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4日讯】元月十八日,距离春节仅四天,众所瞩目的中国最年轻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案二审宣判,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根据中国法律,死刑案件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如果裁定核准,将立即执行死刑。这个已被关押五年之久的年轻女子到了命悬一线的地步。当局选择新年前夕宣判,意图将案件影响降到最低。尽管如此,民间仍然掀起巨大声浪,“刀下留人”甚至“吴英无罪”、“量刑过重”成为主流。然而元月三十日,新华社和众多官方报刊以《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打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为题,报道温家宝元月六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官方此时高调发表这个讲话,用意明显。
吴英的浮沉传奇
不是说中国老百姓有“仇富”心理吗?为什么这么多人同情一个被指控“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亿万富翁?吴英,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生于浙江一个农民家庭,从小表现出经商才能,先后从事美容店、KTV等行业,二○○六年成立本色控股集团,广泛涉及商贸、广告、酒店、装饰材料、婚庆服务等众多商业领域。由于高调张扬,一时间闻名全国。围绕吴英和本色集团,有很多扑朔迷离的传闻。她曾以数十亿身家荣登中国富豪榜的前列。然而好景不长,吴英传出被人绑架的消息,此后又收到一封夹有子弹的恐吓信。
二○○七年二月,吴英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拘留,后被金华市检察院以非法集资罪起诉,二○○九年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声称,二○○五年以来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伟平等十一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七点七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三点八亿元。吴英不服上诉称,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份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用于购买个人物品的是很小一部份,不存在肆意挥霍,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又说,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不特定社会公众,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二○一一年四月浙江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需要指出,无论一审和二审,都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吴英案有很多蹊跷的地方。她是绑架案的受害人,报警却不被受理。被捕后未经审判,巨额资产被警方暗箱操作、非法处置,价格低估得离谱,有的干脆不翼而飞。经过这般摧残,吴英的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其资产化为乌有,法院却以此认定吴英根本是诈骗,可谓倒果为因。羁押之初她被奇怪地取了一个“祝素贞”的假名字。当局还派人到看守所做卧底骗取她的信任,掌握她的动态。吴英关押期间检举了大批贪腐官员,不少已被证实,但法院却未将之作为立功表现。判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而十一个所谓受害人却不承认自己被骗。更令人瞠目的是,据传有当地官员集体上书要求判处吴英死刑。吴英没有多少民愤,“官愤”却很大。种种不正常现象,使人怀疑吴英案不是一个普通案件,而是一起借助司法的谋杀。
为何判吴英死刑?
有人尖锐指出,杀吴英可谓“一箭三雕:一杀鸡儆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第二点和第三点已见上述,这是地方当局判处吴英死刑的直接原因。
用草根企业家的鲜血来维持金融垄断,是司法谋杀吴英的深层原因。集资诈骗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中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市场垄断制度,只有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金融业务。这种金融垄断缺乏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占目前企业的绝大多数,对GDP增长的贡献最大,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支持,无法获得贷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成为它们不得已的选择。地下金融在温州等地区极其普遍,极大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也具有效率。地下金融出现问题,往往是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所致,而非地下金融或者说市场本身的问题。就吴英案来说,虽然后期出现资金紧缺问题,但如果没有外力特别是司法不当介入,她未必不能顺利渡过难关。吴英根本不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她利用民间借贷取得的商业成功对金融垄断体制形成重大威胁,不得不除。
二○○八年,浙江公检法关于办理集资类案件的会议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集资诈骗罪”。然而二○○八年以来浙江已经宣判了五例“非法集资案”的死刑,其中不乏吴英案这样重大争议的冤案。
吴英悲剧的启示
今年是邓小平“南巡”二十周年,也是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二十周年。而吴英的悲剧表明这种“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是畸形的伪市场经济。严刑峻法保护的国有金融垄断,不是为了遵循价格信号以有效配置资源,服务经济的发展,而是为了统治者攫取和瓜分财富。金融垄断是政治专制在经济上的体现。
吴英的遭遇对富人阶层是一记警钟。有人将之比喻为给所有富人的一封装有子弹的恐吓信:“你们的财富不过是暂时替权贵保管着,一旦需要,轻轻地罗织构陷就让你倾家荡产,不仅连本带利地交出,可能还要搭上卿卿性命。”有识之士应当致力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用自己的财富和才智积极支持和参与维权抗争。只有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下,人们才能安全地挣钱,否则纵使一时风光无限,也难以避免悲剧结局。政治专制、司法腐败的社会,民间企业家的财富甚至生命都没有保障,“物权法”和“人权法”都是形同虚设,只有权贵和豪强在狂欢。
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是彼此关联的。包括死刑存废在内的司法问题,包括金融制度在内的经济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通盘解决,也即通过改变社会制度获得总体解决。而另一方面,关注每一个受害者,关注每一个具体人权事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坚实步骤。吴英的生死背后,带出人们关注民间借贷困局的启示。
文章来源:《动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吴英的浮沉传奇
不是说中国老百姓有“仇富”心理吗?为什么这么多人同情一个被指控“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亿万富翁?吴英,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生于浙江一个农民家庭,从小表现出经商才能,先后从事美容店、KTV等行业,二○○六年成立本色控股集团,广泛涉及商贸、广告、酒店、装饰材料、婚庆服务等众多商业领域。由于高调张扬,一时间闻名全国。围绕吴英和本色集团,有很多扑朔迷离的传闻。她曾以数十亿身家荣登中国富豪榜的前列。然而好景不长,吴英传出被人绑架的消息,此后又收到一封夹有子弹的恐吓信。
二○○七年二月,吴英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拘留,后被金华市检察院以非法集资罪起诉,二○○九年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声称,二○○五年以来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伟平等十一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七点七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三点八亿元。吴英不服上诉称,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份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用于购买个人物品的是很小一部份,不存在肆意挥霍,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又说,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不特定社会公众,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二○一一年四月浙江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需要指出,无论一审和二审,都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吴英案有很多蹊跷的地方。她是绑架案的受害人,报警却不被受理。被捕后未经审判,巨额资产被警方暗箱操作、非法处置,价格低估得离谱,有的干脆不翼而飞。经过这般摧残,吴英的公司无法经营下去,其资产化为乌有,法院却以此认定吴英根本是诈骗,可谓倒果为因。羁押之初她被奇怪地取了一个“祝素贞”的假名字。当局还派人到看守所做卧底骗取她的信任,掌握她的动态。吴英关押期间检举了大批贪腐官员,不少已被证实,但法院却未将之作为立功表现。判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而十一个所谓受害人却不承认自己被骗。更令人瞠目的是,据传有当地官员集体上书要求判处吴英死刑。吴英没有多少民愤,“官愤”却很大。种种不正常现象,使人怀疑吴英案不是一个普通案件,而是一起借助司法的谋杀。
为何判吴英死刑?
有人尖锐指出,杀吴英可谓“一箭三雕:一杀鸡儆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第二点和第三点已见上述,这是地方当局判处吴英死刑的直接原因。
用草根企业家的鲜血来维持金融垄断,是司法谋杀吴英的深层原因。集资诈骗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中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市场垄断制度,只有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金融业务。这种金融垄断缺乏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占目前企业的绝大多数,对GDP增长的贡献最大,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得到银行支持,无法获得贷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成为它们不得已的选择。地下金融在温州等地区极其普遍,极大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也具有效率。地下金融出现问题,往往是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所致,而非地下金融或者说市场本身的问题。就吴英案来说,虽然后期出现资金紧缺问题,但如果没有外力特别是司法不当介入,她未必不能顺利渡过难关。吴英根本不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她利用民间借贷取得的商业成功对金融垄断体制形成重大威胁,不得不除。
二○○八年,浙江公检法关于办理集资类案件的会议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集资诈骗罪”。然而二○○八年以来浙江已经宣判了五例“非法集资案”的死刑,其中不乏吴英案这样重大争议的冤案。
吴英悲剧的启示
今年是邓小平“南巡”二十周年,也是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二十周年。而吴英的悲剧表明这种“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是畸形的伪市场经济。严刑峻法保护的国有金融垄断,不是为了遵循价格信号以有效配置资源,服务经济的发展,而是为了统治者攫取和瓜分财富。金融垄断是政治专制在经济上的体现。
吴英的遭遇对富人阶层是一记警钟。有人将之比喻为给所有富人的一封装有子弹的恐吓信:“你们的财富不过是暂时替权贵保管着,一旦需要,轻轻地罗织构陷就让你倾家荡产,不仅连本带利地交出,可能还要搭上卿卿性命。”有识之士应当致力于改变不合理的制度,用自己的财富和才智积极支持和参与维权抗争。只有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下,人们才能安全地挣钱,否则纵使一时风光无限,也难以避免悲剧结局。政治专制、司法腐败的社会,民间企业家的财富甚至生命都没有保障,“物权法”和“人权法”都是形同虚设,只有权贵和豪强在狂欢。
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是彼此关联的。包括死刑存废在内的司法问题,包括金融制度在内的经济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通盘解决,也即通过改变社会制度获得总体解决。而另一方面,关注每一个受害者,关注每一个具体人权事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坚实步骤。吴英的生死背后,带出人们关注民间借贷困局的启示。
文章来源:《动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