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0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4号解释。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说,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扶养其他亲属须未满20岁或年满60岁始得减除免税额,违宪。
郭姓民众于民国92、94至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别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免税额,却遭国税局以该亲属未符合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的规定,予以剔除。郭姓民众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声请释宪。
根据694号解释文,依所得税法规定,无谋生能力的受扶养者须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大法官认为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导致这些亲属或家属可能无法获得扶养,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解释文表示,这项规定除以受扶养者无谋生能力为要件外,另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为限制要件,并无大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的效益,却对纳税义务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解释文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因年龄而改变须受扶养的需要,对扶养的纳税义务人来说,是相同的财务负担,所得税法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从该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即失效。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苏永钦、林锡尧、黄茂荣、叶百修、陈新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罗昌发、汤德宗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春生、池启明、黄玺君共同提出不同意见书。
郭姓民众于民国92、94至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别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免税额,却遭国税局以该亲属未符合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的规定,予以剔除。郭姓民众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声请释宪。
根据694号解释文,依所得税法规定,无谋生能力的受扶养者须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大法官认为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导致这些亲属或家属可能无法获得扶养,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解释文表示,这项规定除以受扶养者无谋生能力为要件外,另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为限制要件,并无大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的效益,却对纳税义务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解释文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因年龄而改变须受扶养的需要,对扶养的纳税义务人来说,是相同的财务负担,所得税法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从该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即失效。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苏永钦、林锡尧、黄茂荣、叶百修、陈新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罗昌发、汤德宗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春生、池启明、黄玺君共同提出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