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放宽药局卖医疗器材

2011年11月21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1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2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药事法部份条文,未来药局的药师贩卖一定范围的医疗器材,不需要另外申请执照。

民国96年之前,社区药局要另外申办医疗器材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才能贩卖医疗器材,为减少社区药局困扰以及税务机关误解,96年修改药师法第15条,明定药师得贩售一定等级的医疗器材,但因为相关条文没有跟着修改,因此实务上县市卫生局依旧主张药师要在药局贩卖医疗器材,须另外申请执照。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提案修改药事法第19以及34条,主张药局得兼营药品零售业务及贩卖一定等级的医疗器材,行政院卫生署在初审时提出建议,由卫生署决定医疗器材的范围和种类,最后院会三读通过,药局得兼营药品及一定等级之医疗器材零售业务,一定等级医疗器材的范围和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局长康照洲在初审时表示,现行药局的药师本来就可以贩卖第一等级以及没有侵入性的第二和第三等级的医疗器材,像是OK蹦、血压计、血糖计、试纸、口罩、棉花棒等,修法过后是让药师可以免去一道手续,对民众并没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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