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修正 私人飞机不得拒检

2011年12月14日台湾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4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条文强化航空保安措施,鼓励行为人在被发觉违规前主动提报。在中华民国境内起降的外籍航空器,机长不得拒检,否则开罚。

随着全球化趋势,商务人士搭乘外籍自用航空器来台经商或考察需求日增,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外籍航空器经交通部许可,可以在中华民国境内起降。民航局得派员检查在中华民国境内起降的外籍航空器的各项人员、设备及其有关文件。机长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同法规定,若违反规定,机长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民用航空法第81条规定,开放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华民国境内两地之间从事非营利性的飞航活动,及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在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时,得在中华民国境内两地之间按有偿或无偿方式载运客货、邮件或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普通航空业务。

另外,为强化各单位航空保安措施及防止非法干扰事件发生,该法增订主动提报未发觉的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的规定,以鼓励行为人在被发觉违规前主动提报。

交通部表示,民用航空法修正后预期的效益包括开放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华民国境内两点间飞航,对于国际企业主及高阶商务人士搭乘自用航空器来台经商、考察,有利于在境内多点停留的需求。开放受政府委托办理业务的法人团体得租用外籍航空器。

交通部指出,为消弭航空保安潜在危险因子,鼓励自我提报措施,使民航作业单位藉由该机制强化飞航安全,并减少因担心受罚而产生隐瞒的情事,因此,民用航空法第112条之4规定,违反航空保安规定,未被发觉而主动提报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规定,防止非法干扰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