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相军:公众为什么恐惧“秘密拘捕”?

2012年03月10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3月10日讯】秘密拘捕引入公众的视野,源于当前两会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尽管草案仅将拘留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其他例外情形,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即便如此,还是激起了公众关于这一草案条文的无限遐想,并将其视之为赋予警察对涉嫌犯罪公民的秘密拘捕权,不仅公众如是而想,媒体也是如此而解。

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意义,在于查明犯罪事实,确保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草案的公布,仅仅是将拘留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具体化为涉嫌危害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按说并不涉及到社会公众普遍享有的公民权利,毕竟,触犯刑法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公民凤毛麟角。公众将警察依法享有的刑事拘留神秘化为秘密拘捕,虽然有违法律专业术语的规范和严谨,但其透视和折射出来的公众常规思维,是警察随时有滥用刑事拘留权力的可能,并在这样的思维基础上,产生警察秘密拘捕公民(可能是涉嫌犯罪的,也可能是清白无辜的)的司法幻觉。

中国历史上的刑罚酷名扬名四海,由于历史文化的传承,时至今日法治时代,刑讯逼供也还时不时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使用和上演。不论是历史知识的积淀,还是影视印象的影响,公众对于捕快拘捕和审问人犯使用的手段不寒而栗,哀嚎下的屈打成招,棍棒下的死去活来,不仅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将真凶缉拿归案,真正实现司法正义,而且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冤假错案被任意制造,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给社会公众留下了刑事司法的恐怖印象。明朝锦衣卫,想抓谁抓谁,想审谁审谁,哪有什么程序公开与司法文明,秘密拘捕正是权力掣肘司法并草菅人命的重要方式。

当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抑或一种司法方式,秘密拘捕已经随着社会法治进步被抛进了垃圾堆。但历史遗留的痕迹还在,加之于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匪夷所思的案例烘托,也足以让人产生关于秘密拘捕的合理联想与错误幻觉。

警察破案,是与犯罪分子的智慧较量,是与犯罪集团的能力比拼,自然要有法律赋予的一定手段,但这手段必须具有正义性,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违背法律。近几年,从网络爆料的案例看,还真是出现了一些没有合理解释而让公众倍感纠结的司法怪现象,比如“躲猫猫死”、“激动死”、“做梦死”等法治事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冤案昭雪,比如对网民或者记者进行的跨省追捕,比如警察特邀喝茶或者谈心,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法治阳光并未充分地照射进复杂的现实生活,警察有法不依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在更大权力的授意下超越法律违法办案,无疑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警察滥用权力的印象。

既然警察司法在理论上会滥用权力,在实践中也有相应的事件印证,那么社会公众就有充分的社会经验进行合理地推测,面对刑事诉讼法草案关于警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下不通知家属的规定,警察也极有可能会给不特定的社会公民扣上危害国家安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帽子,进而进行实质上的秘密拘捕——尽管这仅限于一种尚无根据的纯粹的推测。

在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针对这一问题特别强调,网上关于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窃以为,公众对于秘密拘捕的疑虑,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不够明朗,而是对警察权力甚至可能影响公民权利的更广泛权力滥用现象的担忧,倘若对此没有有效地管束与约制,秘密拘捕造成的权利恐慌就永远不会消弭。

文章来源:《博客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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