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养新制 须经合法媒合

2012年05月10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5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0日电)收出养新制将于5月30日上路,内政部今天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从事收出养服务许可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未来收出养须透过合法媒合机构,收费项目和基准都已纳入规范。

配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从事收出养服务许可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将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资格条件、许可发给、收费项目及基准应载明于契约等事项纳入办法中。

内政部表示,5月30日后,儿童及少年收出养都须委托经政府许可的儿少安置机构或财团法人(简称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代为办理,亲属间收养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收养他方子女例外,取代现行的收出养双方契约制。

内政部户籍人口统计资料显示,民国93年至100年,每年约有2500至3000人被收养。内政部指出,未来未经许可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者,将依法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说,未来儿童及少年有出养必要时,也须以国内收养人优先收养为原则。法院认可收养前,可以请收养人接受亲职准备教育课程、精神鉴定及药酒瘾检测,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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