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剧纠纷 导演判获赔

2011年08月31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31日电)导演瞿友宁指控可米瑞智公司未给付偶像剧“王子看见二公主”部分报酬,可米反控瞿延迟交带、节目品质差也应赔偿。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责任,经计算后可米应赔偿630万馀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民国97年10月间,瞿友宁经营的氧气电影公司与偶像剧制作人柴智屏成立的可米瑞智制作公司签约,拍摄14集偶像剧“王子看见二公主”。

不过瞿友宁指控,剧组拍摄到第7集时,可米竟无预警终止合约,期间只交付部分制作费,提告求偿给付欠缴报酬新台币900多万元。可米瑞智抗辩,指瞿友宁延迟交片、节目品质低落,不得已才终止合约,且已缴足6集制作费用。

可米并指控瞿友宁每集均延迟交带9到11天,导致制作公司没时间验收,且版权贩售到海外后,客户反应节目品质低落、不符合市场需求而解约,也应负担责任,求偿延迟交带罚款与赔偿金约600万元。

瞿友宁则抗辩,拍摄时遭遇天候不佳、演员身体不适、环境吵杂等突发状况,才会延迟交片;且偶像剧前6集平均收视率达0.89,最好曾达到1.05,但解约后收视率下跌至0.56,节目品质没有不佳。

法官认为,瞿友宁已依约交付6集母带,可米应付欠缴的制作费877万馀元;另拍摄天候不佳等突发状况,导演应随机调整拍摄工作,避免延误进度,应负担延迟责任,依约赔偿247万馀元。双方互告结果经计算后,可米应赔偿瞿友宁630万馀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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