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17日讯】律师刘巍,要求临泉县法院依法立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本人刘巍,为临泉县常坤诉常应彬故意伤害案的原告代理人,此案管辖法院为临泉县法院。
常坤为临泉县市民,在临泉县设立了一个青年活动中心,在今年四月份举办一次青年交流活动时,本县人常应彬带领五六人闯入会场,将常坤殴打至伤。常坤委托代理人刘巍,起诉常应彬赔偿其所受到的伤害。
而临泉县法院接收了本案诉讼材料之后,不立案亦不给裁定书,使得原告常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
2011年8月15日刘巍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院邮寄起诉状,8月17日临泉县法院收到,但没有做任何的处理。
2011年9月17号刘巍去临泉县法院问询立案事宜。立案庭法官张伟经过与院领导商讨后给刘巍的答复是,刘巍非律师亦非原告的近亲属,无代理此案权限;另外,还要求原告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被殴打时的情况证明。以上答复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刘巍对张法官所给出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接受,依据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一般公民,有权利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法庭的诉讼。另外在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中,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以及原告被伤害的充分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111条的规定,有管辖的法官必须要受理。临泉县法院另外要求原告提供出警记录,此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无论临泉县法院是否对此案立案,都要出具书面裁定,虽然原告多次的要求依法出裁定,都被临泉县法院拒绝。
结果就是原告无法上诉,当然立案亦不成,此案就此悬空。
请依法监督临泉县法院依法立案,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刘巍
2011年10月8日
本人刘巍,为临泉县常坤诉常应彬故意伤害案的原告代理人,此案管辖法院为临泉县法院。
常坤为临泉县市民,在临泉县设立了一个青年活动中心,在今年四月份举办一次青年交流活动时,本县人常应彬带领五六人闯入会场,将常坤殴打至伤。常坤委托代理人刘巍,起诉常应彬赔偿其所受到的伤害。
而临泉县法院接收了本案诉讼材料之后,不立案亦不给裁定书,使得原告常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
2011年8月15日刘巍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院邮寄起诉状,8月17日临泉县法院收到,但没有做任何的处理。
2011年9月17号刘巍去临泉县法院问询立案事宜。立案庭法官张伟经过与院领导商讨后给刘巍的答复是,刘巍非律师亦非原告的近亲属,无代理此案权限;另外,还要求原告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被殴打时的情况证明。以上答复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刘巍对张法官所给出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接受,依据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一般公民,有权利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法庭的诉讼。另外在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中,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以及原告被伤害的充分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111条的规定,有管辖的法官必须要受理。临泉县法院另外要求原告提供出警记录,此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无论临泉县法院是否对此案立案,都要出具书面裁定,虽然原告多次的要求依法出裁定,都被临泉县法院拒绝。
结果就是原告无法上诉,当然立案亦不成,此案就此悬空。
请依法监督临泉县法院依法立案,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刘巍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