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修正 送立院审议

2012年03月1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5日电)配合兵役法部分条文于去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民国83年次起的役龄男子将改征集入营接受4个月以内军事训练,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兵役法施行法的修正是推动实施募兵制的配套法案,已列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届第1会期优先审议通过的急迫性法案;国防部应会同内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

通过的草案规定,自愿申请入营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者,按出生年次及抽签号次征集。各年度应征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员额,由国防部会商内政部,按年度需要检讨,报行政院核定。

草案并规定役男体位不适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其体位合于替代役或免役体位者的处理程序。

配合兵役法规定,草案将平时在营服役时间上限由1年10个月,修正为1年;将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纳入折减役期范围。

另兵役法所称军人公墓,及兵役法施行法所称公墓或忠灵塔的筹建及管理办法,由国防部、内政部分别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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