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法拍营业税优先受偿

2011年11月08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8日电)为保障国库租税债权,维护债务人权益,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第6条条文,将法院或行政执行处拍卖、变卖货物的营业税,优于普通债权,可优先受偿。

现行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列为优先受偿的税捐包括: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及房屋税,立法院会上午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后,法院、行政执行处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的营业税,也将优于一切债权与抵押权受偿。

中国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说,现行税捐稽征法的不良设计,每年造成7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众变成欠税户,欠税金额超过16亿元,因此他提案修改税捐稽征法第6条,明订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与抵押权,以免民众“此债绵绵无绝期”。

财政部表示,在完成修法程序后,经法院或行政执行处拍卖的土地、房屋及货物,其所衍生的营业税捐,必须先扣除拍卖价金,如有馀额才能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国库而言,税捐征收将更获保障,同时债务人也免于在货物被拍卖、变卖后,仍须面对营业税捐被追缴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