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发有:二十几年的血泪讨房史

2012年05月02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5月3日讯】曾祖母,庄松鹤。1924年在杭州市西湖区原定香桥39号,现在的着名风景区西湖杨公堤路知味馆.味庄旁边,修建了楼房3间、平屋8间,取名松鹤山庄。1953年,向杭州市房屋管理处登记执业。产权证:西人字0175号。当年,曾祖母患病赴上海就医,不治身亡。1955年,杭州市房屋管理处先后四次通知父亲继承松鹤山庄房产。父亲因生活穷蹙,无力负担继承松鹤山庄的登记所需付的契税而没有变更。1957年“杭州市人委(57号)杭办字1104通知代管”,政府拨给省公安厅使用到90年代末,2009年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出租给知味馆、味庄。

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父亲初次写信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申请继承登记,尚无政策、法律。1983年国务院已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松鹤山庄房产符合发还的条件,于是,父亲屡次三番写信到杭州房管局申请登记没有音讯。迭次亲临杭州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岂知,工作人员隐瞒实情,托辞暂时没有政策,婉拒登记变更。1987年杭州房管局根据“《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号文进一步做好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的通知》浙建房(1989)15号第四条规定:“对解放初期通过各种形式明确代管的其它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目前一般暂不处理。”(以下简称《浙建通知:贯彻中发办(1987)7号文》)。这个时期政府对代管房产的发还暂停一个段落。待到1991年,浙江省又发布了《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有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代理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全,无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此时,代管房产的发还有法可依。

为了维护松鹤山庄的继承权,父亲十几年从不间断至函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三番五次前来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要求依宪继承松鹤山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不但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每次皆以目前缺乏政策,在家静候为由,行政不作为,蒙骗当事人。1992年愁肠百结、积忧成疾的父亲在病榻上嘱告儿孙,莫忘合法私有祖产被政府强行占有,务必继续申张松鹤山庄的继承权,永不放弃。须臾,衔恨撒手尘圜。我们兄弟俩含泪敛悲谨承父亲遗训,1992年开始致函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继承,被申请人一如从前,音信沉寂。申请人遂携带所有权证、赠与书等有效证据屡次三番来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提请继承松鹤山庄,但被告装愣充傻、老调重弹以目前代管房产没有政策,搪塞蒙瞒申请人家人。我们家人又来到西湖公证处要求公证,公证处看了我们的证据后,欲依法办理公证,谁知由于杭州市房屋管理局领导的干涉,再也没有结果了。2004年《物权法》刊布,国务院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与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宣布废止。我们父子二代数家二十几年申请与上访,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装聋作哑,枉法渎职蓄意隐瞒代管房产的政策真相,窒碍我们继承登记松鹤山庄房产。

2009年7月16日,我们委托代理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请求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依法登记、变更松鹤山庄的所有权,杭州房管局又故伎重演,再次根据《浙建通知:贯彻中发办(1987)7号文》为藉口,继续阻挠家人继承松鹤山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不服对方决定,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浙江省政府信访局要求行政复议,二级政府皆书面通知给予维持。

在万般无奈又义愤填膺下,委托代理人状告杭州房管局凌驾法律之上,滥用公权力。西湖区人民法院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皆故意引用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研)发[1987]30号]作依据,该解释公然抵触、违背宪法。然而,法官耍弄文字游戏,曲解司法解释,违背法律牵强附会错误引用。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与继承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我们不服法院的裁定,再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历经三年申诉、上访。法官态度冷漠,强词夺理,掩耳塞听。根据《行诉解释》第七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法院罔顾法律,阉割司法。

百姓在遭殃,西湖在呜咽,法律在哭泣,钱江在咆哮,良好的行政、司法制度遭受不良行政执法者与法官三番五次的蹂躏与玷污,正义良知遭受黑恶势力与法官的糟蹋与戏弄,公平道义遭受墨吏的践踏与亵渎。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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