮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具体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申请人通过邮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申请人的起诉书和申诉书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后,如泥牛入海,至今无影无息。申请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起诉或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身为受诉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竟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样视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儿戏,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职和监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诉敷衍推诿致使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至今得不到伸张,更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得不到实施,不符合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引起社会对申请人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为此,特呈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审查、许可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申请人:



2009年5月25日


4.关于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起诉的申请书
申请人:魏兰玉:女,汉族,身份证:3728011950=======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顾家园居委226号
联系电话:13954927979
申请人:魏秀芬:女,汉族,身份证: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农机小区8号楼2单元501室
联系电话:13954927979
使用横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诉是对法律的不恭。
2、强烈要求受诉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口号:
1、没有程序正义,便没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静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时-17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8年2月通过邮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具体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申请人通过邮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申请人的起诉书和申诉书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后,如泥牛入海,至今无影无息。申请人依法起诉,受诉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起诉或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身为受诉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竟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样视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儿戏,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职和监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诉敷衍推诿致使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至今得不到伸张,更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权得不到实施,不符合我国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在最高法院门前静坐,抗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引起社会对申请人合法行政起诉权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确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实施。为此,特呈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集会游行示威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审查、许可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申请人: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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