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2日电)为因应植物防疫检疫实务需求,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植物防疫检疫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中央及地方防疫主管机关分工及实施防治相关规定,以强化有害生物检疫措施。
草案规定,植物或植物产品发生疫病虫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县市主管机关的通知或公告,进行疫病虫害防治。
草案新增,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的物品,公告为应实施输入检疫的品目。
草案明订,中央主管机关针对检疫物的检疫措施,分为公告禁止输入、检疫条件及隔离检疫条件,并将非经核准不得输入的物品扩及“生物防治体”及“附着土壤之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配合政府推动设置自由贸易港区,草案规定,针对检疫风险较低的非以输入为目的的检疫物,简化其检疫作业,并授权订定相关办法。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惩治走私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正是因应司法院释字第680号解释,且须在今年7月30日前完成立法,以避免私运管制物品管理出现漏洞。这项修正案具时效性,请法务部会同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规定,植物或植物产品发生疫病虫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县市主管机关的通知或公告,进行疫病虫害防治。
草案新增,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的物品,公告为应实施输入检疫的品目。
草案明订,中央主管机关针对检疫物的检疫措施,分为公告禁止输入、检疫条件及隔离检疫条件,并将非经核准不得输入的物品扩及“生物防治体”及“附着土壤之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配合政府推动设置自由贸易港区,草案规定,针对检疫风险较低的非以输入为目的的检疫物,简化其检疫作业,并授权订定相关办法。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惩治走私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正是因应司法院释字第680号解释,且须在今年7月30日前完成立法,以避免私运管制物品管理出现漏洞。这项修正案具时效性,请法务部会同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