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客:第九次刑法修正应从沈晓鸣错误裁定开始!

2012年03月07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3月7日讯】

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两会各位代表:

值此两会之际,正是沈晓鸣审判长代表浙江高院对影响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60天。我认为,这是个错误裁定!不是吴英个人牵动我们每个公民心,而是吴英冤情牵动我们每个公民心!关注吴英,就是关注民意民生,就是关注法治人权!我呼吁:第九次刑法修正应从沈晓鸣错误裁定开始!此裁定错在哪?为何错?我将我的理由公布于众,欢迎代表们批评指导。

(一)集资额、亏损额、欠债额、资产额、损失额五不清,是沈晓鸣错裁主因一

( 1 )五类数额不清

集资额、亏损额、欠债额、评估资产鉴定额(下称资产额)、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额(下称损失额)是吴英案涉及的五类数额。

集资额是固定额,虽不难定,但我与辩方均称7.7亿为高,双方有争议点;亏损额是变数额,是集资额减支出额的结果额,我与辩方均称属民事责任,双方有较大争议点;欠债额3.8亿是变数额,会随资产额变而变,两者是消长反比关系,我与辩方均质疑数额太高,双方有很大争议点;资产额1.7亿也是变数额;它增减决定欠债额增减,与欠债额同样是消长反比关系,我与辩方均质疑不可信,双方有相当大争议点;损失额更是变动额,会随资产额、欠债额任何一额的变而变,这里,资产额永远是减数,欠债额永远是被减数;损失额永远是商数。

用沈晓鸣裁定的资产额1.7亿减裁定的欠债额3.8亿,是负2.1亿。2.1亿就是沈晓鸣裁定吴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损失额,对没有写入裁定书的损失额,我与辩方坚决予以否定,这是双方最大争议点。

因此,我认为,涉及吴英案的五类数额不清,其中集资额一般不清;亏损额较为不清;欠债额严重不清、资产额非常不清、损失额最大不清。正是上述的“五不清”,便是造成沈晓鸣错误裁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12-21”绑架案造成假房产案受理,是沈晓鸣错裁主因二

(2)“12-21”绑架案

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吴英11债权人中的杨志昂、杨卫陵两兄弟伙同吴小英(杨卫陵妻,义乌市政府工业科长)、吴小英妹夫、杨志昂外甥高宇和两领导朱某、楼某及三四个吴英不认识的人,为霸占吴英资产,谎称商洽业务,将吴英骗至马鞍山市南湖宾馆,非法拘禁(简称绑架)8天。

据吴英后来报案说: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州、马鞍山、镇江,对她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她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她在多张空白A4纸上签名,并让她抄写了一些委托书、收条等;将她携带的现金3万元,价值50多万伯爵手表一只、翡翠一只、本色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货款证、330万银行汇票一张、银行卡20多张卡(强迫告诉密码)拿去。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从出纳周巧处拿走珠宝,又将公司的14处房产全部证件,29辆汽车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去……。

吴英报案后两天,本色集团把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交东阳公安,东阳公安一直未立案,也不把不立案理由告诉吴英。因东阳公安对杨氏绑架犯罪不立案不追查不处置的严重渎职,导致金华市和荆门市法院假房产案受理的恶果发生。

( 3 )金华假房产案突显房产额不清

假案发生在2006年12月27日。该院民庭在未经严格立案审查情况下,上当受理了安徽当涂人毕健持有吴英签字的假,以吴英名义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当涂人胡滋仁、刘贤富的两起房产转让调解案,即“要求购房者付清馀款”的调解案。

次日28日一天里,法院完全按假中列明毕健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执行款、代签法律文书等”权限完成调解书。调解结果是胡、刘付清房产转让协议中的210万元、280万元两项馀款,即可执行房产过户手续。调解书日期与授权委托书的日期一致都是2006年12月28日,这天,正是吴被绑架“释放”日。

吴英称她根本不知情,从未授权委托他人调解转让过东阳市的6套共计1,680万元和12套共计1,380万元的合计18套总价3,060万元的房产额。金华中院未经审查受理这起假房产案,直接影响吴英资产额和欠债额的准确性!是一起严重司法渎职行为!

据后来从看守所传出的吴英写的材料说:她与胡、刘两人均不相识,律师委托书等文件是被绑架时被迫写的,那么大数字,肯定走银行,不可能是现金,是有人想侵吞她财产。显然,此事与杨氏“12-21”绑架案有关。吴英被捕后曾委托其父吴永正为她申诉,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裁定撤销上述两份调解。但这18套房产产权归属至今仍未明确。

据吴永正称:当初购买这些房产花去一亿多,除非吴英脑子坏了,才会3千万元这么低价转让!显然,这笔高达7千万(购买价与转让价之间中间价)的东阳房产,理应补加在法院认定的1.7亿资产额里,是2.4亿资产额!若抵冲欠债额,从3.8亿中减0.7亿,是3.1亿欠债额。

部份民事房产案错误受理大部份发生在2009年4月一审开庭前,一审完全有时间有机会有责任依法排除民案造成的错误恶果,正确认定吴英资产额和欠债额,但一审未进行排除,是错加错;现在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是错错再加错!

(4)荆门假房产案突显房产额不清

假案发生在2007年1月5日。绑架者杨志昂持吴英被逼签字的,由他填写的2006年10月29日的假《房产转让协议》,向湖北荆门中院申请执行1,380万元的房产转让。结果吴英拒交房产,表示不存在转让。杨又申请房产保全,2007年1月18日,荆门中院以(2007)荆民(3)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决,将吴英的1,380万(实际价值3,000多万)的房产查封。

杨后来接受公安调查时,承认自己伪造了要求房产保全的1,380万元收条,并于2007年6月委托律师撤销了这起假房产转让。这是一起荆门中院司法渎职行为!直接影响到吴英的资金额和欠债额的准确性!若不考虑升值因素,按吴英当时买的原价1,400万算,补加在上述2.4亿资产额里,应该是2.5亿资产额;若抵冲欠债额,从3.1亿中减0.14亿,应该是2.96亿欠债额。

一审未能依法排除荆门中院受理假案的恶果,在认定吴英的资产额上倾斜式“缩水”或欠债额上层层地“加码”,又是错加错;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是错错再加错!

(5)房产额不清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4日,浙江高院王军表示:本色集团部份房屋产权民事案件,将由高院发回金华中院重审。这是浙江高院承认自己受理房产案存在严重房产额不清问题,因而发回重审;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12-21”绑架案是造成部份假房产案错误受理原因,是对过去受理假案“吸取教训”的公开表态。重审是好事,重审结果将增大吴英资产额或减少吴英欠债额,理清一审认定的非常不清的房产资金额,对吴英无罪或减罪有利。

但沈晓鸣明知此案资产额和欠债额会有大变动,将直接影响他维持死刑的裁定,所以,没等重审房产案的结果,赶在2012年1月6日龙年前,迫不及待一裁了之,把因集资额、亏损额、欠债额、资产额、损失额“五不清”,须重新调整、更正、确认的责任全部上交最高院。这是他无视事实,无视证据,漠视生命,漠视人权的恶招,是典型的国家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令人可憎!正是上述“12-21”绑架案造成假房产案受理,便成为沈晓鸣错裁的主要原因之二。

(三)没有公平权威的鉴定证据,是沈晓鸣错裁主因三

(6)《鉴定结论书》严重失准

纵观全案,吴英集资投入比例最大数额的是1.6亿约100馀套在东阳、荆门、诸暨等地的房产。对这些固定资产的房产核查统计是件易事,而且购买期都在2005年底至2006年下半年的10个月时间里,当时房价偏低,这些房产到2007年已经升值70%至100%,到2009年4月,这些房产“身价“已经翻了二翻或三翻,例如:东阳博大城市花园商品房2006年4月以3,000元一平米买进,到2009年已升值1万一平米,是最初价3倍多,本色职工、不少与本色有业务关系生意人均认为,单单房产至少可卖4亿元。这个4亿房产额,证实房产的高保值率和高盈利率,推动本色集团正常经营且带动其他子公司作扭亏为盈运转。控方岂能认定本色集团大部是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呢?

2008年6月15日,本色集团向东阳法院提交《价格鉴定异议书》,指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下称东阳中心)(2008)第244号《鉴定结论书》报告对房产价格等评估奇低,如6,500元一平米,被鉴定为3,800元一平米,缩水70%多;原价30万元全新自动洗车机被鉴定7万元,缩水300%多等等。我与本色一样认为这是份严重失准的鉴定报告!

(7)重新鉴定、重新评估、司法鉴定三项请求被拒实属荒唐

杨照东、张雁峰辩护律师更是质疑:吴英案资产额所依据的是东阳中心“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结论报告,故书面申请委托东阳法院重新鉴定,但未被准许;2009年4月,杨、张律师又申请委托金华中院对集资额走向,哪些用于经营,哪些用于还款,哪些用于挥霍和违规拍卖额等重新评估,又未被准许;对资产额中的房产额进行司法鉴定,更未被准许。

我认为,杨、张律师依据刑诉法119、159条,质疑鉴定中心结论为“四不”有理;对法院提出的三项请求合理。反之,法院无视刑诉法119、159条规定,毫无道理地拒绝辩护人三项请求,实属荒唐。

(8)“东阳中心”没有特大经济案数据鉴定的专门性、权威性

刑诉法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于7.7亿元集资系特大经济案,涉及该案五类数额评估或评估后鉴定,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性和相当丰富经验的权威性的机构来完成。吴英案依法由金华中院审理,是基于东阳地方法院审判力量相对薄弱、专业知识相对一般,难以达到审判效果等原因,由比东阳地方法院高一级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更公平更合理更准确审好;同理,当东阳中心结论受到被告人或辩护人质疑后,由比东阳更高一级或高两级的金华或浙江省的鉴定中心来鉴定岂不适宜?至少由金华鉴定中心来鉴定,它与金华中院属对口级别岂不合理?

资产额和欠债额的大小直接关系被告人吴英生死命运,关系司法公平正义,关系尊重保障人权等大局,岂能儿戏?实际证实,东阳中心并没有特大经济案数据鉴定所需的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性和丰富经验的权威性,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坚持采信没有专门性和权威性的东阳价格认证中心的“四不”结论为吴英死刑定罪的证据,与法与理与情与民意不合!实属太荒唐!正是上述一二审没有公平权威的鉴定证据,便成为沈晓鸣错裁的主要原因之三。

(四)东阳公安违规拍卖“严重缩水”、处资“去向不明”,是沈晓鸣错裁主因四

(9)“缩水”1000多万的汽车奇拍

2007年6月3日,在东阳公安违规指挥下,吴英资产额的30辆车拍卖广告登在《东阳日报》上。6月11拍卖当日,采取10辆车一组打包方式拍卖。结果,价值1400多万的30辆车仅以390万奇价拍完。有人称:一些是有牌照的义乌出租车,每辆至少几十万;经营吴英KTV的周基林想拍一辆,但听说10辆一打包,只好罢了;一东阳公安透露:竞拍中的有东阳好几个民企老总;据吴永正称:绝大部份是不到一年新车,竟缩水1000多万奇拍!

(10)“缩水”4,550万的酒店割拍

2008年11月15日,也是在东阳公安违规指挥下,以500万起价竟拍本色概念酒店的广告登在《义乌商报》上,但12月3日那天流拍。不久后,被广厦建筑集团董事长楼忠福弟弟楼忠华以450万拍得,后来,楼又以780万转给周继红。2009年3月12日,周更名“百特概念”酒家新开张。这个用5,000万装修试营业才2个多月的酒店竟以10多倍的“血本”,缩水4,550万割拍!

(11)十馀项资金“去向不明”

吴英除用于抵押欠债的珠宝,所剩价值7,000万(现估价上亿元)左右的珠宝至今去向不明!吴英曾以2,100万入股博大公司,获55%股份权,后来股份如何处置她全然不知,至今2,100万本金去向不明!东阳博大新天地商品房,吴英买断销售权的定金500万至今去向不明!东阳希宝广场定金500万至今去向不明!查封本色公司时,东阳政府或公安拿去财务的75万现金至今去向不明!强行拍得的本色概念酒家450万款至今去向不明!吴英被刑拘时随身携带的十几万现金至今去向不明?!”12-21”绑架时,吴英被杨志昂等人拿去的3万现金、价值50万手表、翡翠等,东阳公安至今无任何交代,这些都去向不明!

若将上述所有“缩水”金额和所有“去向不明”的金额加起来,就完全不是沈晓鸣错裁认定的那个1.7亿资金额和3.8亿欠债额,而是一个较公正、合理、准确的资金额和欠债额。正是上述东阳公安违规指挥拍卖“严重缩水”、处理资产“去向不明”,便成为沈晓鸣错裁的主要原因之四。

(五)难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沈晓鸣错裁主因五

(12)无损失额、无法律解释、无司法解释的“特别重大损失”,应予取消!

1、 刑法199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无期或死刑。所以,损失若达到“特别重大”程度,是判死最重要要件。但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等概念和具体损失额,199条并无规定,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也无规定或解释;

2、 虽然刑法无解释和199条无规定具体损失额,那最高院应不应该出个针对199条的司法解释?但无司法解释;

3、 因为三无,才有审判长沈晓鸣组成合议庭代表浙江高院“倡议拟定”一亿以
上损失额的判死点,用“过亿则死”四字取代刑法或司法解释,才有他2.1亿损失额定吴死的错裁;

4、 既然你裁定吴英造成损失“特别重大”,为何不见你裁定的损失额?为何不将2.1亿作为损失额写入裁定书?看来,你沈晓鸣“倡议”也遇限制或麻烦,也会难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也难将损失额写入裁决书中了;第九次刑法修正应在此开始,无损失额、无法律解释、无司法解释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取消!

(13)非法律概念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应予取消!

199条中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是何概念?我认为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因为“政治概念”较抽象、原则、笼统、空洞且逻辑外延大、任意诠释性宽;反之,“法律概念”较具体、细则、条理化且逻辑外延小、任意诠释性窄。

有人说;是中国刑法,当然“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指的是中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啊;我说:指美国或俄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没错呀,我可以任意诠释啊,因为没离“政治概念”范畴;我说:凡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罪犯皆是“人民”也没错呀,因为没离“政治概念”范畴。第九次刑法修正应在此开始,非“法律概念”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应予取消!

(14)“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以分开为宜、不“和”为妥!

199条中的“损失”是何概念?“国家和人民利益”中的“和”表示甚么?199条从192条升级来,无期到死刑是量刑升级,合符顺序逻辑;但192条并无“损失”内容,既然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初级”,何来199条“特别重大损失”的“高级”?似乎不合顺序逻辑。“和”是串联字,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串为连贯语态在整部刑法中仅出现一次,可见它适应率极低。

199条的死刑必须符合给国家给人民利益同时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双重要件,缺一不可!但司法实践中,造成某债权人“特别重大损失”,不一定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团体、银行等“特别重大损失”;反之,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团体、银行等“特别重大损失”,不一定造成某债权人“特别重大损失”。若两项同时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案例相当罕见,实际办案难以认定!为甚么?因为,“人民”范畴的某债权人具体利益与“国家”范畴的单位、团体、银行等的实际利益虽宏观趋于一致,但微观不尽相同,两项不尽相同“利益”,在适用刑法上,以分开为宜,不“和”为妥!

建议人大常委会在拟定涉及国家、人民利益法律条文时,慎用“和”字,常选“或”字或偏重“或”字。鉴于非法集资面向民间、基层、个人和向国家企事业、团体、银行借款甚少等特点,绝大多数比例是给债权人带来一定损失而非给“国家利益”单位带来损失。由于极高额利息抵冲相当大比例的本金和债权人本身投机冒险牟利错误须自负而不受法律保护等因素,债权人的损失额将减至最低。这也是为甚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该取消的一个原因。也正是上述难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便是沈晓鸣错裁的主要原因之五。

(15)把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尾巴”斩断!

如果1997年刑法废除反革命、投机倒把、流氓罪是基于罪罚不相适应、罪名不清的理由;2011年刑法第八次修正取消13个包括票据、信用证诈骗在内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尾巴)是基于宽严相济、对生命尊重的理由,那么,基于因沈晓鸣“五不清”等五大主因造成对吴英案的错误裁定;基于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精神和对类似吴英等人生命尊重和人权保障;基于推动中国向废除死刑的文明之国迈进,有必要启动第九次刑法修正大门,把集资诈骗罪死刑“尾巴”及其他无须保留死刑的“尾巴”一起斩断!

让第九次刑法修正从沈晓鸣审判长作出的吴英案错误裁定开始吧!

伦敦客2012年3月5日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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