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8日电)陈姓男子4年前骑车遭大货车撞伤,双手遭大货车碾压,提告求偿。法院一审判陈男可获赔新台币600多万元,高院二审审酌陈男伤后还恐吓他人,将精神抚慰金减少150万元。
高院合议庭另重新计算陈男的工作收入损失后,改判货车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连带赔偿陈男306万馀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王姓大货车司机民国96年11月间,开车从大溪往桃园方向行驶,行经桃园县八德市介寿路2段时,违规左转横越分向限制线,造成骑乘机车的陈姓男子闪避不及,遭货车撞上,人车倒地,且双手遭大货车后轮辗压,造成骨折、关节脱位等情形。
肇事的王姓司机刑事部分已遭法院判处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定谳。陈男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伤后无法工作,向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求偿。
法院一审时,认定陈男因车祸造成上肢关节失能,判决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赔偿陈男医疗费15万馀元、看护费21万多元、减少工作收入500多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00万元。扣除陈男已领的汽车强制责任险与货运公司已给付的赔偿金,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连带赔偿陈男644万馀元。
不过,陈男在一审判决后,另因恐吓他人遭法院判罚3000元定谳。高院合议庭审酌陈男在伤后还能从事犯罪行动,将精神抚慰金从一审的200万元减为50万元,另重新计算陈男的减少工作收入损失,改判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赔偿陈男306万馀元。
高院合议庭另重新计算陈男的工作收入损失后,改判货车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连带赔偿陈男306万馀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王姓大货车司机民国96年11月间,开车从大溪往桃园方向行驶,行经桃园县八德市介寿路2段时,违规左转横越分向限制线,造成骑乘机车的陈姓男子闪避不及,遭货车撞上,人车倒地,且双手遭大货车后轮辗压,造成骨折、关节脱位等情形。
肇事的王姓司机刑事部分已遭法院判处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定谳。陈男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伤后无法工作,向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求偿。
法院一审时,认定陈男因车祸造成上肢关节失能,判决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赔偿陈男医疗费15万馀元、看护费21万多元、减少工作收入500多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00万元。扣除陈男已领的汽车强制责任险与货运公司已给付的赔偿金,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连带赔偿陈男644万馀元。
不过,陈男在一审判决后,另因恐吓他人遭法院判罚3000元定谳。高院合议庭审酌陈男在伤后还能从事犯罪行动,将精神抚慰金从一审的200万元减为50万元,另重新计算陈男的减少工作收入损失,改判王姓司机与货运公司应赔偿陈男306万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