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育婴假后复职 蓝委提修法

2012年03月08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3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8日电)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卢秀燕今天提出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企业不得因业务改变、减少员工为由,拒绝请休育婴假员工复职,并加重违规企业罚锾。

卢秀燕表示,根据铨叙部统计公务员请育婴假留职停薪比例高,但劳委会统计民间企业提供育婴假留职停薪比例竟不到39%,恢复原职比例也仅有27.9%,民间企业员工明显较不受保障,因此提案修改性别工作平等法,保障妇女权益。

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受雇者任职满1年后,于每一子女满3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但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则规定,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申请复职时,若公司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者,经主管机关同意,雇主可拒绝。

卢秀燕说,根据这一法条,在最长留职停薪育婴假2年期限中,若企业主已找寻替代员工任职,就可拒绝休育婴假的员工复职,对一般员工毫无复职保障,导致大多数女性员工不敢申请育婴假,且根据劳委会统计,目前民间企业劳工纠纷,仍属育婴假结束后无法恢复原职为最大宗。

卢秀燕的修法版本,拟删除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第4项“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保障员工复职权;并加重违规企业主罚则,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