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不通报 教育人员要罚  

2011年04月21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4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教师法等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学校教育人员知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应在24小时内通报,违反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教育部表示,近来教育人员时有未能及时通报与调查处理学生疑似遭性侵害或性骚扰,为落实学校教育人员责任通报制度,确立保全及处置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证据,院会上午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学校教育人员于执行职务,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并应向学校及当地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学校教育人员违反通报规定,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事件证据者,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增订,未依规定通报,导致校园性侵害事件持续发生;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者,应依法解聘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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