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修法 陈(冲)吁秉持立法目的

2012年04月0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5日电)行政院长陈(冲)今天指示,内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条例”时须秉持立法目的,应复甦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和增进公共利益;也应注意“协议合建”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加以评估流弊。

行政院发言人杨永明中午在行政院会会后记者会转述,陈(冲)裁示,内政部已着手进行“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请内政部务必注意都市更新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复甦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在修正过程中,必须秉持立法目的。

陈(冲)表示,都市更新除了“重建”以外,还有“整建”、“维护”2种方式,修法时应考虑“整建”、“维护”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

陈(冲)说,任何制度的设计,尤其在都市更新,务必让更新单元里所有的所有权人,都能充分了解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变换计划的内容。

都更条例中有关“协议合建”部分引发讨论,陈(冲)指出,在条例中,“协议合建”无严格定义,但是又有特别规定可能影响相关当事人权益,内政部应注意“协议合建”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会不会产生流弊加以评估。

此外,陈(冲)说,文林苑事件是考虑到“私有财产”问题,不过公有土地也很重要,因公有土地依法须参与都更,在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及权利变换计画的讨论中,需考虑公有土地参与决定的权利是否被限缩,或可能被以小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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