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3日讯】5月12日又是一个星期四,我们宁夏银川市部分经租房继承人,又来到房管局门前,依法维权,向他们讨要我们合法的1959经租房---合法的私有财产。
我们的合法祖屋财产,代表着我们公民的生存权和人权!经租房产权变异于“十年浩劫”时期。经租房产权的纠葛因“十年浩劫”造成,我们认为,经租房业主的合法产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经租房权属的现状。
1、虚拟的“权属”。政府凭国家权力,避开原合法所有人和应经法律程序,依与国家宪法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单方面变更、转移权利人,将被政府代理原合法所有人出租(经租)的房产变更、转移为“国家所有”。它无任何法律确认,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2、实质的权属。因政府代理合法房主出租(经租)房产,始终未与原合法所有人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双方间合法房主与政府这一代理出租(中介方)者的关系,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确认的灭失。从法律角度上说,在实质上,房权始终是原合法所有人的。
经租房的权属长期存在一个不利社会秩序、安定的争议。它源自上述两种权属现象的并存(即法律界所谓“一女二夫”现象),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断和确认。我们希望此历史遗留问题,能通过物权法的实施,作出一个法律的明断。
二、物权法所保护物权,应涵盖其依据的母法一贯主张的内容。
综观建国以来的各部宪法、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对政府已承认,并颁发合法权属证书的物之权属,非经法律程序变更、转移的明文规定。相反,各部宪法(及后来的相关国家法律),均不断地肯定和强化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精神。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切”和“追究”,明确了据此制定的子法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
三、“落实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全国已退还一批经租房,成绩应予肯定。但尚存以下问题:
1、国家统一“落实政策”,进度和结果却极不一致。一些省市已清退发还原房主房产。但相当多地方对房主予身份歧视。有港、澳、台胞或华侨,外籍华人等身份或其他特殊背景者,基本全部落实,对普通房主却不予清退。有一些省市,也已经退还普通经租房业主的经租房。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与民争利,坚持执行“早就应该废止,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文件”,继续强占公民合法房产。
2、“经租”政策“一国两制”。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改的就“归国家所有”,漏改的和现今的,不论房主出租多少私房,国家不再经租。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为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应该消除对房主身份、地域等歧视,落实宪法、法律的精神。
四、经租房问题彻底、合法解决的重大、深远意义。
彻底、合法地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下,可安民心,不致让民众因此问题的存在,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诚信,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行政方针有任何疑虑,可让所有老百姓都不因此问题的存在余悸在心——担心政府“过几年又来一次”,而能真正安居乐业;上,可以体现我们党和政府对老百姓真正的爱,可以促使党和政府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尽快付诸现实,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长治久安,凝聚起全国民众的心,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齐奋
银川市经租房讨房团合法业主
2011-5-12
我们的合法祖屋财产,代表着我们公民的生存权和人权!经租房产权变异于“十年浩劫”时期。经租房产权的纠葛因“十年浩劫”造成,我们认为,经租房业主的合法产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经租房权属的现状。
1、虚拟的“权属”。政府凭国家权力,避开原合法所有人和应经法律程序,依与国家宪法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单方面变更、转移权利人,将被政府代理原合法所有人出租(经租)的房产变更、转移为“国家所有”。它无任何法律确认,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2、实质的权属。因政府代理合法房主出租(经租)房产,始终未与原合法所有人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双方间合法房主与政府这一代理出租(中介方)者的关系,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确认的灭失。从法律角度上说,在实质上,房权始终是原合法所有人的。
经租房的权属长期存在一个不利社会秩序、安定的争议。它源自上述两种权属现象的并存(即法律界所谓“一女二夫”现象),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断和确认。我们希望此历史遗留问题,能通过物权法的实施,作出一个法律的明断。
二、物权法所保护物权,应涵盖其依据的母法一贯主张的内容。
综观建国以来的各部宪法、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对政府已承认,并颁发合法权属证书的物之权属,非经法律程序变更、转移的明文规定。相反,各部宪法(及后来的相关国家法律),均不断地肯定和强化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精神。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切”和“追究”,明确了据此制定的子法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
三、“落实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始,全国已退还一批经租房,成绩应予肯定。但尚存以下问题:
1、国家统一“落实政策”,进度和结果却极不一致。一些省市已清退发还原房主房产。但相当多地方对房主予身份歧视。有港、澳、台胞或华侨,外籍华人等身份或其他特殊背景者,基本全部落实,对普通房主却不予清退。有一些省市,也已经退还普通经租房业主的经租房。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与民争利,坚持执行“早就应该废止,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文件”,继续强占公民合法房产。
2、“经租”政策“一国两制”。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改的就“归国家所有”,漏改的和现今的,不论房主出租多少私房,国家不再经租。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为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应该消除对房主身份、地域等歧视,落实宪法、法律的精神。
四、经租房问题彻底、合法解决的重大、深远意义。
彻底、合法地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下,可安民心,不致让民众因此问题的存在,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诚信,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行政方针有任何疑虑,可让所有老百姓都不因此问题的存在余悸在心——担心政府“过几年又来一次”,而能真正安居乐业;上,可以体现我们党和政府对老百姓真正的爱,可以促使党和政府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尽快付诸现实,可以保证我们国家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长治久安,凝聚起全国民众的心,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齐奋
银川市经租房讨房团合法业主
201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