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未来各级学校或是研究机关跟国外购买电子书或是电子资料库,将可以免征营业税。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潘维刚等人提案修法,增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之1,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供教育、研究或实验使用的劳务予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者,劳务买受人可以比照实体货物免征营业税,且不必办理营业税之申报手续。
潘维刚指出,政府为了促进教育和学术发展,对于各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进口用于教育、研究或实验的必需品,在关税法第49条中订定相关的免税办法,而随着电子资讯的发展,教育、研究或实验必需品也可以转成电子型态储存并透过网路传输。
不过,潘维刚说,近来有不少大学反映,学校向国外厂商购买电子资料库和电子书,却被财政部赋税署认定电子资料库不具实体,无法通关免税,被要求缴纳营业税,因此基于租税公平和促进教育及学术发展考量,应该比照实体货物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长李述德在财政委员会初审时表示,现行学校或教育机构购买教育的必需品,可以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9条免征营业税,电子型态的产品则必须课征营业税,不过,由于电子资讯发达,因此不管实体货物或是电子型态的货物,同享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课税待遇一致,符合租税公平,财政部认为可行。
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由于国外资料库厂商的电子资料库价格昂贵,台湾因为规模较小,无法像其它国家有能力和资料库厂商议价,教育部应该整合各级学校需求性高的电子资料库,由政府协助大学共同购买全国学术版,减少各校重复购置情况,避免图书教育经费的浪费。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潘维刚等人提案修法,增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之1,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供教育、研究或实验使用的劳务予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者,劳务买受人可以比照实体货物免征营业税,且不必办理营业税之申报手续。
潘维刚指出,政府为了促进教育和学术发展,对于各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进口用于教育、研究或实验的必需品,在关税法第49条中订定相关的免税办法,而随着电子资讯的发展,教育、研究或实验必需品也可以转成电子型态储存并透过网路传输。
不过,潘维刚说,近来有不少大学反映,学校向国外厂商购买电子资料库和电子书,却被财政部赋税署认定电子资料库不具实体,无法通关免税,被要求缴纳营业税,因此基于租税公平和促进教育及学术发展考量,应该比照实体货物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长李述德在财政委员会初审时表示,现行学校或教育机构购买教育的必需品,可以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9条免征营业税,电子型态的产品则必须课征营业税,不过,由于电子资讯发达,因此不管实体货物或是电子型态的货物,同享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课税待遇一致,符合租税公平,财政部认为可行。
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由于国外资料库厂商的电子资料库价格昂贵,台湾因为规模较小,无法像其它国家有能力和资料库厂商议价,教育部应该整合各级学校需求性高的电子资料库,由政府协助大学共同购买全国学术版,减少各校重复购置情况,避免图书教育经费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