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重利 唱片公司负责人判刑

2012年03月26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3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6日电)知名唱片公司负责人白姓男子被指控,趁某公司詹姓负责人财务吃紧时,借款给他并收取不相当的重利;台北地方法院依重利罪判他4月徒刑,减为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北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白姓男子于民国94年间得知詹姓男子向银行贷借的款项到期,必须偿还银行后,银行才会再行借款。

白男趁詹男财务吃紧、急迫需要资金周转时,分别借给詹男新台币5000万元、4402万馀元,借款期限不出3日,白男并向詹男分别收取利息75万元、117万馀元,年息分别为180%及960%。

白男于审理时辩称,双方于借款时并未谈到利息的事,他要借庞大数额给不认识的詹男,又经代书介绍,当然会有作业费及手续费等费用。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白男并非房屋仲介业者,也非詹男委任处理业务的人,认定白男收取的75万元、117万馀元是利息。

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并不因白男主张另有别称而不同,否则债权人可以巧立名目的方式向债务人收取利息,而规避法律对重利罪的规范;法院依重利罪判他4月徒刑,减为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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